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10月21日下午,胡锦涛总书记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评价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对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国广大职工的亲切关怀和高度信任,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寄予厚望,对全国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对我们党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指导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纲领性文献,是各级工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强大精神动力。各级工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指导性、针对性。广大职工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理解讲话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讲话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学习贯彻讲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是讲话高度评价了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重大贡献,对新形势下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充分肯定我国工人阶级在革命、建设、改革的时代洪流中作出的重大历史贡献,重申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定力量,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中坚力量,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社会主义中国当之无愧的领导阶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强调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工人阶级要进一步发挥主力军作用,成为继续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要求各级党委牢牢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尊重职工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这些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对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丰富和发展,将进一步鼓舞亿万职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是讲话第一次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做好工会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精神实质,要求我们做到“三个紧密结合”,即把坚决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同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紧密结合起来,把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同维护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组织职工、教育引导职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这一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走什么样的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什么样的工会”,为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
三是讲话充分肯定了工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取得的成绩,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讲话高度评价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把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继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切实履行神圣职责,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职工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激发工会组织活力,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这些重要指示,符合当代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实际,反映了广大职工的热切期待,是对新形势下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规律的深刻揭示。
四是讲话对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和条件。讲话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各级党委要关心工会干部成长,做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选拔配备、使用交流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这些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工会干部的关怀,将为工会事业的发展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会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创造更加优异的成绩,发挥更大的作用,决不辜负党中央的重托,决不辜负职工群众的期盼。
二、切实做好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工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纳入首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各级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重大贡献,充分认识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对工会工作的重视程度、认识高度和支持力度,为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各级工会要制定详细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讨论会、报告会、主题演讲、知识竞赛、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把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组织辅导报告与专题研讨交流结合起来,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全会抓学习的氛围。要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所致的祝词和王兆国同志所作的中国工会十五大报告结合起来,努力学深学透,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党中央提出的目标任务上来。
二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宣传声势。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工会宣传舆论阵地的作用,运用好工会报刊、文化宫、俱乐部等多种阵地,加强网络宣传和引导,向广大职工、工会干部和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到基层和职工中去,认真抓好宣讲和辅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工会报刊要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等,推出一批重点文章和报道,及时反映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学习宣传贯彻的动态,宣传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是结合实际,把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到工会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级工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推动工会工作的重要机遇和强大动力,进一步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全面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明确未来五年工会工作目标任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规律,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深入实施职工队伍素质建设工程,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职工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工文化、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提高职工队伍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和技术技能素质。要结合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引导广大职工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活动,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同级党委组织领导下,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总结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动员职工建功立业的正确思路,转化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转化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转化为推动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要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明显放缓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对我国职工和工会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手段,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要求,强化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查找不足、转变作风,当好职工群众的贴心人。要围绕把工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要求,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为着力点,切实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努力解决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与推动科学发展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不断创新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提高领导机关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水平,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在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用中体现新作为、展现新风貌。
请各单位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情况和落实措施及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8年10月22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绿化、交通、公安、房地资源、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七)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七条(阵地规划和技术规范)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市规划部门和市市容环卫局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管理权限)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一)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
(三)人民广场地区范围内;
(四)跨区、县范围设置同类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第十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办理)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一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二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部门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规划、工商、市容环卫部门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设施设置变更)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工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施设置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市容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设施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有关受益人应当对设置人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书面通知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后,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条(阵地使用费的管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收取的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或者接受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二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设置人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划和工商有关规定的处理)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规定)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彩旗、条幅、气球、招贴等户外商业广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特殊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