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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离婚率上升的原因/茆家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37:59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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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使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离婚率高的原因。
1、现代人对婚姻生活品质期望提高,使得平淡的婚姻难以满足要求。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生活现实与婚前理想的期望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离婚是必然的选择。随着现代人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在婚前对婚姻生活品质往往出现理想化,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个十全十美的人,期盼结婚能增进双方感情,生活能更加浪漫。而结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开始,是一个家庭的开始,必然要面对很多与浪漫相违背的事实,比如柴米油盐,培养小孩,工作压力等等。婚后的平淡生活与婚前想象的浪漫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使得感情不断流失,最终走向离婚。
2、未婚先孕增多,草率结婚容易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 由于现代性解放,双方如果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很可能使婚姻变得很牵强。而且未婚先孕结婚往往表现为超速度,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
3、结婚、离婚法律手续简化,草率结婚、离婚增加。《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部分人群出现草率结婚和离婚现象,这也导致离婚率上升。《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结婚取消了婚前体检、单位证明,目前婚姻登记工作又尚未联网,使得结婚、离婚少了很多约束。4、社会当前的一些政策成为假离婚的诱因。经过与离婚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发现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感情的原因离婚,而是因为其他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规避当今政策,从中获利。随着政府调控房价力度的加大,制订了多套的政策抑制炒房,而许多房产中介、银行告知通过离婚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和优惠,导致许多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夫妻双方逃避债务。因经商、办厂原因等借款,为了躲债,双方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给对方,想以此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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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吉政发〔2000〕1号)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业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土地和劳动力转向更多地依靠资本和技术投入,农业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组织化和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快,农业的市场竞争关系由国内竞争转向国内国际双重竞争,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一新形势,对农业机械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主要是大型农机具保有量持续下降,农机装备落后;农机科研开发滞后,新型适用机具短缺;农机工业生产不景气,农机新产品自给率低;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薄弱,基层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农机管理体制不强,经营机制不活,已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需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我省粮食等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农业机械化是提高农村生产力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繁荣农村经济的根本措施;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扩大生产规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是推动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县域突破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农机农艺结合水平、推进农业耕作制度改革、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意义,切实摆上突出位置,制定发展规划,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步伐。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定新时期农机化发展目标

  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思路是: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原则,加速农机管理经营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水平,不断提高农机服务水平和农机化管理水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农机科技活力。为发展生态效益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力增强,建设生态环保型可持续发展农业服务,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发展目标任务是:2000年,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0%,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7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16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3。到2005年,粮食主产区主要农作物和主要生产环节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1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20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4。到2010年,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4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24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5,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农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功能齐全的农机管理和服务体系。

  区域发展战略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因地制宜,分区决策。中部主要是围绕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能,增加有机质,从提高粮食生产率、降低成本、提质增效出发,加速大型农机具更新,建设多元化农机服务组织,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西部从改善生产条件,优化生态环境出发,重点调整动力结构,增加大型农机装备,在草原湿地、农田水利、林业等方面拓展农机应用领域。东部重点发展适应山区的农业机械,积极推广新型适用机具,扩大农机在特产、生态、林业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应用领域,提高山区半山区农机化水平。

  要切实抓好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在全省重点建设榆树、九台、公主岭、舒兰、前郭、洮南、东丰、梅河口、敦化、抚松10个农机化示范县和100个农机化示范乡镇,围绕农机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技术机具和服务模式进行创新和示范,促进和带动全省农机化发展。

  三、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设适应现代农业需要的农机化经营管理体制

  农机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深化农机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服务体制改革,强化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搞活经营服务机制,走农机制造、科研、销售产业化和生产、经营、服务一体化的路子。

  改革管理体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从单一的行政推动转向经济、行政、法制管理并重,逐步实现农业机械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模式。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体制,完善机构,精简人员,提高效率。

  改革经营体制。要针对农机经营分散、规模偏小,效益不高的问题,打破所有制界线、行业界线、区域界线。农机销售、修造、供油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资本运营、资产重组,组建农机经营联合体;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依托或挂靠大中型企业,成为区域性经营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建设股份制合作企业;资不抵债和经营无望的企业进行依法破产。

  改革服务体制。要着眼于解决组织化程度低、服务层次低、专业化水平低和功能不强的问题,逐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实行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服务体制。以农机专业户为主,坚持以站带户、以队带户、以户带户和服务组织加农户的办法,建设站、队、专业户服务联合体。实行跨社区服务,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鼓励、引导农民自愿地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机服务一体化进程。推广榆树市弓棚镇以机械化为依托,坚持大型农机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进而加快劳动力转移,发展二、三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做法和经验。

  四、广筹资金,大力扶持,多渠道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

  按照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投入机制。逐步建立起以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资金扶持为导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化投入机制。农民是发展农机化的投入主体,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引导和扶持农民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增加对农机化的投入。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个人及社会经济实体向农机化事业投入资金。鼓励跨行业、跨产业、跨区域吸纳社会和域外资金,发展和兴办多种经济成份的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农机生产和经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大型农机具更新、农机科研开发、新机具推广及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省里对大型农机具更新采取4∶4∶2的更新投入政策,即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服务组织自筹40%,银行贷款40%,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20%。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20%优先用于银行贷款贴息,余下部分用于购机补贴,吸引更多的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服务组织增加对农业机械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要安排足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大型农业机械更新,从2000年到2005年,每年更新1000台(套);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同时集中部分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国家财政投资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发展农业机械化;省计委每年从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机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省科委在科研经费中每年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机科研攻关;银信部门要对农机化发展安排必要的贷款。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为保证国家、省和地方用于发展农机化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到位并取得效益,在资金管理上,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采购,社会招标的办法;在投资对象上,直接面向包括农户、农机专业户在内的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做到一视同仁;在资金使用上,向经营业绩突出的农机服务组织重点倾斜。

