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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13:31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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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改发〔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促进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促进城乡和地区间商品流通,更好地发挥现代流通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有利于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流通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利于提升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流通企业“走出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的需要;有利于形成安全通畅、舒适便捷的消费服务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改善、消费升级的需求;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制定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流通领域内的现代物流获得长足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资金投入和相关政策支持,流通领域内的现代物流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成为制约我国流通现代化的瓶颈。突出表现为:物流需求社会化程度不高,物流企业服务水平较低,国际化经营实力相对较差,对外投资规模小;各类批发市场物流功能较弱,农村物流体系不健全,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不配套,物流管理和技术相对落后,专业人才供应难以满足需求;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物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因此,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亟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发展观念,充分认识发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认真做好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促进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初步建立起经济合理、协调配套、绿色环保、安全高效、覆盖城乡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根据全国“十一五”物流业发展规划,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需要,拟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总额稳定增长,流通业存货周转次数逐年提高,物流费用占GDP的比率逐年下降;培育出10-20家能够为流通企业提供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企业;连锁企业生鲜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批发市场物流功能普遍增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运行质量、控制能力和效益得到提高,组织化、集约化、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增强,为生产和消费提供更好的物流环境。

  三、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树立现代物流理念,促进流通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引导流通企业引入供应链管理思想,梳理企业运作流程,集中核心资源,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将大量潜在的物流需求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

  鼓励批发企业与中小零售商合作,建立联购分销的自愿连锁组织;鼓励大宗生产资料流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直达供货、加工配送等多样化分销形式;鼓励各类经营生产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工业品超市”发展,为生产企业提供产业配套服务;鼓励流通企业物流需求向专业化物流企业集聚,通过由供应商直接配送、委托第三方物流或共同配送等多种形式,提升流通企业物流服务水平。

  (二)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培育龙头物流企业
  引导物流企业以客户至上、集成整合、快捷高效、绿色环保、增值服务为目标,延伸物流服务功能,推动物流企业从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向供应链管理的各个环节渗透,实现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的转变,提高物流综合性服务水平,发展第三方物流。

  支持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完善配送供应链,改造和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提高连锁企业统一配送率。推进“双百市场工程”,鼓励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增强物流功能,加快批发市场的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传统批发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及储运企业开展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重组整合,扩大经营规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支持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培育一批能够提供综合性一体化服务的物流龙头企业。

  (三)大力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完善城乡一体化物流网络
  健全新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将农资销售与物流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实行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构筑居民“放心菜”的物流保障体系。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农村商业网点配送率,促进农产品物流健康发展。

  统筹规划城乡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的整合与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物流网络。大力发展公共配送中心和共同配送系统,支持符合城市总体布局规划和现代物流发展方向,能够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配送服务,产权清晰、运营规范的公共配送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支持符合规划的生鲜、危险化学品等专业配送设施建设及其运营企业。

  (四)加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保障生鲜食品消费安全
  加强我国生鲜食品冷链物流的整体规划,制订有利于冷链物流发展的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建立冷链物流业绩评价指标、冷链物流环境的监控办法等,满足冷链物流不断发展的需求。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多家企业联合建立生鲜配送中心,推动产地配送中心的建设;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强化低温冷链系统建设,实现冷链物流配送的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

  积极推广和应用冷链物流技术,开发适应不同农产品生理特点的宽温度带冷藏运输技术,开发和应用适应多品种、小批量、高频率的物流配送技术,提高鲜活产品配送和分销能力,降低鲜活产品的配送成本。研究开发系列品种齐全的冷藏车,不断完善冷藏物流设备,开辟绿色通道,逐步建立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的物流体系。建立和健全生鲜产品冷链物流质量体系,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确保生鲜产品卫生和安全。

  (五)推广先进适用物流技术,提升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水平
  鼓励企业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各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和装备,提升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进流通和物流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运用企业资源计划(ERP)和供应链管理(SCM)技术,促进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现代物流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公共物流网络信息平台,支持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采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

