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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2:00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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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28日,煤炭工业部

通知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在京公司:
为了加强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结合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并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原《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二、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四、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


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或有关部门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并定期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由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从地方划转回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滞纳金及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提出,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煤管局和直管局(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在财政部批准的总比例范围内分解下达。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局(公司)根据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比例分别核定,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提出,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根据部级统筹项目的平均水平统一确定。
各省(区)煤管局省级统筹项目的统筹调剂比例,由各省(区)煤管局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缴拨;上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剂实行差额缴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收款凭证,按支出的第一顺序,逐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收支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银行进帐通知单和收款凭证入帐。
第十七条 上缴调剂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缴纳的全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首先根据月调剂金上缴计划,将调剂金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全额支付离退休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直接或变相提取管理费。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离退休金发放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依据离退休金发放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抚恤救济费发放表、丧葬补助费发放表支付有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企业结余和个人帐户结余。企业应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条件好的单位可以略有结余。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备付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两个月备付金的数额,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核定。
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应收款等。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应付款。应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应付款,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复,批复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上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经常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执行《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各省(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省(区)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分为三级,即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一级)、省煤管局社会保险机构(二级)和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级),直管矿务局是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直属的三级核算机构。矿区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进行会计核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如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402 利息收入
101 现 金 404 转移收入
102 银行存款 405 财政补贴收入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07 上级补助收入
104 应收款 408 下级上解收入
111 债券投资 409 其他收入
(二)负债类 431 离退休金支出
201 应付款 433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434 抚恤救济支出
(三)基金类 435 管理费用
301 基本养老基金 436 转移支出
437 补助下级支出
(四)收支类 438 上解上级支出
401 基本养老金收入 439 其他支出
附注:
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基金各项支出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 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应收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应付款项。
2、发生应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3、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2)收到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3)收到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时,按规定分别记入“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和“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基本养老金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结息通知单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1、本科目核算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收到异地职工调入转来的养老保险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的补贴。
2、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财政补贴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8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收入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1号科目 离退休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各种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2、支出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上述费用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3号科目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2、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4号科目 抚恤救济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2、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5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数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6号科目 转移支出
1、本科目核算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调出职工转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7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属接受补助单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8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上解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9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级拨入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状况,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收支平衡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统筹兼顾、重点安排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度本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支出预测,编制预算草案。
第九条 编制预算草案时,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报上级社保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上级社保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上级社保部门审核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上级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经财政部核定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费用。
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管理费。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单独建帐,与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老保险业务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补助下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劳动保险费是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保经办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
修缮费是指社保经办机构用于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管理费。
(四)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扣除过失人的赔款后所需支付的罚款等。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是指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从经费中划出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银行开设独立的经费收支帐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第五章 经费结余分配和基金
第二十一条 经费结余是指社保经办机构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经费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基金是指各种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经费。
使用专项经费完成项目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及固定资产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有关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七章 经费决算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作财务分析,并向上级社保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上级社保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复,批复后年度财务报告为经费决算。
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对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贪污占用,挥霍浪费,并主动接受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单位制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保机构。
三、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社保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保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 现 金
102 银行存款 四、收支类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01 经费收入
105 暂付款 402 利息收入
111 固定资产 404 上级补助收入
(二)负债类 407 其他收入
203 暂收款 411 人员经费支出
412 公用经费支出
(三)基金类 413 补助下级支出
301 经费结余 415 专项经费支出
302 固定资产基金 416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费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在银行的存款。
2、收到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3、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社保机构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
2、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存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收入”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5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用专项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
社保机构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社保机构购买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如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借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用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同时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或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清理变价收入或转让收入,记入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费用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为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其转让收入和清理费用及清理变价收入等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收列支,发生的转让收入和清理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支出,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203号科目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表。
第301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帐户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帐户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科目。
3、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滚存的经费结余。
第302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
