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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外币存转和外汇贷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23:33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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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外币存转和外汇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外币存转和外汇贷款办法的通知

1988年3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分行、厦门、珠海分行: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并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现印发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应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局联系,取得支持,并认真学习、了解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具体规定。同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今年6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二、各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本着方便客户、为客户服务的原则,大力组织吸收外币存款,提高吸存能力。
三、办理外汇贷款。目前因资金有限却又缺乏经验,希望各行在执行中既要积极又重慎重。外汇贷款总额一般不宜超过可用外汇信贷资金总额(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金)的50%。外汇贷款应以短款、小额为主,对单个企业的贷款不宜过大,以避免贷款风险。各行办理的期限在一年以上贷款总额在1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以上的贷款,需将评估报告及合同副本报总行备案。
四、各行在执行以上两个办法中,在什么问题和意见,希望随时报告总行,以便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 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和港币五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四条 外币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条 外币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四个档次。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外币存款凭条,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单位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往来户可用支票,但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个人活期存款只开立存折户。
第六条 外币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
1.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给。定期存款到期未到银行支取,由银行存入活期存款,按定存到期日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按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仍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储户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可按相应的定期档次分段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日的原定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未到结息日请户者,本息算至清户的前一天止。
3.应得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

第二章 单 位 存 款
第七条 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立本存款帐户:
1.中国境内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建材供销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工商企业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2.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等事业单位;
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下同);
4.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团体。
第八条 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时,需提供足以证明开户单位的有关证件,填具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
第九条 下列外币可存入本存款帐户:
1.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保留的现汇;
2.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外汇;
3.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并收妥后方可入帐;
4.其他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存入的外汇。
第十条 本存款可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汇往国内各地或境外,可办理同城转帐结算,可转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种或其他外币存款帐户。存款单位的出国人员因离境需要,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可支取外钞,并由经办行填发《外钞携带证》。
第十一条 本存款的存入、支取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存款银行对存款单位的存款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个人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外宾、华侨、港、澳、台胞,驻华使馆或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以及从事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员,我国派驻国外和港澳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学等人员以及按规定允许留存外汇的个人,持有外汇、外钞的国内居民以及收到国外、港澳地区汇款的个人,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票据,需经本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第十五条 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分为外汇户和外钞户。外汇和外钞户一律采用记名方式,凭定期存款存单、活期存款存折支取。如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应在开户时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 存款支取
1.本息可支取外币,也可支取等值人民币和侨汇券;
2.可汇出境外(按规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3.存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因离境需要,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或已签证的护照,由经办行填发《外钞携带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支取或汇出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所存外币种类相同,如存款人要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的货币,可按外汇买卖处理。
第十八条 存款户如遇存单、存折、支票或印鉴遗失,应持有关证明或原约定的凭证,立即向存款银行书面挂失,经存款银行查验认可后,可补发新存款证或更换印鉴。在声明挂失前,如存款已被冒领,应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十九章 存款户清户时,应将存折、存单、支票及有关凭证交回本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于公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制定,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外汇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效地运用本行筹集的外币存款,促进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特制度本办法。

