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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9:45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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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综字[1999]1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经贸、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海关、环保、外汇、司法部门。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四、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

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应将其非法所得清退给原缴费单位或个人,确实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要按国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取消的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取消的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一、经贸
机电设备委托招标服务费(中标设备服务费仍按价费字[1992]5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581号

二、交通
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价费字[1993]17号

 
清除污染管理费
同上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
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四、新闻出版
插图版面国际展览评审鉴定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02号

五、海关
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93号

 
查单费
同上

六、环保
机动车尾气检测费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规定

 
最佳环保应用技术评审费
国家环保总局规定

 
环保科技成果证书工本费
国家环保总局规定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评审费
国家环保总局规定

七、外汇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86号

 
外债登记证费
同上

 
转贷款登记证费
同上

 
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23号

 
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
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财综字[1995]144号

 
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费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进口付汇备案表工本费
地方外汇管理局规定

八、司法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费
(86)司发计字第164号

 
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费
司发(199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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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36号

2005-07-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门户网站(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门户网站,是由市政府主网站(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简称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大庆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建设原则: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六条 主网站及子网站建设,需经市信息产业局登记备案。(附登记备案表)
第七条 子网站建设要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市信息产业局免费提供虚拟空间和生成网站,各县、区及各部门负责子网站的栏目规划、资源整理和内容提供;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八条 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部门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门户网站域名实行规范管理。
主网站域名为daqing.gov.cn,代表大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子网站域名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分配(附域名申请表),使用规范的政府域名:□□□.daqing.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也可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dq□□□.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三章 网站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政府门户网站风格应庄重大方,市政府各部门二级子网站原则上应风格统一,网站首页应在左上方明显位置放置“中国大庆”网站标志。
第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提供政务类、政策类、办事类、咨询类、公共服务类信息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应根据门户网站定位及功能要求,开辟网站必设栏目。
主网站首页必设栏目包括:大庆之窗、政务动态、政府公文、政府工作、政策法规、政务监督、政府在线服务、便民服务、部门链接等。
子网站首页必设栏目包括:部门简介(领导成员、部门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联系方式、直属单位等)、政务公开、办事指南、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办理时限、行政收费等)、举报信箱、监督电话等。
各子网站根据地区和部门工作需要设立网站特色栏目,特色栏目的设定同样遵循政务公开和网上便民服务原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服务内容开发设计网上办事系统,市信息产业局利用网络优势对各部门网上办事业务进行有效整合,在主网站上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向公众提供“一站式”在线服务。

第四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有义务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信息资源必须进行网上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政务信息、基础信息、公益信息网上公开必须提供查询指引窗口,并允许公众免费查询、下载。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负责向主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政府主网站发布的信息还需经主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涉及全市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各部门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系统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涉及全市的重大政务活动及新闻发布活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在主网站上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主网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密码进入信息公开专栏,管理本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提供技术保障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五章 网站维护

