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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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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 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 技术进口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六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八条 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三章 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三十一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二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条 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十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一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公布前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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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进一步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15个部门(单位)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印发你们。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11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39 68205677)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按照部门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检查地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部门联席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15个部门(单位)组成。
  
   召集人: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王黎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
   高 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巡视员
   贺燕丽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副司长
   闫 金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副巡视员
   李方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俞家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罗 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
   温再兴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
   陈 锐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姜维俊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巡视员
   施玉足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副司长
   马纯良 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副司长
   惠博阳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
   徐景和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
   刘先德 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副主任
   贾志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
   王 伟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联络员:邓小丁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食品处副调研员
   戴 飞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干部
   麻名更 科技部社科司社会事业处副处长
   张严柱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经贸处副处长
   高 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处长
   孙志永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监督处处长
   王胜利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处长
   张旭东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处长
   毛 莉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主任科员
   陈 骥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调研员
   郝 进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处长
   王柏琴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副调研员
   王茂华 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副处长
   廖常京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副处长
   沈志勇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干部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承担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诚信办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会议提前15天通知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或代表)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上实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合力推动,为食品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2012年)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加强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工作原则: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企业履行责任与行业实行自律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社会监督作用相结合以及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体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通过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质量信誉水平和责任意识明显提高,企业普遍建立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依法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行业协会在统一、规范的诚信标准下,基本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食品工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三、实施思路
  
   建立组织机构和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文本体系;从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自查自纠;通过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及行业、企业三级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企业诚信评价及失信曝光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形成诚信体系推广模式,并在全国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任务分工,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二是成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办公室。承担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组织专家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审核并管理企业诚信信息、建立并维护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组织开展标准升级等工作。三是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管理培训、参与企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形成诚信咨询和管理服务机制。四是建立部与省、与行业组织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各省、行业组织的职责分工及负责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的责任。五是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察及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执行情况,对地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简报和半年、年度诚信报告制度。
  
  (二)建立诚信建设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是发布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分行业编写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制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二是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征集项目、渠道、方式,规范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三是制定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诚信服务机构行为,培育诚信服务市场。
  
  (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诚信建设相关标准宣贯,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二是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质量检测能力;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三是开展企业诚信建设自查自纠,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自律机制。四是总结经验,扩大试点。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查询披露系统。实现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二是加快地方、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两化融合。三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包括其他有效的信用评价信息)。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一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评活动。指导企业依据评价准则和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对标达标自我评价。二是开展试点企业诚信评价。由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诚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试点企业开展试评价,并逐步向食品工业企业全面推开。三是规范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健全诚信服务机构的服务监督、考核制度,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
  
  (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机制。同时,建立企业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加强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是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宣传主题,明确采用的媒体形式和宣传的范围等内容。二是宣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试点工作。跟踪宣传试点进展,宣传试点地区、行业及企业的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三是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举办食品安全高层论坛、3.15诚信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警示失信行为,褒扬诚信企业;组织开展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企业诚信文化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加强诚信奖惩机制建设
  
   一是利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支持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食品企业诚信保障能力。二是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工作安排(详见附表)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按工作内容侧重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标准(2010年1月—2011年12月)。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制定企业诚信建设行业标准、实施指南、评价细则、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等制度、标准,指导和规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试点,形成工作机制(2010年1月—2012年12月)。
  
   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黑龙江省乳制品行业和河南省肉类食品行业作为诚信试点。组织试点省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计划,组织召开启动会,开展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构建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组织专家对企业开展食品企业诚信试评价工作。
  
   组织召开试点阶段总结交流会,开展试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绩效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福建、广东、河北等省(市)分别开展调味品、罐头、饮料和葡萄酒及乳制品行业标准宣贯和分行业实施指南编制,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范围。
  
   (三)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全面推广(2011年1月—2012年12月)。
  
   总结试点省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验和做法,形成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模式,统一部署,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在三年的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督促食品工业企业不断完善内部制度,理顺工作流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改进诚信管理状况,初步建立起一个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诚信履责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稳步提高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我国食品行业诚信水平。
  
   附表:2010-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附表
   2010-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主要 任务
具体任务
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进度安排
备注