第一章 贷 款 对 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资金短缺时,都可以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短期外汇贷款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设备购置、劳务输出以及国内房地产开发等所需要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企业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旅游设备、用具购置,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所需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在生产、贸易中所需短期外汇周转资金;
6.现有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或设备所需的外汇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短期外汇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第一笔用汇日算起到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需报经总行批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贷款利息按固定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贷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法人;
2.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还款能力可靠,并能提供外汇管理局同意其用外汇收入归还贷款的文件;
4.项目贷款还必须具备:(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文件;(2)经本行审查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4)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落实;(5)税务部门的有关意见;
5.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同时办理财产低押(具体做法参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向本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
2.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商品创汇还款的,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协议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以上文件经开户建设银行审核由借、贷及担保三方同意后,签订《外汇借款合同》,据以明确有关经济权责。

第五章 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 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借款单位应将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分季、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用款计划用款。借款单位不按计划用款,按未用或超用部分应按合同规定收取承担费。
第十条 实际贷款超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时,借款单位应向经办行申请新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及时向开户建设银行提供项目进度、贷款使用等情况,以及有关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开户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项目,开户建设银行应参与对外洽谈,在选择货币种类、支付方式及负债管理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发用挪用时,对已挪用部分,应加收50% 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用留成外汇或自有外汇或借款项目新增创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还款到期日10天前,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给予展期。未经本行同意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加收20% 的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被确认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单位,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利息,或按借款合同事先约定,由开户建设银行拍卖其低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于公布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分行制订,报总行备案。
外汇借款申请书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行
我单位因外汇资金短缺,谨向你行申请短缺外汇贷款。
申请单位(公章)
┌─┬────┬─────┬────┬─────┬────┬────┬────┬─────┬──┬────┐
│基│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工│ │
│ │ │ │原 值│ │净 值│ │资 金│ │人数│ │
│ ├────┴─────┴──┬─┴─────┴──┬─┴────┴────┴─────┴──┴────┤
│本│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 │ 现有生产能力 │ 上 年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
│ ├─────────────┼──────────┼──┬──┬──┬──┬───┬───┬──┬──┤
│情│ │ │产量│产量│利润│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折旧│
│ │ │ │ │ │ │ │ │ │创汇│ │
│况│ │ ├──┼──┼──┼──┼───┼───┼──┼──┤
│ │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 贷 款 期 限 │ 配 套 人 民 币 落 实 情 况│
│申├──────────────────┼────────────┼──────────────────┤
│请│ │ │ │
│贷├───────┬────┬─────┼────┬───────┴──────┬───┬──┬────┤
│款│进口物资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金 额 │ 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 │ 单 位│数量│金 额 │
│金├───────┼────┼─────┼────┼──────────────┼───┼──┼────┤
│额│ │ │ │ │ │ │ │ │
│和│ │ │ │ │ │ │ │ │
│用│ │ │ │ │ │ │ │ │
│途│ │ │ │ │ │ │ │ │
└─┴───────┴────┴─────┴────┴──────────────┴───┴──┴────┘
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甲方: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地址和电话:
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地址和电话:
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地址和电话

续表
──┬──────┬─────┬──────┬────┬────┬──────────────────
贷 │新增产品名称│新增产量 │新 增 产 值 │新增利润│新增税金│ 出 口 方 式 和 收 汇
款 ├──────┼──┬──┼──┬───┼────┼────┼────┬────┬────┬───
经 │ │内销│外销│内销│外 销 │ │ │外贸经销│外贸代销│企业自销│ 合计
济 │ ├──┼──┼──┼───┤ │ ├────┼────┼────┼───
效 │ │ │ │ │ │ │ │ │ │ │
益 │ │ │ │ │ │ │ │ │ │ │
──┼──────┸──┼──┸──┸───┼────┸────┸────┼────┸────┸───
国面│国内配套落实情况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有 权 部 门 批 准 情 况 │ 担 保 单 位 名 称
内落├─────────┼─────────┼──────────────┼─────────────
有实│ │ │ │
关情│ │ │ │
方况│ │ │ │
├─────────┸─────────┼──────────────┸─────────────
│ 经 办 行 意 见 │ 管 理 行(总行) 意 见
├───────────────────┼────────────────────────────
│ │
审建│ │
批设│ │
情银│ │
况行│ │
由填│ │
写│ │
│ (公章) │ (公章#
──┴───────────────────┴────────────────────────────
说明:贷款超过规定期限或特殊情况的,应报经管理行(总行)审批.
