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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1:00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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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王胜宇


  社会责任指在一定的社会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全体社会成员应该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一些基本的、最起码的生活准则。社会责任与精神世界的建设,是构建一个国家软实力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时,已不可避免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对于利益相关者和整个社会的责任,这是现代经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些责任,一方面将企业与社会发展更加密切的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也指引着社会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更多地站在企业的角度,三者互相扶持。笔者拟通过《企业破产法》之重整制度下各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分布及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必要性论述,证成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交互性社会责任的存在。
  一、重整状态下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异
  传统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或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实际上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它包括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为整体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同时也包括在提高本企业员工及家属生活质量、当地社区服务乃至整个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各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使用私人财产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企业应是同时具有营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的经济制度,企业权力作为一种受托权力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不仅企业的活动要对社会承担责任,而且控制企业活动的经营者要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这种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负有的传统社会责任具体表现在:企业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改善人们的生活,引导健康的消费观念;付给职工合理的薪资使社会劳动力资源得到重新补偿,企业对员工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对于债权人来说,企业的良好效益能够给他们丰厚的投资回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可以为社区内的人提供就业机会,有助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企业是与其相关的其他组织的重要服务对象,对于其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为社会创造日益丰富的物质财富,保证社会各经济部门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以及保证社会正常运行所需的物质条件,亦即为保护社会利益及社会发展提供使用价值形态的财富;另一方面,企业为国家及各级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即从价值形态上为国家作贡献,以增加国家积累资金,促进国家建设事业迅速发展。此外,企业还应当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支持和捐赠,帮助教育、娱乐、社会贫困地区的发展,这是近年来企业传统社会责任的延伸。
  破产重整制度是对具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再建价值的债务人企业实施的,旨在实现债务调整、挽救其生存,以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其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整状态下的企业,其原有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在经济上陷于困境当中。首先是来自债权人的“攻击”,即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例如,追索债务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以及其他单独索取清偿支付和单独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的行为。其次是企业营业面临巨大困难,例如,因信用下降而难以获得贷款,造成资金匮乏;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裁减人员所引起的劳动争议等。再次是企业的管理遭遇困境,例如,企业原管理层不再给予关注,大量员工面临失业;既有的生产能力闲置、废弃;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受到破坏等等。
  因此,重整中的企业,已经不再是人们普遍认为的“强势群体”,已经蜕变为“弱势群体”,迫切需要获得作为“弱者”的保护与支持,各利益相关者应当挽救企业于水火之中,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如果利益相关者人人都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将有关财产和债权的清理、重整程序设计成单纯的利益分配机制,那么这时的企业,就好比一匹病马,它面临着被屠宰分食的命运。按照营运价值理论,“马肉”的价值(清算价值)小于“活马”的价值(营运价值),“杀马”造成的价值损失是大家的损失,而“救马”所挽救的这部分价值便是大家的获益。所以,破产重整制度为促成合作而要求各利益相关者承担起对困境企业的社会责任,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在此时变异为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
  二、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治理模式的挑战。其思想渊源来自多德在1932年的经典文献。他指出,“企业董事必须成为真正的受托人,他们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其他利益主体,如员工、消费者,特别是社区整体利益。”(注释:转引自卢昌崇:《企业治理结构》,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此后,学者们分别从企业战略、社会责任、经济伦理等角度进行论述,推进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的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共同体,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压力集团,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由此可见,企业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利益主体。经济学家布莱尔指出:“企业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关系”。在现代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总是依赖于其他的相关资源的,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实施机会主义,都可能使地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结合现实我们知道,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这从客观上要求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产生危机之时——例如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尽可能的通过合作的方式帮助企业度过危机。而且现代企业的主要创新能力越来越依赖人力资本,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正越来越弱,人力资本实际享有企业所有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本,一旦企业破产倒闭,人力资本随着其所有者的失业会大幅贬值,因此让利益相关者在企业重整中肩负起社会责任,可能更有助于追求企业与个人的长期发展。
  在社会学领域,一个始终被强调的概念是社会的和谐性。按照社会组织理论的说法,构建和谐社会涉及到各个主要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益相关者从人格上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性,即经济性和社会性,其社会属性要求利益相关者作为社会成员,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及社会利益。一旦企业进入重整,企业所应承担的这些责任均会荡然无存,社会已不可期待一个尚需别人帮助的企业再去履行它本身不可能履行的责任,而这些责任的销声匿迹会牵涉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集团,在利益交错复杂的重整中必然会导致企业周围环境的不安,破坏和谐的社会环境。因而,面对重整的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应以“退让”,甚至“投入”的姿态来进行重整,担负起自身对企业的责任,使企业重新获得生存的空间,实现自身长远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之必要性判断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与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两种现象有关:一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有债权人利益能得到优先和充分的保护;二是在资本市场经常发生的恶意收购中,只有股权人的意愿或利益得以充分体现。过去的破产制度忽视了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境遇和利益,使得企业破产或产权变更带来的外部性或对社会利益的冲击没有找到合适的处理方式,以至于造成外部社会利益的激烈碰撞。可以说,“利益相关者”概念的提出,不仅是法学理论的一种进步,对经济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它要求不能只关注某些人的利益,还必须看到企业与各种力量之间的互动关系。
  企业进入重整必然会有来自于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社区、媒体等利益相关者的压力,而这些压力往往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极少有利益相关者能够冷静下来对企业的未来进行审慎的分析,而这些“缺乏理智”的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行为必然会使企业更加难以摆脱现实困境,一旦企业破产,这些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团体必然会“树倒猢狲散”般的分崩离析,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企业,还有利益相关者本人。因而,此时的利益相关者应当担负起各自的责任,给予重整的企业以强势的支持,使企业能够以一种积极稳妥的心态进行重整,再一次构建企业的利益集团。
  四、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承担一系列社会责任,进行权利的减让,是困境企业实现浴火重生的关键,也是利益相关者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获益者,对企业、社会的回报。但是如何避免企业重整中利益相关者“公共鱼塘”的毁灭?重整制度如何在强调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又赋予利益相关者与困境企业同等的重整地位与权利救济路径?确实是企业重整制度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基于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现代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鱼水关系,并且就利益相关者而言,在社会发展形势的大背景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已经或正在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入到合理分配以及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上来。那么,对于深陷困境的重整程序下的企业而言,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使企业摆脱困境,其利益相关者应承担起怎样的社会责任呢?
  1.债权人责任分布。《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包括处置抵押资产的权利、清算的权利、重组中的投票权等多重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和财产进行管理。债权人会议从程序上保证了债权人的权利,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对重整过程的控制,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应该认识到,针对于企业重整及债权人而言,《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债权人能够在自身利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尽快达到良性重整,使危机企业避免破产、得以再生。这就要求债权人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务必做到良性和专业,这也是债权人在企业重整中的基本责任。
  2.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分布。债务人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3)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债务人原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分布。债务人原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由管理人追回。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债务人原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职工责任分布。《企业破产法》给予困境企业职工优先受偿权,维护了危机企业职工在企业重整过程中的权益。因为翻看旧历,一旦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往往血本无归,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到位之前,这些职工的生活可能出现严重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于此同时,企业职工在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后,应当积极配合困境企业的重整工作,帮助避免企业破产之后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及隐忧,以达到重整的目的。
  5.政府责任分布。企业的重整通常离不开政府的援助或政策优惠。此外,政府应当保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利益能得到优先和充分的保护以及在资本市场经常发生的恶意收购中,企业重整目的得以充分体现,进而通过行政手段找寻合适的处理方式,减缓企业重整对社会利益的冲击,维护社会稳定。
  6.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责任分布。危机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以平衡成本为导向的合作关系。而一旦企业处于重整之中,危机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更多的需要依靠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进行维持,这一方面需要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通过专业手段维持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对危机企业的资源供给;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应政策、法规来保障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在企业重整期间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在保存企业的前提下,不应以恶意手段导致重整不能顺利进行,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及增加社会经济次序不稳定因素。
  五、结语
  社会需要企业,企业如果尽可能多地分担社会责任,就能有效地营造出自己赖以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的宏观空间,自己的成长才有了切实保障。然而社会各类存在体在交互往来之中,是否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社会责任?这个理论命题的反省落实在企业法上,即需讨论:是否存在社会责任的双向性?——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反之,利益相关者是否也应当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笔者以为,随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现代企业在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对其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表现出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的企业之社会责任。同时,社会责任的交互性也要求利益相关者对与之利害相连的企业本身,承担起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作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后果具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其权益与企业存亡息息相关,利益相关者同样需要企业的平稳发展为其提供更多的利益结果。因此,无论从社会价值层面分析,还是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危机企业的重整过程中,《企业破产法》在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利益相关者对于重整企业肩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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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5号




