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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赵兰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4:39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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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上述条文的规定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司法经验的总结,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来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有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在前一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出庭作证,其与证人具有一致性,特别是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是唯一的目击证人;后一种情况下,当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请求时,由证据的直接收集、制作或保全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其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若案件中有被害人、证人或鉴定人的,这些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如上述人员在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当侦查人员不出庭,而是通过书面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收集事实进行证明时,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可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保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既然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规定,那么我们就应该积极主动应对出庭带来的挑战。一方面,争取把每个案件需要的证据都固定到位,作到确实充分、规范合法,尽量避免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需要出庭作证的时候,侦查人员要以积极态度面对,不卑不亢,有理有节,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对取证过程和取证内容做客观真实反映。
  一、出庭作证的条件和内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三个条件:一是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尚不能完全排除的,方可进入法庭审理。二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三是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通过举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法证明的。只有依次经过以上三个程序,法庭才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对收集证据合法性予以证明。
侦查人员出庭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围绕收集证据合法性作出说明,不应涉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对于超出这一范围以外的发问、询问,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二、作好出庭准备,规范出庭行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作证活动是对检察机关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和说明。侦查人员应当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详细了解法庭审理出庭作证的步骤和要求,熟悉辩护方攻击的套路,掌握回答技巧,预判律师可能发难的方向和问题,并就拟出庭作证的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充分准备,避免因不恰当的作证方式而使公诉人陷入被动。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要对法官和辩护人给予尊重,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不能有特权思想。出庭作证语言要简洁明了,主要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法官和控、辩双方快速领会,确认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
  三、加强对出庭作证的培训力度
  侦查人员对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应当亲自旁听法庭审理,全面了解自己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被质疑、采纳的情况。侦查部门应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一个专题纳入侦查业务培训课程,提高侦查人员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技巧和水平。设计模拟法庭和训练,加强与公诉部门的学习交流,使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适应法律的需要。
  四、职务犯罪侦查员应着力提高出庭应诉的能力。应诉能力,也就是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能力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反驳不实控告的能力。在以后的办案工作中,我们的侦查人员要做好出庭作证的心理准备。对于出庭作证,我们要有一种建立在扎实取证基础之上的内心确信。要知道我们是在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必胜的勇气,沉着应对,时刻保持检察官的风骨和正义形象。实践中已经有职务犯罪侦查员出庭作证证实取证合法。如舟山市中院在审理一起受贿案中,辩护人当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果断提请办案侦查员出庭作证,获得同意后,舟山市检察院的侦查员当即到庭与辩护人、法官、公诉人交叉询问,当庭陈述,经质证合议庭采纳了侦查员的证言。

  行唐县反渎职侵权局赵兰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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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济困助学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


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济困助学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1996年3月,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下发《关于在高校深入开展济困助学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1996]12号),针对高校中出现一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提出了各级团委、学联组织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辟多种途径,协助党政部门和学校做好贫困生工作的任务。

  一年来,各级团委、学联组织从服务于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维护高校稳定出发,在为解决贫困生问题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利用社会资源为高校提供实际的物质支持和政策指导等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应。特别是在扶助贫困生工作中逐步确立的鼓励贫困大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的主题,把济困工作同引导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中心任务更有机地结合起来,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激励作用。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家庭收入差异等造成部分学生经济困难的原因依然存在,扶助高校贫困生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1997年高校济困助学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办事业的方式,加强济困助学工作的机制建设,加大吸纳社会资源扶助的力度,大力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营造鼓励大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的校园风气和社会环境。按照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做好济困助学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济困助学工作中突出激励大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的主题,树立良好的校园风气和有利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对青年学生的全面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立自强已成为面向二十一世纪人才的一个基本素质要求。

  要通过济困助学工作,帮助青年学生从实现中华民族跨世纪宏伟目标对人才的要求和个人的成长成才两方面来认识自立自强的深刻含义,树立不仅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要自立自强,经济上没有困难,甚至家庭比较富有的学生也要努力自立自强的观念,使自立自强意识的培养和自立自强能力的锻炼成为大学生自觉的“必修课”。

  要加强舆论引导,在大学生中倡导通过自己的劳动自立的风尚,形成自立自强光荣、平等互助友爱的良好风气;在社会上倡导鼓励大学生自立的新观念,营造扶助大学生成才,帮助大学生自立的良好社会环境。

  要根据各地各校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工作方式和突破口,形成一定的声势。团中央、全国学联今年济困助学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联合有关部委,扶助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煤炭、石油、冶金、测绘等专业院校的贫困生,鼓励他们立志艰苦行业成才,引导青年学生把个人的成长成才同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还将在高校中和社会上开展大学生如何对待自立,社会如何鼓励和帮助大学生自立的讨论,引起青年学生和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二、大力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把济困助学和勤工助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勤工助学不仅是解决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好形式,而且是磨炼意志、锻炼能力、增加阅历,增长才干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是济困助学工作具有长远生命力的重要方式。各级团委、学联组织,尤其是高校团组织要象抓其他形式的社会实践一样,下大力气抓好勤工助学工作。

  要发挥优势,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一方面积极拓展和提供足够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并创造条件使学习基础相对薄弱的困难学生通过有限时间的劳动,获得资助性报酬,使他们顺利地完成学业;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努力建立勤工助学联系点和基地,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团委、学联组织还可利用假期尝试创设勤工助学应聘市场,为更多的学生提供更具社会意义的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还应与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学生在社会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注重机制建设,形成整体优势,努力建立事业化的工作格局。全国学联将在今年成立勤工助学协调机构,探索利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较大规模地解决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方法,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好经验和好作法,指导、协调全国的勤工助学工作。各省级学联组织和有条件的高校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市的学联组织也要逐步建立相应的机构,形成各地各校之间、学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系网络,更加有效地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团中央、全国学联将召开工作座谈会,交流、总结各地经验,推动勤工助学工作深化发展。