外汇借款合同(参考样本)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用于
所属外汇资金,于一九 年 月 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 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 )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 (外币名称)
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贷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止,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共 年
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为 %。利息每
月计收一次,由乙方在甲方的外汇帐户内支付。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章程》(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丙方为甲方所借外汇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如甲方违约由丙方用资金负责清偿。
第七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乙方应承担 。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计收承担费。
第八条 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20% 的逾期利息。
第九条 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乙被挪用部分加收50%的罚息。如限期未纠正,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通知丙方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条 当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时,应由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鉴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外汇借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货币: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 │一九 年 │一九 年
───┬─────┼───────┼──────┼──────┼───────
│ 一 月 │ │ │ │
一 ├─────┼───────┼──────┼──────┼───────
│ 二 月 │ │ │ │
季 ├─────┼───────┼──────┼──────┼───────
│ 三 月 │ │ │ │
度 ├─────┼───────┼──────┼──────┼───────
│ 合 计 │ │ │ │
───┼─────┼───────┼──────┼──────┼───────
│ 四 月 │ │ │ │
二 ├─────┼───────┼──────┼──────┼───────
│ 五 月 │ │ │ │
季 ├─────┼───────┼──────┼──────┼───────
│ 六 月 │ │ │ │
度 ├─────┼───────┼──────┼──────┼───────
│ 合 计 │ │ │ │
───┼─────┼───────┼──────┼──────┼───────
│ 七 月 │ │ │ │
三 ├─────┼───────┼──────┼──────┼───────
│ 八 月 │ │ │ │
季 ├─────┼───────┼──────┼──────┼───────
│ 九 月 │ │ │ │
度 ├─────┼───────┼──────┼──────┼───────
│ 合 计 │ │ │ │
───┼─────┼───────┼──────┼──────┼───────
│ 十 月 │ │ │ │
四 ├─────┼───────┼──────┼──────┼───────
│ 十一月 │ │ │ │
季 ├─────┼───────┼──────┼──────┼───────
│ 十二月 │ │ │ │
度 ├─────┼───────┼──────┼──────┼───────
│ 合 计 │ │ │ │
───┼─────┼───────┼──────┼──────┼───────
│ │ │ │ │
───┸─────┸───────┸──────┸──────┸───────
外汇借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货币: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 │一九 年 │一九 年
───┬─────┼───────┼──────┼──────┼───────
│ 总 计 │ │ │ │
───┼─────┼───────┼──────┼──────┼───────
│ │ │ │ │
───┸─────┸───────┸──────┸──────┸───────
附二: 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货币: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 │一九 年 │一九 年
───┬─────┼───────┼──────┼──────┼───────
一 │ 本 金 │ │ │ │
├─────┼───────┼──────┼──────┼───────
季 │ 利 息 │ │ │ │
├─────┼───────┼──────┼──────┼───────
度 │ 合 计 │ │ │ │
───┼─────┼───────┼──────┼──────┼───────
二 │ 本 金 │ │ │ │
├─────┼───────┼──────┼──────┼───────
季 │ 利 息 │ │ │ │
├─────┼───────┼──────┼──────┼───────
度 │ 合 计 │ │ │ │
───┼─────┼───────┼──────┼──────┼───────
三 │ 本 金 │ │ │ │
├─────┼───────┼──────┼──────┼───────
季 │ 利 息 │ │ │ │
├─────┼───────┼──────┼──────┼───────
度 │ 合 计 │ │ │ │
───┼─────┼───────┼──────┼──────┼───────
四 │ 本 金 │ │ │ │
├─────┼───────┼──────┼──────┼───────
季 │ 利 息 │ │ │ │
├─────┼───────┼──────┼──────┼───────
度 │ 合 计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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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践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按照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大开放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宁波的港口优势,培育和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推进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物流业与进出口贸易业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将我市建成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全国重要对外贸易口岸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企业运作、政府推动原则。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培育第四方物流业的市场主体,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信息化原则。根据第四方物流信息技术的特征、现状和发展趋势,建设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息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消除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信息瓶颈,满足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发展。
——规范化原则。按照WTO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化整合现有资源,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注重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加强服务的标准化和管理的规范化。
——便利性原则。建立高效便捷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规则,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解决存在问题。
二、积极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市场主体
(三)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设计。按照上市公司的组织构架要求,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承包电子口岸业务,组建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明确出资主体和资本构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运营机制。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银行的双主体设计,密切双方优势互补的联合运作关系,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建立确保交易安全的会员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质量为目的,建立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实行由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组成,以核心会员为主的交易主体制度。明晰会员的准入条件、与市场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全会员的鼓励、奖励、惩戒制度,提高会员和市场交易的质量与水平。
(五)促进物流企业功能的有机整合,推动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鼓励传统物流企业和其它投资者设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金融、保险、电信等机构及生产、流通企业与现代物流企业合作,以技术信息化和管理专业化为基础,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提高物流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物流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模式,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经营物流公司;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设备、技术参与我市物流市场的经营活动。
(七)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中介机构建设。鼓励依法成立有关物流信息传播、人才培训与引进、行情分析、业务交流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现有中介机构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中介机构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技术保障
