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6:29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设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计字[1999]17号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现就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
上市公司应对公司应收项目、存货、对外投资等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计提必要的准备并作会计处理。公司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公司经理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
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损失准备和核销金额巨大的,还应比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对投资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损失准备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比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得在某一会计期间随意变动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判断,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三、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上市公司可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或公司所处环境的变化,变更其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前,公司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变更的依据、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根据
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对变更的性质、理由及影响作出充分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变更的理由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当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公司董事会又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发表公司财务报告满足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要求的审计意见。
四、关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经审计财务报告质量而依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用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时应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接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得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
不公允、不一贯,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必要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不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五、关于重大不确定性
当存在未决诉讼、停产、持续经营假设可能不成立等重大不确定事项时,上市公司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作充分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规范的要求,对公司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得为规避自身的风险,而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轻易地发表审计意见。
六、关于对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委托书时应订立专门条款,明确双方在使用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在公布时,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重要的会计数据、重要的报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所
作的重要说明。上市公司有责任将正式报送证监会的材料或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如发行申报材料、刊登招股说明书、年报等的报刊,送存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这些资料予以适当关注,如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与公司董事会交涉,要求修改,直至以书面形式通告公司董事会,并将通告副本报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如有必要,还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予以澄清。



1999年10月10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3〕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精神,今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将2003年确定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为此,科技部已将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作为2003年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研究制定了《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对各地部署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2002年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和科技部《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将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纳入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当地的科技改革与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统筹规划,对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提出长远部署和近期工作目标;特别是对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工作安排,应当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务求实效。

二、今年的工作要把提高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质量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培育一批在能力建设、制度规范和网络化协作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特别是要紧紧围绕解决“三农”问题,把促进农村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下决心在政策环境建设、增加投入和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活动方面取得新突破,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要把培训工作作为重要环节,切实予以加强,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带动科技中介机构质量的提高。

三、要深入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对科技中介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依托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科技中介机构资质评价等探索性较强、影响深远的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率先试验,累积经验;科技部将选择若干地区与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推动。

四、加强联合与协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大力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不同地区之间要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充分吸收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将联合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五、大力宣传科技中介机构对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和贡献,促进全社会进一步了解、重视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科技部拟于今年7月在主要媒体上对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贡献进行集中宣传,请各地向科技部推荐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并制定各自的宣传计划,同期组织宣传活动,上下连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工作,为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精心设计、扎实工作的基础上,对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实施效果、经验和不足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今后的工作安排和建议,于明年2月底以前报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精神,今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将2003年确定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为此,科技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落实和推进2002年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和科技部《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工作部署,作为2003年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进一步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有效整合相关资源,以深化改革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以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质量为核心,在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科技中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推动全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

一、建立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争取年底前发布实施。结合扶持政策的研究指定和实施工作,探索科技中介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划分,实行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对于以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宗旨,业务主要集中在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服务领域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政府对其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机制发展壮大的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其改制为企业或按企业化管理,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大胆实践多种形式的营利模式,政府主要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促进其发展。

围绕科技部《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针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咨询机构、技术市场等不同服务领域的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研究制定促进其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和办法,进一步提出分类指导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于今年内发布实施。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化发展等问题的调研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启动相关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以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制化发展为目标,联合有关部门,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今年启动《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围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一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在能力建设、制度规范和网络化协作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省会城市或规模较大的经济发展区域中选择一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和评估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等,给予重点扶持,使之进一步上档次、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在当地的科技中介服务中发挥支撑作用,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大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的投入。加快发展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安排专门经费用于高技术产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能力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强度;对西部一批尚未达到认定标准,但在当地发挥较大作用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也要拿出一定的比例经费促进其加速发展。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一批孵化器的共用技术基础设施平台建设,重点扶持孵化器发展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开发平台等。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国家级孵化器中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企业。在武汉等10个城市启动孵化器体系建设试点,每个试点城市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积极开展依托军工单位、科研机构建设科技创业园的试点。