2、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借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或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401号科目 经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从所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经费收入或财政按预算拨入的经费。
2、按规定从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预算拨入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经费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计息通知单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社保机构补助的经费。
2、收到上级社保机构下拨的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等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其他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人员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个人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
2、发生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费用等项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公用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项开支。
2、发生各项公务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给予所属机构的经费补助。
2、拨给下级社保机构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所属社保机构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5号科目 专项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使用的经费发生的支出。
2、用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或进行工程建设等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开支,如罚款等。
2、发生费用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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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6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几年来,烟草行业的档案管理坚持“狠抓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服务利用水平”的基本工作方针,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使全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档案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服务,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档案事业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正在发生深刻地变革,新形势、新任务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新时期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烟草行业组建20几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体制下,走出了一条符合烟草行业实际的发展之路,积累了大量的宝贵财富。档案是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行业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行业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当前,烟草行业正面临着“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面对新的任务,既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又要借鉴已有的经验,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指导新的实践。因此,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对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确保开展档案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为行业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物质保证。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搞好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是做好档案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档案事业持续发展的根基和前提。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全面推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一)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准确,是档案工作的主要环节。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使人员变动较大,同时文件资料来源广泛,信息内容丰富、载体形态多样,以及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推进等,都给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针对收集工作的新特点,行业档案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档案资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并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规范归档范围,不断调整和扩展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和收集范围,把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尤其是注意收集那些对企业持续发展具有潜在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围绕企业联合兼并重组,认真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必然引发企业资产、产权、人员和债务的变动,档案所有权和管理状况也会发生变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按照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妥善解决档案归属和流向问题。对于联合兼并重组的企业,要尽量保持企业档案的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变化的轨迹;关闭破产的企业要把档案处置纳入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档案的处置与产权变动的处置同步进行,使档案工作在明晰产权、资产评估、安置职工、企业平稳运行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安全保管好档案是档案部门重要的责任,决不能有丝毫麻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是档案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切实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要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配备必要的保护设备和现代化管理设备,防止档案的损坏。在加强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要确保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自觉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三、适应形势需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档案资料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部门是这些信息资源的汇集地、成品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行业信息资源开展利用的水平。因此,各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信息化纳入其中,使档案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同步发展。档案部门要对企业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档案数字化、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既要注意防止文档不分,将电子文件全部转化为档案,又要避免出现“大信息、小档案”的状况,留存的档案信息一定要反映本单位活动尤其是重要活动的面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关系问题,坚持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长期并存原则,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同时,继续做好纸质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部门应将归档电子文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并采取一式两套,即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件不得外借。要严格控制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使用权限,正确处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安全保密与实现资源共享的关系。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行业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行业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始终把为行业发展服务放在档案工作突出位置。要有主动服务意识,摆脱“看摊守堆”的被动局面,自觉做到想行业发展之所想,送行业发展之所需,围绕行业中心工作,主动开展服务;要有超前服务意识,密切关注行业当前的工作和今后的发展,针对行业正在或将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有预见性地开展服务;要有时效服务意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信息的价值与时效密切相关,档案人员要具有敏锐的大局意识,善于快速捕捉有用的信息,及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提供有效的服务。
  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行业各直属单位在做好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取消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认定的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业档案管理的措施,决不能放松对档案的管理。要通过政策引导、推广典型示范经验、组织业务研讨、档案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所属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行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对此,各单位要在近期就贯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建立档案保管和保密规章制度情况、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档案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国家局办公室将于今年年底前抽调档案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级局、工业公司及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行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区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政府垄断土地的出让及房地产交易的一级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
1、土地出让基准金: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2、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3、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开发费:指由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出让土地的平整土地和道路、水、通讯等初步开发的费用。
(三)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1、土地增值转让交易收入: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2、土地出租收入: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在收取有偿出让使用收入的同时,可以按规定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环卫、排水、园林绿化等建设和维修。市政建设配套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部门的专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市、县政府指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可先按规定比例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收益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政部门,按总额的80%留归市、县财政,20%上缴自治
区财政。自治区财政除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外,其余作为自治区城镇土地开发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全区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出让土地所需开发建设开支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含土地增值费)扣除业务费后上缴财政部门,其中:20%就地直接交入自治区财政;80%上交当地市、县财政,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具体情况。
第九条 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代缴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加收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具体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经费。具体提取比例,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一般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收益业务费,一般不得超过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区最高不得超过4%,梧州市、柳州市及合浦、防城、玉林、贵港、容县、北流、岑溪、苍梧、灵川等市县最高不得超过3%。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
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收益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的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时,必须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缴款单。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出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发放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转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
使用者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按现行规定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每年由同级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报经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款,必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外汇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60%上交自治区财政和中央财政(上交中央部分由自治区
统一上交);40%留归市县。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土地局、物价局、建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科目设置和核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另行下达。
第十七条 各市、县在本办法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要认真清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上交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
第十八条 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管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凡以前颁布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99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