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部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统筹覆盖范围的扩大与管理层次的提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重要内容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有
关要求,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等多种形式发放。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为全面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奠定基础。
二、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国务院确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应率先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其它暂不具备全面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养老金社会
化发放工作。特殊困难企业中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应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予以解决。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以就近、安全和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领取为出发点,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委托银行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施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为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开展,劳动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已联合发出《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71号),明确规定各级工商银行在代发养老金工作
中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牡丹卡)。
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邮局、银行办理邮寄发放或异地支付。
依托社区发放。在城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人员及服务设施发放养老金,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设立派出机构发放。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并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备一定办公、活动场所的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的情况下,与企业协商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发放养老金,并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送。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向离退休人员发送养老金。
除上述几种方式外,各地在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养老金的前提下,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可积极探索社会化发放的新途径、新方式,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四、加强基础管理,保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1.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结算的地区,要尽快改变现行的结算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集。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逐步过渡,但必须列出过渡的时间表,并报上一级经办机构批准。
2.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和社会监督,保证基金的完整与安全。为加大基金调剂余地,增强抗风险能力,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向省级统筹过渡,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相应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
3.建立基金储备预警制度,加强分析预测和信息交流,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加强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和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养老金,提高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5.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同企业、银行、社区、派出机构等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科学规范的社会化发放操作程序。要对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帮助承办单位简化领取手续,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单位,
还应设立咨询电话或提供查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加强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劳动部拟定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度表》(附后),并将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建立信息反馈及调度运转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进程,加强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劳动部提出的工作进度要
求和评估标准,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自查、抽查制度,每年要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部依据各地自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国。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涉及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与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秘密切相关。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养老金社会化发
放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度表(本刊略)
1996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6年10月2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1、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2、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4、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5、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5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6、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7、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5年11月13日发布)
8、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9、黑龙江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10、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
(1998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1、黑龙江省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12、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13、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4、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
(1994年8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16、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
(1994年7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17、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21日发布1994年11月1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修正)
18、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卫生厅1987年12月15日发布)
19、黑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20、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1、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2、黑龙江省技术经营机构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2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16日发布)
24、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2001年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5、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1994年12月9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2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0年7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27、黑龙江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993年2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28、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2月17日发布)
2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30、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7年8月5日公布)
31、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32、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5年9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3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34、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1979年12月10日发布)
35、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规定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36、黑龙江省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规定
(199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