一、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1.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机制
(1)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形成联席会议制度文件,工信部主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选派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确定会议形式和要求;

(2)下发联席会议管理制度文件;

(3)按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解决诚信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工信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2010年9月召开第一次部门联席会议
成员、联络员由各单位推荐

2. 成立工作支撑机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010年9月筹建诚信办


3. 建立部、省诚信工作联动机制
(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明确诚信体系建设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部门按分工,负责与地方对口单位联系工作。
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
2010年11月确立人员名单
消费品司负责日常联系与推进工作

4.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加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区域化建设。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政府



5. 建立专家队伍,形成管理技术服务机制
(1)建立专家库。重点选择参与诚信体系标准起草、实施指南编写工作的20余名专家作为首批专家;

(2)第二批专家计划聘请80余名,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在参与诚信试点指导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基础上,依据考核要求,经考核产生;
工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11月聘任第一批专家;

2011年上半年聘任第二批专家
专家聘书由工信部消费品司颁发


(3)由各协会、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开展专家培训,三年内计划发展支撑诚信建设的专家若干名。包括诚信管理体系专家、诚信评价专家、食品技术专家、财务信用专家等;

(4)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人员培训,培养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才。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1年年底

6. 建立诚信建设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1)建立简报制度,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放范围为成员单位,抄报有关单位。试点省可先行编制本省简报;

(2)制定半年、年度诚信报告编写方案,根据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形成半年和年度报告;

(3)半年、年度报告主送成员单位,抄送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011年3季度出2011年上半年报告
报告设各部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一览表,由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立诚信建设制度文本体系
7. 制定并发布两项行业标准
(1)《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

(2)《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
工信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
2010年8月16日发布标准,10月1日实施


8. 编写各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
(1)2010年10月编写完成乳制品、肉类食品行业生产企业实施指南;

(2)2011年1季度编写完成饮料、葡萄酒、调味品、罐头四个扩大试点行业生产企业实施指南;

(3)根据工作要求,着手编写其他食品行业实施指南。
工信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
2012年12月底,完成主要食品行业的实施指南编制
重点编写乳制品、肉类食品、水产品、发酵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饮料、焙烤膨化食品、罐头、酿酒、食品添加剂、制糖及食品包材等

9. 试点省份完成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年度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指导督促试点省份完成年度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2010年10月前黑龙江省、河南省完成试点方案和计划制订


10. 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披露制度
(1)制定肉类加工业、乳制品业行业数据规范;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
2010年年底完成规范初稿


(2)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诚信信息征集要求、项目、信息披露和使用有关规定;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形成办法草案,年内完成办法审批


(3)制定部门间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交流范围,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完成制度制定;2011年年底初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相关监管部门信息要及时汇总到工信部筹建的国家级食品诚信信息平台

(4)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
2010年第四季度形成工作方案草案,2011年上半年完成工作方案制定


(5)制定并实施平台管理办法。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行业协会
2011年上半年


11. 分行业制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1)2011年6月底完成乳制品、肉类食品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定;

(2)2011年12月完成扩大试点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定;

(3)制定其他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2年上半年完成制订主要行业的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12. 制定诚信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咨询、信息征集、信息加工、评价等机构的硬件要求、服务流程、申投诉、服务周期等规定,确定服务人员资质和服务规范、道德规范,实行监督机制。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行业协会
2011年上半年形成草案,2011年年底完成出台办法


13. 实行咨询与评价档案管理
对咨询服务和评价服务过程中搜集到的企业诚信信息实施档案管理。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1年上半年完成
服务机构保存档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查

14. 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有关标准
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有关标准、完成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启动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
卫生部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2010年年底基本完成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并启动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






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15. 开展标准宣贯
(1)开展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师资队伍的培训;
工信部
行业协会、

认监委研究所
2010年二季度


(2)开展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诚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指导意见》和诚信标准、制度培训;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地区培训;2011年上半年开展扩大试点地区培训,2012年上半年全国其他省市开展培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认监委研究所
3年内完成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轮训


(3)开展企业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重点培训企业诚信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企业培训,2011年上半年开展扩大试点企业培训;2012年全面开展培训


16. 指导乳制品、肉类食品生产试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自查自纠和诚信文化建设
(1)黑龙江、河南两省各选择10家试点企业,由专家给予体系建设指导;编制试点制度范本。

