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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督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26:58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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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督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督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7〕35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省测绘局及厅其他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铁土地分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督察工作细则》(试行)已由2007年8月22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督察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工作作风,狠抓落实,保证政令畅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督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厅督察处是全厅督察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重大督察事项,承办具体督察事项的交办、催办、协调以及办理结果的通报、考核等具体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承办列入督察范围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 开展督察工作、承办督察事项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察工作。
第五条 督察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对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查办件的督察工作;督促相关处室(单位)落实厅领导重要批示并反馈办理情况。
(三)负责督察全省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用地服务、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承办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察工作。
(五)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
(六)联系国家土地总督察北京督察局。
(七)起草督察情况报告、督察专报和督察通报,开展督察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八)配合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追究未能如期落实重大督办事项的相关处室(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督察处可采取督办催办、专项督察、实地督察、跟踪督察等方式开展督察工作。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察事项按时落实。
(一)督办催办。对督察的事项,采取送发《督察通知单》、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处室(单位)按时上报办理情况。对未能如期办结的,送发《催办通知单》,督促限期办结。
(二)专项督察。对省、部领导和厅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处室(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处室(单位)按要求时限办理落实。
(三)实地督察。对重要的督察事项,可视情况由督察处直接配合承办处室(单位)进行实地督察落实。
(四)跟踪督察。对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察基础上,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督察,随时掌握落实进展情况。
第七条 凡列为督察的事项,督察处应按登记立项、拟办、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情况、通报结果、立卷归档的程序开展工作。
对需要列入督办范围的上级来文、领导批办件,厅办公室要及时转交(或网上分发)督察处。
第八条 督察处要根据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的要求,将需要督察的事项逐项登记,建立督察台账。
督察台账应注明来文机关、文号、日期、领导批示意见、主要督察内容、承办单位、转办文号、完成时限、反馈形式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九条 督察处应根据立项要求和各处室(单位)的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督察通知单》,载明领导批示、承办任务、办结时限、反馈形式等内容,报请主管督察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及时送达承办处室(单位)。
对厅领导已有明确批示(交办意见)的督察事项,督察处可直接按厅领导的批办意见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对涉及多处室(单位)的督察事项,督察处要提出牵头处室(单位)和协办处室(单位),明确任务和分工,限定办结时限。必要时可提请主管厅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办理。
第十条 有关处室(单位)接受任务或《督察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督察事项涉及多处室(单位)的,牵头处室(单位)要积极主动征求协办处室(单位)的意见,与协办处室(单位)认真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牵头处室(单位)应列出协办处室(单位)不同意见的理由,报厅领导裁定。
第十一条 《督察通知单》下达后,督察处应及时督办。对未能如期办结督察事项的,下发《催办通知单》,并提请承办处室(单位)的主管领导督促。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督察事项办理结果。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向督察处说明原因并报送办理情况,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 督察处对承办处室(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处室(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对按时办结的督察事项,督察处应以督察报告、督察专报和督察通报等形式及时向上级机关、厅领导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办结后的督察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督察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传递、使用、保存,切实防止失密、泄密。
第十七条 督察处每年年底应对各处室(单位)承办的督察事项进行考核。对落实督察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督察工作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未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办理事项的;对交办的督察事项互相推诿、拒绝不办、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分别情节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厅督察处配合厅纪检监察室对有关处室(部门)给予责令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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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安[201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评价和安全预警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现就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以提高监测评价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按照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监管负总责的要求,在遵循国家确定的编制、人员、经费等基本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用药情况,坚持统筹兼顾、合理配置、分级管理、加强指导、高效运转的原则,强化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工作任务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各级监测机构职能分工明确、规模结构适用、监测应急到位,并接受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形成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良好局面。

  (三)总体目标:力争通过五年时间,全国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逐步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监测行为日益规范,预警应急能力显著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基本满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需求。

  二、职责分工
  (四)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五)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对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和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建设要求
  (七)组织机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医药企业数、用药水平等因素,合理制订本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技术机构,按照中央编办要求按独立法人单位建设。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作为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专职技术机构,一般按照独立法人单位建设。设区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一般按照本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属专职技术机构建设,设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机构,配置人员和办公场所。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安排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配置人员和办公场所。

  (八)监测队伍:要选拔业务素质强、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监测岗位,以医学、药学及流行病学等专业背景人员为主构建监测技术骨干团队。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监测机构人员准确掌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各种技能和方法,提高监测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

  (九)监测装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配备可上网的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常规的设备;配备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的服务器等;配备符合现场调查、应急处置需要的交通工具、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录影摄像设备及无线上网等相关设施与设备。

  (十)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是提升药品安全监测与评价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省及省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一规划、部署和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做好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落实,加强网络系统的日常应用、维护与管理,保障网络系统安全、有效运转。

  四、工作重点
  (十一)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机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职责要求,围绕病例报告的上报、分析、评价、信息反馈和预警应急等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细化监测工作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高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群体或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调查程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群体和严重药品安全事件在调查的基础上尝试预研预判工作,提高风险信号检出的灵敏度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安全隐患 “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

  (十二)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队伍的分析评价能力。要加强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投身到监测事业。要加强对监测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现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工作效能,提高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综合分析评价水平,提高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调查评价能力。要制定相关技术原则,规范监测报告行为,提高对病例报告的分析评价水平,促进药品安全性信号的快速报告准确处理。

  (十三)夯实报告收集上报的基础。督促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提高监测和报告意识,主动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责任。通过培训带动、手册指导和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化病例报告的质量评估和反馈,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认识水平及能力,促进病例报告表格信息填报完整、内容准确规范。

  (十四)强化药品安全的预警与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做好对药品风险信号的提取与分析工作,对可能发生的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预警,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及时抽验,必要时应立即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控制措施。深化群发或者死亡的不良反应病例的现场调查,准确掌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为分析评价工作奠定信息基础。加强应急培训与指导,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的利用水平。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和信息的分析工作,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水平,及时将安全用药信息反馈给医疗机构,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维护患者健康。积极对公众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药品不良反应、主动防范药品风险的意识,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尝试重点监测、药物流行病学研究、信号检出等方式,主动利用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开展研究,提高药物警戒工作水平。

  (十六)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责任,按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严格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制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主动防范药品安全风险的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将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和本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等情况相结合,主动排查消除药品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修改说明书、召回等措施,有效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七)引导医疗机构深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考核与医院质量管理评估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临床医护人员、药师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识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医疗机构的报告意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加强病例报告的质量评估和反馈,提高报告质量。

  五、保障措施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着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把加强省及省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摆在重要位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同时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着力推动机构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并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机构建设的合力。

  (十九)着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体系建设需要,在充分利用国债和中央转移支付等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向地方财政争取配套资金,并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重点保障。无中央转移支付支持的省市,应积极向地方财政争取相应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予以重点保障。要对建设资金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使用等情况实行归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扎实推进机构建设和监测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各地要以提高监测能力为中心,合理确定各级机构职责,规范监测工作流程,构建监测网络平台,强化监测队伍建设,确保机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在推进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反映,并努力寻找解决办法。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善于发现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及时在本地区总结推广,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的通知



建标[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由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编制的《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21-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