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35:00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常政发〔2009〕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更好地为全民健身服务,提高市民的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名誉主任:王伟成  市长   
  主  任:居丽琴  副市长
  副 主 任:何玉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局长
       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石小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委  员:王艳红   金坛市副市长
       唐华新   溧阳市副市长
       张 美   武进区副区长
       胡秀芳   新北区副区长
       魏 敏   天宁区副区长
       许 峥   钟楼区副区长
       章卫忠   戚墅堰区副区长
       汪明光   市文明办副主任
       张克勤   市农工办副主任
       易明卿   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
       汪利宁   常州日报社副总编
       常仁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宫文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佩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杭 勇   市人事局副局长
       戴亚东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戴明水   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徐 进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周国伟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李 青   市规划局副局长
       吴玲忠   市房管局副局长
       吴 捷   市园林局副局长
       孙 骏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晓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
       何海平  市体育局副局长
       堵文波  市体育局副局长
       任小玉  市体育局助理调研员
       蒋 杰  市旅游局副局长
       谈星辉  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蒋志超  市总工会副主席
       夏 明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陈风珍  市妇联副主席
       冯子秋  市残联副理事长
  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任小玉同志兼任。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28日,农业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厅(局):
现将《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棉花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2号文件规定,决定设立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每年按棉花实际收购量,每担皮棉由财政部补贴0.62元,专项拨付给农业部。
第三条 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研究、选育、扩繁以及推广棉花优良品种和病虫害防治两大方面。具体使用范围包括:选育高产优质抗病虫的新品种;泡沫酸脱绒、包衣棉种的推广应用;优良品种的提纯复壮和繁育、推广;引进和开发农药新品种、种衣剂的新剂型和施药器械;棉花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乡级统防统治体系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四条 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采取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周转金等不同的资金使用方式。各项资金的比例和金额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商定。从每年安排的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中提取1%作为本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负责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当年棉花预计收购量和收购进度,对农业部预拨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
(二)会同农业部对审定的项目拨款;
(三)审批农业部上报的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会同农业部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请款;
(二)会同财政部按审定的项目拨款;
(三)负责项目周转资金的合同管理和资金回收;
(四)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费的管理;
(五)负责向财政部编报年度项目资金决算,并会同财政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业部农业司负责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用于农垦的项目由农业部农垦局报农业司统筹安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农业部农业司负责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下发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等主管部门及有关农业科研、教育单位;
(二)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等主管部门及有关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根据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地区情况于每年2月底以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分别报送农业部农业司、农垦局;
(三)农业部农业司根据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规划、棉花生产发展方向和各地的立项申请提出重点建设项目;组织专家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综合平衡,择定中标项目,并将审定的项目报财务司,财务司负责拨付项目资金,签定周转金使用合同书。
第八条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等主管教育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每年末需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农业部财务司。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农业部财务司。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益广告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传播精神文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6年和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组织开展了“中华好风尚”和“自强创辉煌”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1998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服务中央工作大局为中心,共同组织开展了题材广泛的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扩大和增强了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和宣传效果。在三年的公益广告活动中,全国报纸、广播、电视、杂志、户外等广告媒介共发布公益广告5万余
件;有344件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全国奖,285家单位和235名个人被评为全国公益广告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或受到表彰,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公益广告活动开展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可以持续、稳定发展的运行机制,规模、效益水平与精神文明建
设的要求相比,都还存在一定差距。各地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组织引导,把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长期工作,深入开展下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益广告活动要紧密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配合中央对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各地文明办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做好公益广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文明办要紧紧围绕中央的重大决策,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精神文明建
设的重点任务,对公益广告的宣传内容、宣传重点提出年度和季度的指导性意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继续做好公益广告活动的组织工作,同时依法加强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督管理。
两部门要密切合作,认真做好公益广告内容的政治思想导向的引导工作,坚决防止不良政治思想倾向对公益广告产生影响和危害。
二、要重视对已经制作和发布的公益广告的宣传工作,各地可以选择适合当前公益广告宣传要求的作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展播、展登。对适合社会广泛宣传的平面公益广告作品,可以制成招贴广告,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效利用已有公益广告作品,解决有些
地方公益广告作品闲置的问题。
三、各地要按照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的规定,定期检查媒介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刊播公益广告的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同时,要按照该通知有关
规定,严格区分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界限,防止公益广告成为变相的商业广告。
四、各地在组织开展公益广告活动中,可以就建立我国公益广告良性循环运行机制的问题,开展调研和探索。要注意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公益广告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公益广告活动收益必须用于发展公益广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从今年起,将每年度举行的全国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活动,改为每两年举行一次,使参加送评的作品相对集中,同时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组织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提高评选工作和获奖作品的水平。有关评选活动的具体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年度或每两年度安排本地区的公益广告作品评选工作。



19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