第十九条 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子网站运行维护由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一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主网站首页信息内容每日更新1次,如遇重要活动或重要信息随时更新。
子网站首页信息内容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并在子网站信息更新发布1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系统及时报送给主网站。单位基本情况等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第二十二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电子信箱(@mail.daqing.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网站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和病毒防范系统,增加网站系统备份及故障快速恢复机制,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资源开发工作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定期检查各县、区及各部门信息采集报送、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主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子网站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3个工作日内问题未能解决的,主网站将取消其链接。
第三十一条 主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信息产业局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子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门户网站应当免费下载的信息资源通过链接收费网页等方式收费或变项收费的,由信息产业局给予通报批评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30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
[2003]174号),规范和指导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我们起草了《金保工程劳动力市
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联系电话:(010)84201077
  联 系 人:明 宏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联系电话:(010)84201459
  联 系 人:顾 颙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10)84201274
  传 真:(010)84221571
  联 系 人:张加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
号),规范和指导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也称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下同)是金保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
在统一建设各级数据中心和中央—省—市广域主干网的基础上,推进各项劳动力市场信息化
应用。通过实施金保工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成果,推进就业服务体
系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制度化使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上一个新的台
阶,为建立规范的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科学的宏观监测体系和完善的公共服
务体系提供支持。
  系统建设目标是:到2005年底,地级以上城市系统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
息共享”为目标,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信息服务“一点登录,全
市查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为各级劳
动保障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二、城市系统建设要求
  今明两年城市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十五期间,地级以上城市系统以“数据集中、服务下
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在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全市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
保险资源数据库,和实现市内联网,的基础上,统一业务经办系统,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
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实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的信息
服务模式。
  (一)数据中心建设
  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等系统共建统一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分设支持前台业务经
办的生产区、支持信息交换和共享的交换区以及支持宏观决策的决策区。劳动力市场和社会
保险共用一个交换区,并逐步实现生产区的整合。
  1.各城市要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资源数据库,将全市职业
供求、失业保险参保、失业登记管理、就业登记管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待遇管理等就业服务方面的业务信息,以及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失
业保险金发放等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全部集中起来,统一进行管理,支持市、区县、街道各
级前台进行上述业务办理,实现市内各区县之间、上述各项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也要将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技能鉴定等信息纳入集中式资源数
据库进行管理。目前各地已建系统中实行区县独立建库的,要按照统一标准定期将数据集中
到市里,先期建立起市级全集数据库,随着网络的完善,最终要过渡到集中式数据库。
  2.各城市要在数据中心交换区按照全国联网和数据交换的总体部署,建立统一标准的就业服
务和失业保险交换资源数据库。十五期间的具体任务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统一标
准,按照对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的工作要求,将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
金领取情况的原始信息由生产区转入到交换区,建立起本市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
领取情况的基础信息库。对于使用劳动99软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将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生
产区向交换区的数据转换程序;目前未使用劳动99软件的地区,应自行开发相应的数据转换
程序。
  3.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综合月报工作。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综合月报制度,定期向省、部
传报当地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信息。
  按照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要求产生的职业供求统计类信息和失业保险综合统计信息,以及其
他统计类信息保存在决策区,为宏观决策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提供支持。
  (二)市域网建设
  劳动保障市域网以全市统一的集中式数据库为中心,主要以业务专网和互联网两种方式实现,
业务专网主要支持业务经办,互联网主要支持公共服务,同时也支持网上职介等网上自助业
务的办理。
  1.各城市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成局域网,并通过与全市统一的
数据中心联网,实现与辖区内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条件的街
道互联。其中能够与社保系统共用场所和线路的,要与社保系统共用。全部目前尚没有进行
市内联网建设的地区,要尽快着手建设;已经实现部分经办机构联网的,要进一步扩大联网
规模和覆盖面;与社保系统分别建网的,要进行整合,并统一连入部—省—市广域主干网。
  在电子政务外网建成前,市域主干网先租用国家电信部门专用线路;待其建成后,则利用电
子政务外网作为联网平台。
  2.对于社区和专网延伸不到的街道,要通过互联网实现与数据中心的联接,支持在街道、社