增加任务委托,以任务促进科技中介机构进一步形成核心业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拓展中介服务市场。科技部组织开展的科技计划实施和验收、科技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等工作,进一步向科技中介机构开放。在2003年开展的西部缩小数字鸿沟行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委托西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科技计划执行情况追踪、科技期刊评价等工作要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课题制的模式,给予相应经费支持。863成果转化、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积极支持和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科技中介机构参与组织实施工作。在推进专利战略工作中,选择一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重大专项专利战略的实施提供咨询与服务,逐步形成一支能够为我部专利战略提供长期稳定服务的队伍等。

紧紧围绕解决“三农”问题,把促进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发展作为“建设年”的重要方面。星火计划将加大对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通过星火计划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的支持,扶持一批农业科技龙头企业,促进其不断开发新产品,实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形成“公司加农户”的专业化服务网络。选择5—8个省开展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星火密集区,结合星火计划“农村信息化科技行动”和863计划农业专家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建立为农村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的农村科技信息平台,利用“科技110”、“星火信息快递”等形式,加快推进农村技术信息“村村通”建设工程。总结推广“农业专家大院”的成功经验,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农村转移,在依托生产力促进中心解决“三农”问题服务方面进行新的探索和实践。选择几个运行比较成功的农村常设技术市场,总结经验,在其他地区推广。

三、发展行业协会,推进科技中介机构资信认证和评价工作,促进科技中介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支持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等组织在情况调研、研究、促进同业交流等方面面向全国科技咨询机构开展业务,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自律机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部相关司和中心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发挥技术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科技情报等协会的作用;积极筹建“中国创业投资协会”、“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中国科技评估协会”和“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支持这些协会在开展专业服务、完善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有组织地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誉。

选择部分科技咨询机构发展较快、专业协会力量较强、政策环境比较完善的地方,委托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率先开展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价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科技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暂行办法》。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价,以提高其整体水平。

依托行业协会开展国际合作。通过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等组织积极争取亚行技援项目“中国咨询业协会能力建设”和“中国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状况调查和政策设计”,通过项目的实施引进国际较为成熟的经验和模式,聘请国际专家来华指导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特别是资信认证和评价工作。在科技部与美国德州农工大、澳大利亚国际农业研究中心的合作协议中,争取列入农村科技中介机构建设的相关合作条款,并组织实施。联合外交部共同办好APEC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论坛,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大力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把培训工作作为提高科技中介机构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经常性开展的科技中介机构骨干人员培训业务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务求实效。今年内要办好“第二期国家级生产力中心主任培训班”、“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和“第五期科技评估专业知识培训班”;举办两期科技企业孵化器主任培训班;依托已有的星火培训基地举办农村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班;在西部科技培训工作中安排1—2期西部科技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班。

要结合科技部7号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贯彻实施,举办全国科技评估机构负责人培训班,系统学习、全面落实7号令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评估活动的规范化,并修改、完善科技评估教材,编制科技评估手册。配合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价试点工作,举办若干期科技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班,并将成熟经验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

五、启动科技中介机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为解决科技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信息渠道不通畅、信息供应量不足、信息相对陈旧等问题,从今年开始启动这一项目,联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和农业科技园、评估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等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能够整合各方面信息资源,沟通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供求信息、促进业务协作,相对比较完善的科技中介机构公共信息网络,通过2至3年的建设和完善,基本建成公共信息平台,为科技中介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协作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六、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各项工作。科技部在推动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要推动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全面参与,共同设施;同时要指导各地形成各具特色的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部署,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在有条件的地方重点推广一批比较成功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模式,如浙江省的网上技术市场,上海、北京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武汉、大连等地的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陕西、内蒙等地的科研机构、大学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有色、冶金、机械等行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行业服务等方面的经验,使这些成功作法成为各地开展工作的新切入点。

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各地的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对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试点的地方,要求制定既符合当地现实需要,又兼顾中长期发展要求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措施,特别要着力推进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网络化协作,构建起社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宣传,将今年7月定为科技中介机构宣传月,在科技日报开辟专栏,系统介绍各地在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中采取的主要措施,集中展示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新成就,传播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全社会对科技中介服务事业的了解和支持;在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组织一批典型经验进行报道,以形成较大宣传声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