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8〕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
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我市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提高产能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推进重点产业加速发展和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第五条(支持重点)
(一)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
(四)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申报、审核和审定、拨付)
(一)申报:在有效期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企业申报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和审定:由市经委通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对企业的贴息申报进行审核,上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经审定合格的企业由市经委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工投公司依据市经委的贴息资金计划,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计算、标准)
(一)贴息计算:只对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银行贷款实际支付息金部分计算贴息资金。
(二)贴息标准:对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已享受国家、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所享受的政策优于本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如未达到本政策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八条(资金管理)
对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贴息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企业享受贴息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担保奖励)
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贷款给予担保,在继续执行“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成财外〔2006〕69号文)的基础上,对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提供担保且担保费收取标准低于3%(含3%)的民营担保公司,按其新增担保额给予0.5%的奖励。
担保奖励可与贴息同步申报,其申报、审核和审定、拨付流程以及资金管理等与贷款贴息相同。
第十条(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
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加大投入,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企业税收解缴关系、项目实施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第五条(贴息标准)
(一)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技术改造达产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贴息。
(二)企业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按贷款年利率4%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对已按《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57号)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未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可按本政策补足差额部分。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实现达产;
(四)项目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达产报告;
(四)成都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五)企业贷款的相关凭证(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等复印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对经审定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市经委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工投公司依据市经委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作冲减本项目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条(管理职责)
对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贷款项目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贴息专项资金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促进娄底经济发展,激发商标所有人的品牌意识,规范娄底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内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有半数以上人认为位居同行业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达标、稳定,并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两年内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营业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
第四条 本市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程序:
(一)商标所有人向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含有商标所有人简介等综合性内容的申请报告;
2、《娄底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营业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领先的证明材料(营业额、市场占有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出示证明;税金由税务部门出示证明);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证明;
7、其他能证明该商标知名的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征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团体意见,进行专门考察,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予以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并颁发牌匾、证书;对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第七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知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知名商标资格。
第八条 知名商标享有以下权利: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娄底市知名商标”标志;
(二)可视为“娄底市名牌”;
(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申报“湖南省著名商标”;
(四)对当年获得“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
(五)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禁止他人使用和仿冒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知名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重点保护;
(六)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
第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娄底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二)滥施许可、转让、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知名商标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冒称知名商标,侵犯知名商标、知名商品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为保证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主管机关可适当收取评审成本费、公告成本费。收费标准略低于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