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19:30  浏览:8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当事人收缴罚款;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二)具体代收网点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主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应当载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代收机构及具体代收网点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应当明
确加处罚款的计算办法。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依法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第九条 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执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十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代收罚款收据;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当场收缴罚款收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 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帐,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代收机构违反本规定收取罚款的,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举报。
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罚款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者财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代收机构违反本规定收取罚款的,由上级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暂停直至取消其代收罚款资格。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代收机构违反本规定,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或者代收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儿对祖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李崇军

案情:
李朝英是江西省吉水县枫江镇居民,其前夫死亡后,于1976年2月与丧偶的胡金道结婚,两人在枫江圩镇定居。李朝英的儿子孔建国在乡下老家居住。1984年,为减轻孔建国的经济负担,李朝英征得胡金道同意后,将年仅两岁的长孙孔星(孔建国之长子)接至身边,共同生活,并抚养孔星成年。胡金道于2000年去世,李朝英于2003年去世。胡金道与李朝英的丧事皆由胡金道与前妻所生之子胡小平等人办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李两人的遗产,孙儿孔星是否有继承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孔星虽系李朝英孙子,但自幼与胡、李两人共同生活至成年,其与胡、李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虽以祖孙相称,但在实际生活中已形成父母子女的关系,故应当视为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我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孔星对其祖父母胡、李两人的遗产有合法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星与胡金道、李朝英之间不能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他对胡、李的遗产无继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孔星系李朝英的孙子,他们之间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李朝英为减轻其子孔建国的经济负担,抚养孔星至成年,但是孔星对胡金道、李朝英两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胡、李两人去世后,孔星也未对两人的丧事尽一份力量。胡、李两人对孔星的抚养是自愿的、单方面的付出,并未期望在年老时能得到孔星的赡养与扶助,故胡、李两人与孔星之间的关系不能等同于那种无血缘关系但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此,孔星对胡、李两人的遗产无继承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全面提升干警司法能力

张丽明


近年来,垦利县法院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标准地建设起了一支一流的法警队伍。自2001年以来,连续4年在全市法院法警综合考评中获得第一名,多人立功受奖,在2003年全市首届司法警察军事技能大比武中取得第一名,在2004年垦利县政法系统组织的“大比武,大练兵”活动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在2004年9月开展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考核活动中,该大队考核成绩优秀,被省高法院通报表扬。在2005年,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
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认真落实本院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星期六学校”,加强对法警的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强化“三个意识”,塑造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是强化廉政意识,通过收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形势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法警执法的能力;二是强化“学习意识”,针对审判形势需要法警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的现状,要求法警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鼓励参加自学和各类培训。今年以来,实施了“以考促学”,在以考促学中,院长亲自出题、亲自监考,全体法警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统一参加考试,提高了法警学习的压力和动力;三是强化形象意识,在送达案件时,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执庭时,使用文明和规范的语言。在强制执行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文明执法。
二、规范用警,确保司法警察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本着“队伍建设规范化、权利义务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的目标,狠抓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一是根据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了司法警察大队长职责、政委职责、执行公务文明用语、司法警察工作管理奖惩规定、值班制度、对各类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意见等几十项规章制度,同时制定了司法警察履行八项职能实施细则、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流程,作为法警工作和行动的准则,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工作,全方位渗透,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结合,做到有章可循,人人置身于制度的约束之中。二是理顺工作关系,做到五个“统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本院法警编队归口管理,理顺了工作关系,达到了统一集中办公、统一计划工作、统一安排任务、统一调用警力、统一指挥行动五个“统一”,队伍形成了合力,有规矩就有了方圆,事事时时都有章可循,法警工作全面进行了规范。
三、科技强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现代化战斗水平
为法警适应高科技在工作中的应用,垦利县法院加大科技投入,狠抓信息化建设,先后建起了本院局域网、全省法院系统广域网、因特网,同时加大了对法警的培训,使其及时掌握了各种现代化技术。为确保法警值庭安全,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投资6万余元安装了性能优良的安检门,有效地消除了审判安全隐患。在审判大楼内安装摄像头61个,建成了能够对重点防范部位、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的数字监控系统,值班法警“足不出户”就能及时掌握审判大楼内各重点部位的情况,不但减少了巡逻的压力,也很好地实现了监控全面、及时。另外法警队还配备对讲机,联系迅速,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法警队网页,内容涉及法警简介、法警风采、法警文化、教育训练、规章制度、警界纵横等近20个栏目,法警队的信息化建设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不但很好地展示了法警的良好形象,也使法警工作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化建设,规范了法警管理,提升了科学管理水平,调动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法警队伍的现代化战斗水平。
四、文明执法,司法为民,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年来,法警大队全面履行职能,从未发生过工作差错和违法违纪问题,保证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严字当头,认真履行押解、值庭任务。面对被告人情况复杂、押解量大、押解危险的现状,法警队的同志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始终突出了一个“严”字,做到了手续严、程序严、押解严、看守严、督查严,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各种意外情况。在刑事执庭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文明值勤、文明提押、文明看管,所审结的刑事案件无一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情况。在历次“严打斗争、公开宣判”大会上,都制定严密的执行方案,注重防范,讲究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四年来,法警队共押解800余人次,值庭500余个,警卫公判大会20余次,没有出现一起失误,做到了安全有序。在每一起案件的庭审中,规范、标准的押解、值庭、证据传递,不但确保了各项审判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庭审的规范,也很好地树立了法院的良好形象,树立了法律权威。
第二,发挥特长,严肃执法,全力攻克执行难。多年来,垦利县法院始终把法警作为执行工作的主力军,发挥他们的职业特点,全力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实践中,采取直接执行、协助执行和开展执行会战的方式,显示了一流的执行能力,有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使垦利县法院执行案件步入良性循环。2003年,在协助强制执行河南省周口市一案件当事人时,法警大队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成功地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行动快捷,干净利落,使围观的群众无一阻挡闹事。不到一星期的时间,被执行人就带足8万元欠款交到法院,案件顺利执结。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法警大队更是沉着冷静,不慌不忙。2003年5月、2004年7月份,因油田污染赔偿纠纷,两个村庄的百余名村民分别扣押了胜利油田黄河钻井总公司的工程车十余辆,在关键时刻,法警大队在先予执行过程中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先锋作用,仅半个多小时的时间,就顺利解救出被扣押的车辆,保障了油田生产的正常进行,受到县委和油田领导的一致称赞。
第三,尽职尽责,全面参与,为各项审判作出积极贡献。法警大队在夜以继日地值好班、巡好逻,做好安全保卫的同时,发扬司法警察吃苦耐劳,作风顽强,职权特殊的特长,积极参与到各项审判活动之中。与业务庭密切配合,每年依法完成百余件的保全任务,保障了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今年以来,送达各类民商事案件600余件。在案件送达中,法警不怕麻烦,不怕辛苦,不怕当事人埋怨。有的当事人故意躲避,他们就采取隐蔽等候的办法,早起晚归,不停地找,不停地问,直至送达完毕。通过各项工作,法警队成为了审判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也进一步奠定了法警队在全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