  五、立足农机农艺结合,加速农机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是先进农艺技术应用的载体,各级政府要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从发展高效农业和可持续发展农业的要求,加大新机具、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和推广力度,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

  在新机具的研制上,要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根据种植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产品初、深加工转化的需求,对新型适用的农机具进行联合攻关。逐步在种子加工处理、深耕整地、复式作业、精量播种、植物保护、施肥、收获、栽植、粮食烘干、饲料加工、秸杆利用、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工程开发,以及牧业、水利、渔业、林业、特产业、能源环保等新机具、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加强农机农艺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要以科研成果转化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新机具、新技术为主攻方向,加强科研单位、院校和制造企业的经济合作。省经贸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农业生产急需的先进适用农机具的开发,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改造,给予重点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要把农机行业的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应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必要资金专项用于农机新产品开发。同时,对开发农机新产品和技术创新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

  六、振兴农机工业,用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农业

  振兴农机工业,大力开发、引进、研制和生产适应我省特点和农业生产需求的农机新产品,是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刻不容缓的任务。农机工业企业和有加工制造能力的各类企业应积极主动地进入农村市场,以高水平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把产品、技术、维修、配件、信息送到农户,在支农的同时发展自己。

  农机工业要创造条件,组建企业集团和培育“小巨人”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围绕优势拳头产品,采取主辅配套,合资合作,实体联合,产业重组,股份和股份制合作等多种形式构建新的农用工业保障体系。

  加强产、学、研联合,迅速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科研、院校的联合,对重点项目进行联合开发。

  外引内联,招商引资,借助外力加速发展农机工业。从技术、人才、资金、信息、机制等方面抓好引进,大力发展农机工业企业。

  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引进、研制、开发农机新产品的资金,应建立以企业和科研单位自筹为主,社会筹资为辅助,政府财政扶持为导向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新的投入机制。农机工业企业或改制重组后的农机企业所开展的农机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合资合作等项目,享受省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所有政策规定。

  对资产重组的农机工业企业,盘活有效资产。对新组建和改制后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资金、税收、技改、上市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在国家技改债券贴息项目中,适当安排农机工业技改项目,用贷款贴息吸引商业银行的贷款,用以支持农机工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七、稳定队伍,建立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稳定队伍、健全体系是加快农机化发展的组织保证。要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保持农机队伍的稳定。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队伍不散、经费不减、职能不削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机管理服务事业单位,为了便于管理,发挥作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一律改称为农机技术推广站。本着完善机制、强化职能、深化改革、精简人员的原则,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实行条块结合、双层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机的基本需求为导向,坚持立足农业、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方针,逐步建立起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专业户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和专业户为基础的农机服务网络。县、乡两级站队要加速改革,有的也可实行“一站两制”,尽快实现管理与经营服务职能分离,人员分流,实行管理职能法制化,经营服务企业化。要拓展服务领域,搞活经营机制,增强经济实力,提高服务水平。村、户农机服务组织要办成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加速对现有农机服务组织的改造,对新建的农机服务组织要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要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进入农机服务领域,投资兴办服务实体或兼并现有服务组织,或入股参与农机经营服务。

  八、加快农机法规建设步伐,依法加强农机管理

  要大力加强农机法规建设。要全面贯彻《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抓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

  要进一步强化农机产品、农机作业的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农机销售和农机作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提高和改善作业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机维修网点、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继续实行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制度,对鉴定不合格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的产品,不得销售和推广。

  要进一步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机械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减少事故。

  九、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全省农机化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要建立农机化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把农机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岗位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都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农业机械化建设。计划、经贸、财政、人事、公安、交通、金融、税务、工商、审计、物价、技术监督、教育、科技、科协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对农业、农机化事业发展担负的责任,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年一月六日


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通政发〔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0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保障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实施规划委员会的职能,规范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南通市规划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组织
(一)规划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即可开会。
(二)规划委员会召开时,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批准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划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四)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事项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查决定。
二、议事内容
(一)由规划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的内容:
1.城市发展战略及重要基础性规划;
2.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分区规划、各专项(专业)规划、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县(市)城镇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3.市、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草案);
5.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6.重大项目规划选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修建性详规及设计方案;
7.年度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经费预算及其他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上述项目在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前,一般须经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并提出相关意见提交规划委员会参考。
(二)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由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查决定的内容:
1.城市规划区内2公顷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所有由地方财政投入的各类项目选址;占地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各类工业项目选址;
2.10公顷以上居住小区的修建性详规;濠河、狼山风景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1公顷以上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高度超过24米的各类建筑方案;
3.投资超过1千万元以上重要的城市桥梁、道路、广场、大型城市公共绿地的规划方案;重要城市节点雕塑方案。
实施性规划方案一般应进行方案竞选,并须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和市规划局技术审查意见,报规划委员会分管规划建设的副主任初审。
三、议事程序
(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就拟审议项目议题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方案,并报送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方案确定后,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程、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5日以上发送参会委员。
(二)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时会议即可召开。规划委员会坚持回避的原则,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亦可根据需要在表决时回避。
(三)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或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四)规划委员会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确定,到会委员有三分之二同意即为表决通过;经委员会主任同意,规划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的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同等。
(五)规划委员会决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署。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在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的项目,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查同意后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四、议事要求
(一)各位委员应按规定参加规划委员会会议,妥善处理工作矛盾,每位委员出席率不得低于75%。
(二)各位委员必须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
(三)各位委员在审议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