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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9:43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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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61号


各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呈现出业务快速发展、作用逐步发挥、服务日益广泛、保障更加全面的良好局面。特别是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得到更大的发挥,受到各界的肯定。但是,也有部分地区、部分公司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的甚至严重违反了监管要求以及财经纪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切实落实执行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更好地为农业和粮食生产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发展农业保险,对转移分散农业风险,保护和提高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连续5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十一五”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发展。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

  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险监管规定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是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各相关保险公司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一)在承保上,要规范操作。要对农户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严禁误导或强迫农户投保;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

  (二)在理赔上,要注重时效性和有效性。严禁以各种理由少赔、惜赔或拖延不赔。在理赔中,既要建立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理赔资料的有效完整;要严禁以各种理由通过虚假赔案套取资金。

  (三)在核算上,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相关的保险监管规定。要严禁撕单、埋单和保费不入账等行为。要加强退保的管理,严禁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要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应收保费台账,及时催收应收保费,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单独核算工作,切实控制成本支出水平,不断降低经营费用率。要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有关要求,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要通过单独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类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和损益情况,以准确把握农业保险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四)在管理上,要强化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切实防范巨灾风险。防止因风险管控不到位,再保险保障不足而导致巨灾情况下赔付不足、最后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五)在内控上,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通过内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合规性的审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加强监督,保障农业保险健康规范发展

  各保监局在推进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的同时,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二是坚决打击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数据真实性。坚决制止不严格执行已备案条款费率、假批单退费、虚挂或虚假冲销应收保费、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编造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要切实关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单独核算,严禁将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产生的费用分摊至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确保准确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

  四是要迅速组织农业保险的专项检查工作。吉林、内蒙古、新疆、湖南、江苏和四川保监局应立即组织开展针对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合规性的专项检查,并于8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保监会。其他保监局应根据当地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是当地自主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及时开展专项检查,保证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

  五是要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保监会,不得瞒报、漏报、虚报,更不能出现不查、不报。对超保监局权限的处罚,保监会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确保查处工作的时效性。

  四、加强领导、注重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与检查。

  各保监局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联合检查工作,就相关工作要及时沟通、协调,并与农业、气象等部门配合,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监督相关保险机构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各保监局、保险机构要及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使本单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重要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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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
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
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
  第三条  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
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
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
合作等形式。
  (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
上。
  (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
  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
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
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等。
  2.仪器及实物配备。至少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份测
定仪1台、衣分试轧机2台,籽棉水份测湿仪2台,以及磅秤、衣分秤等。检测
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质量检验人员配备。收购站必须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
检验环境条件。
  4.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安全消防条件经县级以上公
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一)场地要求。棉花加工厂生产区占地面积在15亩以上,厂内办公区、
加工区要严格分开。
  (二)主要机械设备的配备。清花车间应配备清花机1台,生产车间应配有
轧花加工用的80片以上锯齿轧花机1台以上,打包车间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
动力双箱或液压双箱打包机等;试验室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及衣分试轧机、衣
分秤、原棉水份测定仪、磅秤、棉纤维强力仪、棉纤维长度仪、成熟度测定仪、
马克隆值测定仪、烘箱、原棉杂质分析机等;加工生产棉短绒的轧花厂必须配备
一定数量的锯齿剥绒机及棉短绒标准,棉短绒化验室仪器等。质量检测设备和加
工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机构检定合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配备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经国家劳
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
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四)消防安全要求。配置有消防蓄水池或水塔,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
机、太平桶、沙箱及避雷等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工作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
验收合格。
  (五)其它要求。棉花加工厂须有完整的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
劳动、安全、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申请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提交
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填写的《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明棉花质量检验人员资格的有关证书以及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学
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经市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审核的棉花检测仪器设
备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场地设置有关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等安全消防条件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资格审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根据
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工商部门,由省工商部门会同
省质监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核查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工商
局和质监局进行审查和认定。
  (三)经审查认定的,由省工商局发放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并向
社会发布公告。资格认定证书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式样。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检
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执行。年检不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提出,经原审查认定机
构批准后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凡经省审查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在资格认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认定、登记注册的任
何企业及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其它
  (一)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解释。
  