其他试点企业参照建立体系;

(2)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自查自纠活动;

(3)企业开展与外界信息交流,了解企业社会形象和影响;

(4)企业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自我声明。评审并改进自我声明;

(5)建立实施企业内部诚信奖惩机制;

(6)企业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诚信方针、诚信目标,开展诚信意识教育和诚信规范教育,利用板报、广播、网站等形式开展诚信宣传。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指导;

2010年四季度完成20家试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试运行;

2011年6月完成规模以上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

2012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试点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作


17. 硬件建设
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质量检测能力。
发展改革委工信部
质检总局



18. 原料管理
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农业部

商务部
联席会议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19. 总结阶段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1)召开阶段性试点总结和现场交流会,形成可供推广模式;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工信部诚信办、有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2010年12月


(2)适时在葡萄酒、饮料、罐头及调味品等行业扩大试点,召开扩大试点省、行业工作交流会,制定扩大试点方案,编制实施指南;
工信部
北京、河北、广东、福建等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


(3)推进扩大试点进程,指导80余家扩大试点企业完成诚信管理体系建立。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
2011年上半年


20. 推动扩大行业试点
在试点企业基础上,扩大到重点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1)2011年上半年完成6个试点省及行业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2)2011年下半年扩大到全国乳品、肉类、葡萄酒等6个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
2012年年底


21. 总结经验,全国推广
总结经验,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全面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工信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相关食品企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2年上半年召开经验总结会,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进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
22. 建立统一诚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征集与披露系统,整合各部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依法征集、查询、公示、披露及使用。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
2011年年底


23. 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1)建立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中心
2011年12月


(2)建立完善省级、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2012年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地方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息平台


(3)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食品工业企业




24. 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1)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实行诚信分类监管;

(2)及时通报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失信风险预警机制;

(3)行业协会及时公示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法实施失信惩戒。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主管部门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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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1990年全国违法占地和执法情况的通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1990年全国违法占地和执法情况的通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省会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北京市)的不完全统计,一九九○年共发生违法占地案件35. 2万件,比一九八九年的55.8万件减少了20.6万件,下降了37%;违法占地面积19万亩,比一九八九年的26万亩减少了7万亩,下降了27%。
截止一九九○年底,对违法案件已做处理的共29.3万件,面积10. 6万亩,分别占总数的83.2%和55. 8%。在已处理的案件中,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面积为1737万平方米;收回土地4. 1万亩,其中复耕1. 9万亩;收缴罚没款6488万元;有1868人受到政纪处分,1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统计情况看,全国违法占地发案率明显下降,结案率有所提高。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强化依法管理土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土地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状况有所改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新的发展。但是,在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执法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违法占地
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
一、土地执法工作的进展
一九九○年,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加强了土地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土地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一是各地普遍坚持土地执法大检查的制度。通过执法检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土地管理部门
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清除了一批长期难以处理的“钉子户”,使土地违法案件数量显著下降。同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提高了执法水平。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8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越权批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全国共清出越权批地案件10万? 婊?8.6万亩,目前68%的案件已经结案,459名干部受到了党纪或政纪处分,这类案件也由一九八九年的3.7万件减少到2.4万件,下降了35. 1%。三是开展了清理党政干部建私房违法占地的工作。据对20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在建私房的66万名党政干部中有20万余名党政干部有违法占地? 形シㄕ嫉?.1万亩。通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查处,制止了大规模乱占滥用土地建私房的势头,提高了全民珍惜土地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9%的地市、71%的县市的土地管理
部门设了土地监察机构,还有400个县市成立了土地执法大队,其中近百个县市与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了执法机构,各地在健全机构的同时,还注意了对土地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一九九○年全国地市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共举办土地监察培训班513期,培训人员2. 5万人次。土
地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推动了土地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综合治理和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九九○年违法占地案件数量虽有明显下降,但是,部分地区的违法占地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问题仍十分严重。
1.非法买卖和转让土地问题突出。一些单位、个人利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之机进行土地投机,牟取暴利,损害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造成土地权属混乱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一九九○年全国土地非法买卖和转让土地的案件达1. 3万件,占全部违法案件的3. 7
%,与一九八九年相比呈上升趋势,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是将地价隐藏在地上建筑设施中进行转让。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商场,以80万元买进占地89亩的仓库,一九八九年又以120万元转让给商业厅,从中非法牟利40万元。在农村,非法倒卖宅基地或在承包田上建房出售渔利的问题也很突出,如甘肃省成县林业局一职工,以买卖房屋为由? 蔚孤粽卮又谢窭?. 5万元。
二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从中渔利。上海市某区有16所中学私自拆除围墙建商店或将土地租给外单位,使3945平方米土地改变了用途,年获利达316万元。
三是利用土地作价投资“联建分成”,从中渔利。上海某安装队将600平方米的旧仓库用地作为投资与房产公司私订协议建了一座6层的商品楼,安装队除获一层外还净得11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以每平方米造价1500元计算,获利165万元。
四是公开买卖。山西省宁武县某驻军搬迁后,将6. 3亩国有土地以50万元卖给了县煤炭运输公司,该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土地倒卖他人;河北省徐水县南白塔乡为建学校,将旧校址和部分耕地以每0. 1亩100元至300元卖给本村39户农民建房;湖北省监利县银行为建营业楼,用23. 5万元? 郝?50平方米的平房和空闲地。
2.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越权批地问题仍较严重。
一九九○年全国国家单位违法占地案件为4397件,虽然只占总案件数的1. 2%,但面积却达8. 2万亩,占总面积的43. 2%。国家大中型企业建设的违法用地,多为地方政府或领导干部越权批准。据了解,一九九○年全国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地约100件,实际只上报1/3。国家计委立? 钔度虢ㄉ璧?6个火力发电厂,仅有一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近几年来,湖北省的公路建设用地5. 8万亩,仅有7000亩依法报批。湖南省衡阳市郊区政府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一九九○年七月间,采取弄虚作假、化整为零等手段,越权批准32个全民、集体单位和14户职工建房,占用土地161亩。