关于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桫椤是我国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对于研究古生物、古地质、古气候、古环境的演变和探索生物进化的奥秘,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赤水桫椤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保护桫椤做出贡献。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33万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面积5200.3公顷,缓冲区面积4016.6公顷,实验区面积4083.1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在保护好区内原生植被和现有桫椤种群的同时,应加强次生植被的封育恢复,并在实验区采取人工措施促进桫椤的繁衍增殖。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学研究规划。鉴于拟建的“贵州东亚亚热带蕨类植物引种繁殖基地”需从外地引种,应进行科学论证,严格管理,防止外来种侵入破坏区内的生物多样性。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应根据保护区的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和特点以及旅游资源的优势,重点在实验区内发展竹类加工、有机食品和生态旅游。生态旅游的开发要进行科学论证,并注意保护自然景观,尽量减少人工景点的建设。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资源保护、科研、办公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务院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国家应急机构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3 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3.2 监测网络

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

3.3 监测内容

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领导小组的响应

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4.1.2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4.2 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 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

(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 地震应急响应措施

(1)地震灾害紧急处理的原则:

a.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要听从事发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救一般设施。

(2)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地铁企业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3)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a.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

b.对有关工程和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

c.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d.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保护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情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3 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运营;

(2)地铁企业应针对地铁列车、地铁车站、地铁主变电站、地铁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订防爆措施;

(3)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4)地铁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爆炸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4 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

(1)地铁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日常安全供电保障工作,准备备用电源,防止停电事件的发生;

(2)停电事件发生后,地铁企业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3)供电部门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实施事故灾难抢修、抢险有关预案,尽快恢复供电;

(4)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 应急情况报告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4.3.1 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4.3.2 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4.3.3 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3.4 续报

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4.3.5 报告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4 报告程序

4.4.1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

4.4.2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3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灾难快报,分别报送国家、省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4.5 情况接报

4.5.1 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5.2 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6 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 医疗卫生救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城市人民政府应事先为城市地铁企业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 信息发布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4.13 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5.2 保险理赔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2.5 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 物资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

6.2.7 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10 应急保障的衔接

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 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 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1.1 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