  附件: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企业性质   隶属单位  
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号码  
申请经营
范围 收购(   )加工(   )
经营及
仓储面积
(平方米) 外场 露天
货场 室内
仓库 分级室 试衣室 棉样贮藏室 公安、消防
条件验收
是否合格
                           
实物标准 品级实物标准(套) 皮辊棉  
锯齿棉  
长度实物标样(套)    
国家校准棉样(套)   
专业人员
(人) 棉 检 员 棉花加工技术人员
   
仪器设备 衣分试轧机
(台) 皮辊试轧机   棉纤维长度仪  
小锯齿试轧机    
衣分秤(精确到1克)   成熟度测定仪  
原棉水分测定仪   马克隆值测定仪  
磅秤   烘箱  
棉纤维强力仪   原棉杂质分析机  
    其它  
主要加工
机械设备
(台) 机械设备名称 型 号 数 量 机械设备名称 型 号 数 量
锯齿轧花机     其它    
锯齿剥绒机          
打包机          
清花机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意见





(盖章) 章

年  月  日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意见





(盖章) 章

年   月  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盖章) 章

年  月  日 
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





(盖章) 章

年  月  日 
审查认定意见(省经贸委 填写、盖章)





(盖章)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实物标准、专业人员、 仪器设备、加工机械等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其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一级分行融资授权和加强融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一级分行融资授权和加强融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本次授权是总行对一级分行在当地同业拆借市场二级交易网中新发生同业拆借业务的授权,一级分行对下不得转授权。自授权之日起,各一级分行融资交易的对象、期限、单个客户余额、按交易对象分类合计余额和融资总计余额,都必须按授权执行。授权前的拆借资金存量,各级
行要本着“只收(还)不借”的原则进行清理。
二、授权交易对象的分类中,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一级分行。其他商业银行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
发展银行,不包括各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我行暂不与其发生资金交易业务。当地融资中心指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行融资中心,不包括融资中心所属办事处、代办处等。
三、各一级分行在授权范围内的融资必须服从全行资金统一调度的需要。总行根据市场银根松紧变化和全行头寸的变化,必要时可提出限制各分行拆入、拆出资金的要求,各行要遵照执行。
四、各一级分行必须对所属各级行、处(营业部)过去成立的融资网络进行彻底清理,5月底前要将原系统内入网基金全部退回各入网行,清理、清退后的债权、债务要并入网络主办行。原设立的内部融资中心机构撤消,人员由行里另行安排工作。今后按照授权新发生的拆借业务不单
独设帐,不单独设立机构,拆借业务都要通过资金计划部门运作,会计帐务处理要纳入所在行会计部门的统一核算体系。
五、停止全系统的内部融资。各级行横向内部融资一律停止,要对原有内部融资进行全面清理清退,5月未清理完毕。6月份起,系统内借出借入款项只能是上下级行之间的借款,并要按月对帐,如有在途要逐笔查清并报上一级行。
六、各一级分行要加强对系统内所属行的融资管理。一级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除7天以内的头寸拆借外,不得开展其他融资业务。对过去在存放同业、调拨资金等科目核算的拆借要调整到规定的正常拆借科目反映,5月末前各行要清理调整完毕。
七、严格执行融资业务报告制度。一级分行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拆借业务要逐笔在24小时内向总行报告(格式见附件一),对月末有余额或当月有发生额的拆借,各分行要逐笔按月上报明细报表(见附件二)。二级分行以下7日内的头寸拆借情况要按月逐笔上报一级分行备查(格式
同附件二)。
八、进一步加强对分行融资业务活动的监管。今后发现违反授权规定新发生违规拆借,不能按期清理原违章拆借和内部融资业务,或不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上报报表的分行,总行将减少或取消对其授权,并根据情况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附件略。



19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