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05]313号
各县财政局、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对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县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的技术服务格局的健全和完善,更好地做好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现制定印发《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日
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对县、乡计划生育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为了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农村和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县、乡以下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计划生育县站、乡所、村室的基本建设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购置
3、计划生育信息化设备配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体现重点;
(二)专款专用,跟踪监管;
(三)以奖代补,奖补结合。
第二章 申报、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建设规划,并不断更新、健全、完善全市基层站(所、室)建设情况的资料库,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完成次年县站、乡所项目的计划分解,连同部门预算申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把补助资金纳入市计生委部门预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投入政策和预算编制的审核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根据市计生委项目计划,各县通过逐级审核上报,于每年9月30日前书面提出项目补助申请,填报申请表,由市计生委汇总审核提出当年补助项目方案,送财政部门会审。市计生委、市财政部门将组织对申报补助项目进行检查,包括实地查看和资料核查等,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报补助项目的县、乡、村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情况、育龄群众数量、人均财力状况等。
2、经考核后认定为新建、扩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并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建设模式规划和设计,且服务流程、功能、布局符合规定标准的;
3、乡镇服务所更新添置孕环情检查设备、术前检验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和手术器械后,执行常规节育手术、临床医疗服务数量有所增加,手术安全性提高,手术并发症和事故明显减少的;
4、乡镇服务所更新添置信息化相关设备后,对育龄群众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效果有明显加强的;
5、项目申报单位计划生育基本设施(建筑面积及科室设置、设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领导重视程度、经费投入(县、乡级投入、市级财政投入经费的专款专用)情况和工作效果等。
第八条 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在当年市计生委部门预算“市级对县、乡计划生育补助”项目总额控制范围内按以下标准执行:
1、新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新建县站、乡所、村室,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可以分别给予5-10万元、2-4万元、0.5-1万元的经费补助;
2、扩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扩建县站、乡所,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可以分别给予1-5万元、0.5—2万元的经费补助;
3、更新、添置计划生育服务设备和配置信息化设备:
乡镇服务所更新添置孕环情检查设备、术前检验设备、消毒灭菌设备、手术器械和乡镇计生办更新、添置信息化相关设备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可以给予0.5—1万元经费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章 督查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计生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管理,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市计生委将暂停核批申报单位的补助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虚报基础资料而取得项目补助;
2、虚列补助项目预算;
3、擅自变更补助项目经费使用方向;
4、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和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生委负责解释。
印发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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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副厅级)。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是司法厅管理的从事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的行政
机构,也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增加的职能
(一)指导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和强制戒毒治疗工作;指导劳教所的性病、爱
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二)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应诉工作。
(三)负责省直劳教单位干警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
部门研究解决劳动教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戒毒劳
教人员的管理和强制戒毒治疗工作;指导劳动教养所(以下简称劳教所)的性病、
爱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二)负责部署、监督、检查劳教所的执法管理、教育改造和安全警戒工作;
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
作。
(三)负责直属劳教所的经费、基建、财务、人事、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管
理省直劳教所和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劳教所的领导班子,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劳
教系统机构编制,负责劳教系统干警的培训工作。
(四)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劳教单位政策性建贷、专项资金的计划申报,指导劳教单位经济
工作。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文件和信访调研工作;综合协调
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机要档案、信访接待、保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草拟局机关和省直劳教单位的财务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和省直劳教单位财
务、基建投资的管理工作;审核和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指导劳教单位
计划财务工作。
(三)所政管理处
指导对劳教人员的执法管理;负责对劳教人员的收容、调配、调遣、安全警
戒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劳教案件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
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四)生活卫生处
负责拟订劳教人员生活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劳教人员生活
物资的管理和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及疾病防治工作;指导戒毒劳教人员的强制戒
毒治疗工作和劳教人员性病、爱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五)教育改造处
负责拟订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工
作;组织指导劳教所文化建设和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调查工作。
(六)生产处
指导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负责劳教单位的生产统计工作;协调
直属劳教单位的各项生产。
(七)政治处
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以及党的建设、廉政
建设;协调地方主管部门管理市属劳教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干警教育、劳动工资、社
会保险、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劳教系统警务、警衔评授审核等工作;协助有关部
门管理劳教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省劳教工作管理干部学校;指导局机关工、青、
妇工作。
(八)监察审计处(与纪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省直劳教单位的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
助有关部门对劳教单位进行执法和纪律检查;负责省直劳教单位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9名,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
政委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