  三、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增大扶助高校贫困生的力度。

  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多数困难大学生仅靠勤工助学,还不能完成学业;目前高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安排还不允许学生比较灵活地安排学习和勤工助学的时间;来自经济、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一些困难学生,还不能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勤工助学;所以,给贫困生一定的经济扶助仍然是济困助学的一项主要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济困助学基金。团中央、全国学联去年设立的“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济困助学金”,就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切实扶助高校贫困生的重要举措。济困助学金向重点地区、重点专业院校和自立自强优秀学生的发放,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和舆论引导作用。各地各校筹集的济困助学金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人士采用的“一助一”扶助方式,体现了全社会对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关心,使大学生体会到社会真情和温暖,并起到了积极的鞭策作用。

  要通过事业化的方式,巩固和拓展经济扶助的有效方式。去年下半年全国学联成立了济困助学办公室,设立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捐助。今年要进一步完善以“一助一”结对扶助为重点的接受社会捐助工作,以建立济困助学数据库为契机,全面推进济困助学工作事业化进程。有条件的各省级学联组织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逐渐与高校团学组织实现联网,使经济困难的学生利用多方面的途径及时解困。

  各省级团委、学联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认真总结济困助学工作的经验,根据全国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各自的具体方案。高校的济困助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与教育行政部门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加强政策研究,从宏观上把握大局,既注意把握舆论宣传的尺度,又善于抓住时机,推动工作有新的发展,使济困助学工作准确地体现学校战线的共青团组织和学联组织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时代要求。



女法官告诉了我们什么?


阅2002年12月31日《法制日报》,读一则报道:
丹铁法院“三八庭”通力协作
“哑女”认罪伏法
本报讯:辽宁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盗窃旅客财物案。由女审判员组成“三八”合议庭通力协作,挽救教育被称为“哑女”的被告人,使其开口供述并认罪伏法。
……
案情简单清楚,但梁玉秋(被告人,作者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始终以沉默抵抗,……三位女审判员,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时机,对被告人“哑女”进行“攻心”教育。三名审判员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案犯缄口不语的原因,精心准备庭审提纲,经过庭审中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工作,“哑女”终于开口供述了。……法庭当庭以盗窃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后,她(被告人,作者注)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报道短小精悍,寥寥数笔,三位疾恶如仇又谆谆善诱的女法官形象跃然纸上。可是,细一推敲,三位女巾帼的做法是否有悖于法治理念?
法院何以为法院?为了“定讼止争”。人之初,性善抑或性恶,是先验的东西,但“人的一切行为都与其自身利益有关”(马克思语),却是经验的事实。为了一己之利而吹胡子瞪眼睛,而偷鸡摸狗、男盗女娼,就产生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刑事犯罪就是这三种利益纠纷的一种具体表现。有了纠纷就要解决纠纷,否则老是争来争去,闹得鸡犬不宁,必将“国将不国”。解决纠纷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居中裁判者。刑事案件审判中法院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什么样的裁判者才是好的裁判者?答曰:公正。裁判者只有超脱于纠纷双方的利益之外,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既然公平公正这一品质对于裁判者是如此重要,纠纷的双方怎样才能确定裁判者是否公正呢?答曰:用眼去看,用心去体会。假设“哑女”确有其罪,且三年的刑期也满足了公众的心理期待,我们体会到了公正的实现——确切地说,是实质公正的实现。可是,实质公正的实现,更多时候是人类的一种自我欺骗。当“哑女”站到审判席上接受审判的时候,她的所作所为已成历史。籍借证据对其审判的过程,是证明、推断历史而非复原历史的过程。历史是不可复原的。当我们宣称,我们可以凭借证据,毫厘不差地再现历史事实的时候,我们就是视人类理性(观察、分析、判断的能力)为上帝的自大狂。在“法律规定——犯罪事实——判决结果”这样一个三段论逻辑推理中,“犯罪事实”这一小前提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法官凭借这样一个不可靠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审判结果)的真实性,从而是实质公正的实现,亦是值得怀疑的。一旦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对于公正的期待,就不会仅仅停留在对实质公正的内心体验,而转向了“看得见的公正”的实现。公正是看得见的。当法官遵循正当程序,以居中的身份,用不带任何利益偏向的态度进行审判时,形式公正就为人们所见。只有当公正能为人们所见的时候,人们对法院从而是法治的信赖才得以培育。试想,当审判的过程缺乏公正的时候,你能奢望审判结果总是公正的吗?就如分蛋糕,切蛋糕者先切下一块放到自己盘中的时候,你能确保这不是最大的一块蛋糕吗?当三位女审判员,亲自拍马上阵,“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时机,对被告人进行‘攻心’教育”,越俎代庖,与警察、检察官同一个鼻孔出气的时候,你看见公正了吗?
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流行的一个词语。当许多人把司法不公归咎于司法不独立,又把司法不独立归咎于体制问题的时候,作为法治理念的宣示者们,丹东法院的三名女法官,又告诉了我们什么呢?

作者:葛利江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公安局
联系方式:317500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公安局
电话:13958685088 0576-6107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