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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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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0年 第2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共9件,现将规章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10年12月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1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2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3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国权〔1994〕78号
1994.12.31
1995.1.1

4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96)国权联35号
1996.12.31
1996.12.31

5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国权〔1999〕8号
1999.4.5
1999.6.1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2002.2.20
2002.2.20

7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
2005.4.29
2005.5.30

8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2009.5.7
2009.6.15

9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
2010.11.25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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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90号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市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前提下,经批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含房产部门经租房门面)、闲置房产、办公楼、土地、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对其拟出租资产,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04〕22号)规定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外,剩余部分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场询价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底价。
  (三)市财政局会同资产出租单位,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力争实行资产出租收益最大化。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招投标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第十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已签订的资产出租合同未到期的,出租单位要将资产租赁合同文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今后新建办公楼面积要严格按国家规定人均标准执行,对旧办公楼超市直人均实际办公面积以上的部分视同闲置资产,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并视闲置时间长短作出相应处理:对闲置1年以下的办公楼责令单位尽快出租,对闲置满2年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招租、调剂(划转)或拍卖,也可由市政府收缴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抵押。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移交市财政局集中管理,由市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

2001-07-10


(2001年7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01]131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有效地配置政府垄断、控制的公共资源,为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公用物或政府垄断和控制的资源的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设立、出让和转让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的设立是指政府经规定程序将某种公用物或垄断性资源的经营权确定为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经营者(投资者)经营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成都市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管理。特许经营权项目的设立、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出让期限等,都必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及市政府认定的特殊地区(如双流机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

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

第六条 纳入特许经营权管理的项目有:出租汽车运营权、加油站和加气站经营权、公交运营线路、建筑垃圾处置场、旅游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特许经营项目及市政府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拍卖待方式实现。特许经营权出让的信息定期由市政府投资信息系统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属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性资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通过投标或竞买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市政府认定的特殊地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市)县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具体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期限,提供项目的合法资料及对投标、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二)明确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

(四)经营价格的控制和调整,财务审查及需享受的政策性专职损补贴的有关规定;

(五)特许经营权的延长、转让、终止;

(六)在特许经营期内需享受的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七)政府的监督权力。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招标资料的发放、投标标书接收、投标标书评定、中标证书签发等),并将中标结果送政府投资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由市政府授权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或拍卖结束后,中标者或买受人应与市政府授权机构签订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凭特许经营权中标证书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应载明政府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权经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允许转让。特许经营权获得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转让其特许经营权,需将转让合同报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转让合同方可生效。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收益应依法纳税和缴费。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权获得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必须接受市政府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应终止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七条 在招标、拍卖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