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议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卫生厅厅长王陇德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这个汇报如实地反映了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提出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各级政府应予认真落实。会议指出,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在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全省来看,农村卫生事业仍然十分薄弱,主要问题是:经费少,危房多,设备差;卫生技术队伍不稳,人才奇缺;新的医疗卫生制度尚不完善,管理跟不上去,导致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缺医少药的情况十分严重。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改变落后面貌,使其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为此,决议如下:
一、农村卫生事业为广大农村人口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保护、恢复和发展农民群众的劳动能力,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具有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要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与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起来,作为任期目标的内容之一,纳入规划,统一部署,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社会参与,中西医协调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针。省、地、县要尽快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或组长,计划、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或协调小组,把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在人、财、物几方面给以政策倾斜,为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而努力。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治理整顿。要加强对个体行医和社会办医的管理,对不具备办医条件和行医资格者要坚决取缔;对无证擅自行医者要严肃处理;对借医行骗者要依法惩处。在改革和整顿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医风。当前要重点解决和纠正乱收费、乱开药、服务质量差以及少数医护人员以医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对于长期安心农村工作,并有显著成绩的医疗卫生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稳定基层卫生队伍。为缓解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奇缺的矛盾,今后高、中等医学院校在国家计划招生指标内,要逐步扩大向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尤其要为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培养土生土长的卫生技术人才。同时,要加强在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卫生人员到农村去的优惠政策,已经制定的,要落实兑现,使更多的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农村工作,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多做贡献。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卫生事业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首先,要坚决扭转当前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总支出比例逐年下降的局面,并要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其次,要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增加县、乡医疗机构事业费补助的已有规定,逐步增加基建、维修和设备的购置经费。第三,省政府在“八五”期间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地、县相应筹集一些,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危房改建和维修。为了巩固和发展我省计划免疫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省政府亦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证。继续贯彻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的方针,村级卫生事业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自己的力量来办,继续提倡互助合作精神,稳步推行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经过努力,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建设好乡村医疗卫生网络,基本实现房屋、设备、人员三配套,把我省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结合农村的劳动特点和生活习惯,广泛开展卫生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逐步把知法、守法变成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卫生和药品监督机构,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法制监督能力,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广大农民群众享有的医疗卫生权益,逐步把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50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陇政发[2007]19号)和《陇南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收缴工作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账户、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国库账户接受财政汇缴专户划入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和支出活动,与财政汇缴专户进行定期清算。财政专户按资金性质和主管部门设置收支帐,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汇缴专户由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活动,并与国库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设立的各类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其他银行账户,必须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有非税收入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机关事业单位开设各类银行账户,先由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金融机构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签订《非税收入收缴代理协议书》,招标确定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向社会公布。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应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网点分布合理,电子信息数据传递及时准确,为缴款人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为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执收执罚单位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应对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实行编码管理,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并会同执收执罚单位及时更新已变更的非税收入项目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陇南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代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现金缴款单,以下简称《缴款书》)。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不得拒收。《缴款书》一式五联,分别为征收部门、缴费单位(个人)、付款银行、收款银行、非税收入征管部门作记帐凭证。《缴款书》由执收执罚单位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领取。
第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三种票据合并为《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一式三联,机打),分别为存根、缴费单位(个人)支出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的记帐凭证,实行“三票合一”。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供票方式由财政部门向代收银行提供。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银行开具财政票据”的征收方式的,在执收代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缴款书》,缴款单位(个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通过《缴款书》结算代收款项后,打印出《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执收执罚单位依据《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记帐联)登记非税收入备查帐。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开票”的征收方式的,在执收代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缴款书》,缴款单位(个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单位(个人)凭银行收讫的《缴款书》的相关联次到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相关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代收、单位开票、集中汇缴”的征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相关票据,累计收取金额1000元以上的,必须当日汇总审核,缴入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累计金额不足1000元的,必须在3日内缴入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条 同城跨行转款缴纳非税收入时,由代收银行将款项记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依据收帐传票(《陇南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负责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异地转款缴纳非税收入时,收款银行将非税收入款项进帐后将收帐回单及时传送到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确定收入类别后,由执收单位填写《缴款书》,收款银行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第十一条 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应将代收的非税收入及时记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并于每日营业终结前将非税收入信息传送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每日结帐后打印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科目汇总表》,签章后与《缴款书》的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收帐联,一并送交到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并在每月结帐后打印出对帐单,同时提供与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的银行对帐服务。
第十二条 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需交纳税款的,税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严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储。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三)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分别办理:
(一)在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开具《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直接办理;
(二)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提请人民银行国库办理;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帐结算,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缴款人为个人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退还现金。
第十五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对政府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和调整分成比例,凡涉及上下级比例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与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区)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涉及市与县(区)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涉及市级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及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逐级划解、结算。
第十七条 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使用《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帐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要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制度,确定专人管理,保证票据安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告作废。
第十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领取的票据,年终必须全部交回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实行年度“零基管理”。
第二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稽查工作制度,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稽查。
稽查内容包括:
(一)非税收入的征收及上缴情况;
(二)非税收入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各类收费、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与非税收入有关的其他事项。
稽查程序:
(一)实施稽查前,向被查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
(二)对被查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稽查;
(三)对稽查出的问题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报有关部门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之间应定期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帐。
第二十四条 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不得截留、代扣、挪用上缴“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款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中止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执收单位编制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审核,执收单位不得虚增和虚减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编制和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不得违反规定调整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级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为,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