(八)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建设“数字宁波”为契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专业化、信息化、系统化和集成化的要求,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以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提高物流信息系统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物流信息规范化管理,降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本,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利用信息技术。
(九)加强物流信息平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物流信息化标准,完善与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与仓储、运输、港口及物流园区等物流信息系统,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有效整合与电子口岸系统的市场、客户等资源,统一认证管理,实现两个系统的软硬件、安全设备、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系统的共建共享。
(十)积极推广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积极应用国家和国际性的物流术语、编码等标准,推广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物流设备设施和信息技术,遵守国际通用条码标准体系。鼓励开发研究先进的运输、仓储、装卸等标准化物流专用设备,不断提高物流技术和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水平。
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不断拓宽服务外包的内容和范围。鼓励各类经济组织集中发展核心业务,将软件研发与技术、业务流程、创意设计、产品购销、运输、仓储等委托给服务外包提供商处理。积极开拓第四方物流市场所需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专业业务的服务外包,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十二)逐步优化交易程序、拓展交易标的。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编制科学交易制度,简化交易程序、优化交易流程、密切各单位之间的协作。以格式合同为基础,推行网上市场交易格式和程序的标准化,逐步扩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对象和业务范围。
(十三)加大对会员企业的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对在网上市场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在企业融资、企业推广、运政管理、人才培养、特许经营等方面予以优惠。
(十四)加大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的支持。为推动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营初期,结合电子口岸的服务外包业务,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其他支持。按规定对电子口岸服务外包业务及市场培育业绩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五)有效整合现有货源、车源和中介资源等物流资源。积极扶持并充分发挥我市的塑料城、液体化工产品、煤炭、再生金属、钢材、木材等有形市场和船、货代理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培育和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合理配置和利用港口、码头、堆场、仓库、物流园区等现有资源,共同推动货源在第四方物流平台的集聚,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
(十六)加快物流基础性、公共性服务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物流规划调研和编制、物流专业人才培训、物流技术和信息标准的制定推广、物流产业发展研究、物流市场规范、物流政策法规完善。
五、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秩序
(十七)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制度。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以第四方物流市场为平台,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配合的信用信息体系,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逐步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布、授信、惩戒制度,形成具有规范市场、约束行为、联合惩戒功能的信用机制。
(十八)健全安全监管的行政司法绿色通道。工商、公安、交通、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坚持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加强对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有效的行政保障和法律保障。
(十九)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金融服务。对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实行银行网上结算。推动网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上支付业务的结算规则,加强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建立由银行监管下的货款支付和收取制度,保证货款支付和收取安全,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拓宽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保险覆盖面,增强化解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十)加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第四方物流业的规章制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经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对企业网上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各会员企业和金融机构,要优化交易程序组合,建立健全交易、结算制度,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十一)及时化解交易纠纷,保障第四方物流市场和谐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预防和及时化解第四方物流市场各方的纠纷。充分发挥和解、调解、民商事仲裁等途径的积极作用,及时解决交易纠纷,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保障
(二十二)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组织保障。成立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切实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培育和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工作保障。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服务于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大局,把加快推进第四方物流业发展作为抓住发展机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创业创新的实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在甬直属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智力保障。加强研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物流发展规划研究机构,跟踪第四方物流发展,及时研究存在问题,为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



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有企业定期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纳入定期审计的范围:
(一)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及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产业的;
(二)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
(三)使用专项资金或承担专项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较多的;
(六)本级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实行定期审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审计机关根据上款规定范围确定,并纳入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条 定期审计的周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1年或2年。
被审计单位的生产、建设或专项资金的使用具有明显周期性的,也可按其生产、建设或使用周期来确定审计周期。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营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法律和规章制度;
(三)各项资产是否真实,资产所有权的归属,资产管理与营运中所发生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四)各项负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无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核算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及使用效益评价;
(九)企业经济效益、偿债和获利能力评价;
(十)企业变更、终止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国有资产的清算和变动情况;
(十一)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定期报送审计自查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会计资料。
会计报表应包括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数据和有关清查报表。其中年度报表应有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明细情况表。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的企业进行定期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有重点地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企业进行抽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的方式、范围和有关要求等。
第八条 定期审计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作出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 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报送定期审计报表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发生严重阻碍审计工作行为的,由审计机关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