  建立物流技术创新体制。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发推广,支持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流通企业、物流企业、教育部门、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探索以“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开展科技开发、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六)适应经济一体化需要,深化国内外区域物流合作
  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物流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电子口岸建设,推进口岸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东部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地区口岸大通关合作,促进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和闽南经济区与中部六省合作,建设快速物流通道,大力推进承东接西、连南通北的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在区域物流发展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配合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试点区域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率先发展。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提高物流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速推进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作,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以中日韩、大湄公河次区域、泛北部湾和新亚欧大陆桥沿线区域物流合作为重点,积极开展务实、高效的国际区域物流合作。

  (七)完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提高物流企业国际竞争力
  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有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利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信息数据收集。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国际货代行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曝光,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塑造诚信形象。

  对开展国际化经营的物流企业,应当加大管理和引导力度,鼓励其与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在组织、资本和营销活动等方面开展合作。积极推行统一运输单证,实行提单登记和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国际多式联运的制度,提升风险控制和国际竞争能力。营造优惠、便利的政策环境,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海外服务网络的建设和国际多式联运等多功能服务的拓展,通过积极的战略调整,为客户提供附加值更高的综合一体化物流服务。

  (八)实施物流示范工程,带动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整体水平提升
  积极开展包括物流示范城市、物流示范园区、物流示范企业和物流示范技术在内的不同层次的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选择部分具有科学的物流规划、具体的物流政策措施、完善的组织保障的城市作为物流示范城市;选择具有完善的物流规划、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地理位置优越、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作为物流示范园区;选择拥有一定的信息化基础、较为完善的配送系统、能够为商贸企业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物流示范企业;选择当前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如物流信息系统、视频识别(RFID)技术、托盘共用系统、冷链技术等作为物流示范技术。要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带动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整体水平的提升。

  (九)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可持续发展
  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法规,逐步建立健全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打破物流市场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通用基础类、物流技术类、物流信息类、物流管理类、物流服务类等标准。建立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核算体系,加强和改善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成本核算,为物流企业经营决策和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依据。建立物流企业风险控制、风险转移机制,推进物流企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通过不同方式和多种渠道,培养急需的物流经营管理人才。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流通领域现代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的政策扶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具有区域和专业领域竞争优势的物流企业对其配送中心信息系统、仓储设施、冷链设备的购买、建设、升级和改造项目,支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对仓储设施、信息系统的升级和改造项目。
  (二)加大对生鲜食品物流的政策扶持。利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放心肉”、“放心菜”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配送中心设施设备的投入,冷链运输工具、冷藏保鲜设施设备的投入。支持冷链物流技术的研发,包括冷藏物流设备、冷藏运输技术、保鲜储藏新技术等,以及冷链技术的引进、试点、推广和应用。支持物流配送信息系统的开发、改造和建设等。
  (三)加大对现代物流技术设备进口的政策扶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现代物流技术和设备,商务部和财政部将按照《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加大对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项目的政策扶持。对列入示范工程的项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五)按照我国政府入世承诺,推进物流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积极引导外资投资中西部物流产业,促进落后地区物流发展。
  (六)充分借助全国现代物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各地物流协调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改善物流企业纳税、国家许可经营商品或服务的跨区域配送等方面的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协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于六月底之前报告本意见的落实情况。


                                   商务部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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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打擦边球,曲线成名之路

“傍名牌”, 民间更喜欢叫打擦边球,这种行为为那些“走正途”企业所不齿,但是很多人或企业对“傍名牌”那么热衷,这期间一定有原始驱动力,下面来分析以下。

1、“傍名牌”自己傍成了驰名商标

“培罗蒙/BEROMON”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BEROMON”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ROMON”西服,较之“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罗蒙”构成对“培罗蒙”的商标侵权,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罗蒙”作为后发使用的商标,在“培罗蒙”的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中国驰名商标榜。我以前一直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我也问过很多人,都只知道“罗蒙”而没有听说过“培罗蒙”,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名牌,而被傍的“培罗蒙”反而被消费者质疑是不是傍名牌者,“罗蒙”的成功成为傍名牌者的典范。

