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6:20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9〕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和个人有关的信用记录以及自身信用记录,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承担建设、运行、维护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对公共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归集和依法发布、使用,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依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多个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信用数据交换和数据中心平台,它与各有关部门构成一个完整的业务、数据集中系统,归集并发布政府、企业和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发布遵循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商业和个人秘密,维护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提供单位、企业和个人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

第六条 归集政府信用信息目的是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诚信、透明、服务型政府;
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目的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归集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目的是通过信用实时跟踪监管,净化服务和从业环境,提高市民诚信意识。
第七条 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一)基本信用信息。部门概况、班子成员简介、单位和科室承担工作、对外承诺事项、奖惩记录等。
(二)承诺信用信息。各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履约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属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政府关联事项履约情况。
(三)执法与服务信用信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不作为、乱作为等失信行为。
(四)表彰惩戒信用信息。各类荣誉称号及有关违法违纪信息。
(五)政府其他信用信息。其他未涉及的信用信息按工作要求逐步纳入归集范围。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重点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实时更新共享。
1、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变更记录、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股权、年检、工商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2、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税款缴纳(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3、质量技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4、商务部门提供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生产许可、企业安全事故及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6、统计部门提供对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经营的宏观汇总资料、企业统计违法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7、环保部门提供企业认证情况、环保审批与验收、环保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8、民政部门提供对福利企业的认定结果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0、国土部门提供土地抵押登记及其他奖惩信息;
11、建设、交通、水务部门提供企业资质、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12、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1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担保公司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奖惩记录等信息;
14、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5、农业、林业部门提供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行政许可、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16、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行政处罚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8、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提供企业许可证发放及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19、公安部门提供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20、中级法院提供企业立案、结案及执行情况等信息;
21、海关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22、财政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及奖惩记录等信息;
23、司法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奖惩信息;
24、审计部门提供企业优良信誉信息及不良信用记录;
2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纳入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登记基本资料、奖惩记录、监管记录等信息;
26、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及奖惩信息;
27、教育部门提供学校登记记录及奖惩信息;
28、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检、产品出入境许可、国内外信用反馈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29、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注册基本资料等信息;
30、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供企业不良贷款信息、金融资信等级、金融违法记录,各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记录等信息;
31、规划部门提供设计企业登记信息及其奖惩记录;
32、综合执法部门提供企业优良信誉信息及不良行为记录;
33、公用事业单位(电力、燃气、水务、通讯等)提供企业缴费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
34、商会、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按照约定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35、工商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各级人大、政协、工商联、行业协会职务的信息,法定代表人获得政治荣誉的信息及企业支持公益事业的信息;
36、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会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有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具体项目、范围、标准和报送办法。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本系统信息处理平台,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利用水平。
(四)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一)本着“示范带动、注重实效”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公务员、师德、医德诚信档案建设。
1、公务员诚信档案:归集个人基本信息、廉洁从政信用、守法信用、纳税信用、借贷信用、奖惩情况等信息。
2、教师师德档案:归集个人基本信息、守法信用、公德信用(学术科研抄袭剽窃行为、违规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等)、借贷信用、奖惩情况等方面信息。
3、医护人员医德档案:归集个人基本信息、廉洁行医、医疗质量、医德信用、借贷信用、奖惩情况等方面信息。
(二)本市注册或开展业务工作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保险营销员、导游、注册监理工程师等重点人群在执业行为中的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单位)、执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荣誉奖励及违纪违法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
(三)存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四)其他未涉及的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将分期分批逐步纳入归集范围。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和更新本系统信用信息,同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统一使用、管理和发布。

第三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查询,从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可以查询基本信用信息和授权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政府信用信息: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目全部对社会公示。
(二)企业信用信息:
1、基本信用信息:登记注册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定期检审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本记录;合同履约率、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金融支持记录、产品免检记录、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企业自愿公示并经审定的信息。
2、授权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纳税信息;企业信贷信息;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未通过依法检验审核的记录,行业协会对企业不正当竞争处理的记录,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纳税、信贷、财务、合同、排污、质量、安全等违法事实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责任追究记录;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目中除重大失信信息为授权查询外,其他信息均为基本信用信息范围。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单位提出异议。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单位核实后应及时更正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及时更正数据信息。
前款所称信息主体是指享有信用信息权并负有提供信用信息义务的个人和法人。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政府信用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外,其他信用信息随时更新、随时发布。
(二)企业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查询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2、授权信息查询期限为3年;
3、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为止;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期限自信息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查询期限至个人不再从事本行业为止;
2、授权信息查询期限为3年;
本条所列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社会信用监管平台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评价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应当积极使用企业信用记录。

第四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负责查询、公开和发布全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社会评级中介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业务时,应当参考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另行制定)进行全面和客观评价,并对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检,对发现的重特大失信问题,发放信用督办卡,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整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办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备案,承办结果应当在廊坊信用网公示。
第十七条 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申请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相关失信行为。投诉属实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单位、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范围。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接到对单位、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廊坊社会信用监管信息发布查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和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提供信用信息的,由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市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考核、监察部门;属于垂直管理的部门,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对按时、高质量完成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有关单位、管理机构等,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和部门未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准确提供信息的,或故意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提供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其程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未按约定如实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者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泄露企业授权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各信息提供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者擅自增减、修改或者删除政府、企业、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泄露企业、个人授权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及时提供信用信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单位或者个人投诉材料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内容与办法,统一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民政府信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5〕18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市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民政、交通、城管、公安交通、旅游、商务、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的,按《设计规范》标准进行修补。

  第十一条 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的安装与维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金融、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原则上由所有权人负责。公共服务场所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街心花园等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原则上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所有无障碍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杂物占用无障碍设施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八条 损毁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损坏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引进版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引进版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出版界对外交流的日益活跃,一大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图书引进出版,充实和丰富了图书市场,促进了出版事业的繁荣,满足了读者的多层次需求。但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有些出版社在版权引进工作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和图书的时效性,缺乏必要的政治敏感性
,加之在编辑加工过程中对引进图书内容审稿、把关不严,致使在部分引进版图书中出现了诸多严重的政治问题,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问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引进版的计算机类、百科知识类、外语读物类图书中。主要表现为:有的书中出现明显的反动言论;有的书内容违反我国外交
政策;有的书内容违反对台政策;有的书中地图的绘制不符合国家规定,引起国界纠纷;有些书的内容不适合中国国情,宣扬西方腐朽的生活观、价值观,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
为了加强对引进版图书出版的管理,切实保证引进版图书的质量,促使引进版图书出版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随着图书版权贸易的日益增加,各出版社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文件,增强政治敏感性,对引进版图书要严把政治关。不得因任何原因忽视、甚至放弃对图书内容质量的审核、把关工作。
2.今后凡出版引进版图书(出版台、港、澳图书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时,出版社要认真论证选题,认真审核书稿,并将选题和书稿专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出版社报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
3.各出版社在接到本文后,要对本社两年来出版的引进版图书进行一次全面审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审读、检查情况书面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19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