区进行公共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处理。
  (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各城市要依靠城市集中式业务资源数据库和市域网,进一步完善业务系统功能,扩大系统应
用范围,将劳动力市场各项主要业务纳入到系统中进行管理,全面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
信息化,实现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之间,以及劳动力市场业务和社会保险业务之间的协同管
理。
  1.充分利用全市集中的职业供求信息,对岗位空缺登记、个人求职登记、中介服务、招聘管
理等职业介绍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
记、再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管理、职业培训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管理与服务业
务,统一纳入到信息系统当中;要利用信息系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参保登记、基数核
定、基金征缴以及参保职工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进行管理,对个人缴费进行
记录。通过统一建设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优化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实
现失业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职业介绍及其他各项就业服务业务待遇之间
的有机联系。通过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实现劳动力市场业务与社会保险业务的
衔接(包括五险统一征缴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发放与失业保险费收缴之间的衔接),并逐步通过
基本信息的共享,实现两大业务的协同管理。
  2.各地新建系统和系统升级时,应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劳动99软件。劳动保障部正在
现行的劳动99二版软件基础上,组织开发基于三层结构技术路线的劳动99三版软件,并计
划于今年下半年投入使用。人口较多的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的中小城市,应优先采用劳
动99三版,以从根本上解决数据向上集中、网络和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的问题,并借助劳
动99三版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核心平台标准统一、“可分可合”、信息共享的特点,实现两大
系统的衔接与共享。同时劳动保障部将出台劳动99三版软件本地化规范,对于本地的一些特
殊需求,各地可在此规范内通过对软件进行本地化予以解决。目前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采用
三层结构软件的城市,仍可采用劳动99二版软件,对于网络向街道、社区延伸的问题,通过
开发补充软件的方式予以解决。目前未使用劳动99软件的地区,要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的数据
标准和结构,转换数据系统,保证数据的统一和规范。
  (四)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政府网站和社区服务平
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1.利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就近服务,在社区开展基于全市集中式资源数
据库的信息服务,包括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信息的查询、岗位空缺信息
发布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社区平台,将部分业务的受理下放到社区,为社区公众
提供方便。
  2.利用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和参保人
员,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3.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政府网站上,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法规、职业供求、政策法规、工
资价位、市场分析等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应利用网站开展网上咨询、网上职业指导等服
务,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推荐结果网上反馈、网上培训报名等自助式服务。
  三、省级系统建设要求
  今明两年省级系统建设的任务是:指导省内各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劳动力市场信
息系统建设依托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省级数据中心和中央—省—市广域主干网,以全面推进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月报、季报、工资指导价位)和异地职介
等金保工程全国联网应用为重点,为宏观决策和劳动力市场监测提供支持。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全国金保工程的总体部署,确定本省劳动
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并切实承担起指导和监督各城市信息系统建设
的责任。要督促检查各市统一标准的执行情况、统一软件的使用情况和各项联网应用的开展
情况;要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指导各城市的系统建设,争取省内已经实现前台业务计算
机管理的城市,在十五期间实现全市联网;目前尚未完全实现前台业务计算机管理的城市,
十五期间实现计算机管理,具备条件的,实现市内部分经办机构间的联网。
  2.在劳动保障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省级数据中心要按照劳动
保障部的统一要求,集中省内各地市上传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信息,
建立符合劳动保障部统一标准的全省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数据
库,并按要求定期上传到部数据中心,为在劳动保障部建立全国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
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数据库提供支持。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监测指标、数据
库结构将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联网传输软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各地使用。
  3.做好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各省要指导和督促各市的劳动力市场季报、综
合月报以及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的上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各市数据上
报情况和上报的数据质量。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应采取由城市上报省里,由省集中(不汇总)
后上报部里的上报方式;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仍由城市直接上报部里。对于已经实现全
国联网的地区,应将月报的上报渠道转移到专网上来。
  4.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数据中心集中存储的各类
信息,对全省及各市劳动力市场和失业保险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引导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
  四、创造条件,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
  1.积极筹措资金。各地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专项用于信息系统建设。已经
将劳动力市场纳入金保工程一期项目立项的省,应按照国家关于金保工程立项的有关要求和
程序,抓紧完成立项工作。
  2.加强培训工作。在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组织的信息系统建设培训的同时,省、市两级劳动
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本省、本市范围内的培训工作,提高信息系统队伍的整体
素质,提高各级业务部门应用系统的操作能力。
  3.加强调度指导。劳动保障部将于2004年7月起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
月调度制度之中,对各地的系统建设情况和联网应用开展情况统一进行调度。各地应按照调
度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对系统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