2、“傍名牌”可以使自己的产品迅速打开市场

“华润”在国内是很有名的一个油漆的牌子,我有一个做油漆生意的朋友,提了一堆的商标名称问我能不能注册,这些名字都是将华润作为前缀或者后缀,明显就是想傍“华润”,打“华润”的擦边球。我从商标的理论角度帮他分析,告知他没有意义,而且现在打击很厉害,这样做得不偿失。但是这个朋友告诉了他的苦衷,现在油漆生意非常难做,如果不是品牌根本卖不动,而自己做成品牌很难,其他傍名牌者还有一些销量。

我经常听到这样的故事,某某人打某某品牌的擦边球一年就赚了多少百万,我也确实亲眼看到一些客户打擦边球,借助名牌这棵大树迅速打开了市场,获得可观的销售量。消费者往往是粗心的,他们很容易被傍名牌的品牌所误导、和真正的名牌混淆,而细心的消费者即使发现,也会被告知“这个品牌是××的子品牌”。这些人生产的产品都是货真价实的,甚至比真正的名牌的质量还要好,借助名牌的市场名气,依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充分赚取品牌与非品牌之间巨大的利润差额,这些人因此也迅速暴富。这不是神话,是生活中现实情况,利益的驱使是傍名牌者的原始动力。

3、“傍名牌”要适时“从良”

傍名牌毕竟是有法律风险的,我也经常接到客户的电话、传真,到处被工商局查处。傍名牌不是做企业的长久之路,傍名牌者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赚取高额的利润,也因为给予销售代理商丰厚的利润空间,迅速建立起了销售网络。做大了就树大招风,很容易引起被傍者的注意,那么将是狠狠的打击。在“长城”诉“嘉峪长城”商标侵权案中,嘉峪被判决赔偿长城一千多万元,“嘉峪长城”遭此打击恐怕再也没有市场的机会,如此高额的赔偿也会让“嘉峪长城”元气大伤。

比较聪明的傍名牌者会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先依靠名牌迅速赚取第一桶金,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在公司成立之初,除了注册与名牌相近的商标,还策划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两年擦边球打下来,网络建立起来了,发展资金也赚到了,自己的商标也拿到了商标证书,这时使用自己的品牌各方面的基础都有了,自己的品牌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崛起。就象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很多人利用市场经济的不规范发了财,这些人现在大部分已经销声匿迹了,少量的人做的更大了,但是现在的运做相当的规范。消费者只认可产品的品质与服务,没有任何人会去追查这家公司的“原罪”,并因此影响他对产品的选择。傍名牌/打擦边球可以短期获得很好的收益,从企业的长期规划来看,通过傍名牌/打擦边球可以迅速积累资金,打开市场,看来傍名牌/打擦边球这种方式在一定时间内还将为众人利用。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7年10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
  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公益林管护合同的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是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是行政村、嘎查;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公益林,其管护责任由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公益林责任单位应当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履行护林职责。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益林责任单位,对划定的公益林区域的林间空地进行人工造林和补植,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公益林建设。
  第十三条 公益林的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益林范围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宣传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
  第十五条 在公益林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柴、狩猎、放牧;
  (二)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
  (三)野外用火;
  (四)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六条 禁止采伐下列公益林:
  (一)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二)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三)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一)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公益林;
  (二)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天然形成的公益林;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防护成熟年龄的公益林。
  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应当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益林区域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跨区域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条 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及其他不影响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经营开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和公益林资源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设立监测点,监测本辖区内公益林资源和生态效益状况。
  第二十二条 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二十六条 对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实行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自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复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检查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公益林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保护管理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公益林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专职管护人员、管护制度与责任、资金使用、经营活动、资源变化等情况。
  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公益林地类、面积、蓄积等资源变化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修正数据后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益林内从事下列活动,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二)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的。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森林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公益林毁损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