黑龙江省五常县建设公路占用土地100多亩(其中耕地50多亩),为了逃避交纳耕地占用税,县领导明确指示主管部门不履行报批手续。
还有少数地区没有进行清理越权批地工作,个别地区隐瞒、遮掩甚至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使清查工作走了过场。相当一部分地区为违法批地者说情,对一些涉及到政府负责同志的案件迟迟不做处理,目前全国仍有32%的越权批地案件未做处理。
3.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混乱。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个人建房投资增多,建房数量也越来越大。由于基层土地管理力量薄弱,一些乡村干部违法批地或带头抢占宅基地,致使不少地方的农村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混乱状态仍十分严重。《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农村个人违法占地案件一直占违法案件总数的90%以? 希幸话胍陨鲜〉母鋈宋シㄕ嫉匕讣钡匕讣苁?5%。河北省、陕西省的个人违法占地案件均在97%以上。河北省石家庄地区的元氏县有100多个村庄乱占滥用土地问题十分严重,其中东堡村年违法批准宅基地就有200户。
三、违法占地屡禁不止的原因
近年来,违法占地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部分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基层土地监察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等,致使土地执法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1.违法占地案件发现难。
由于基层土地监察人员少,又缺少交通工具,面对土地案件发案范围大、土地管理辖区面积广阔、农民违法占地建房季节性强、时间集中等原因,土地监察人员经常处于顾此失彼状态中,实际发生案件中有很多不能发现或发现不及时。江苏省县以上专职土地监察人员298人,每人平均? 械?38平万公里的土地监察任务;贵州省每人负责监察面积达10万亩土地,难于做到及时进行巡查,使违法占地案件很难发现。
2.发现违法占地制止难。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对继续施工者有制止权。但由于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手段去制止,因此,许多违法者对处罚通知置若罔闻,在起诉期的15天内将违法建筑物迅速建成,造成以后更难处理的状况,在执法过程中,土地执法人员被围政、辱骂、殴打的情况
屡见不鲜,据对1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执法人员被殴打辱骂的就有2. 7万人,已经有4名土地处理员被殴打致死。
3.形成违法事实处理难。
在执法过程中,很多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需要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由于这两个部门力量有限任务繁重,很难及时配合,使部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难。广西等14省区反映,一九八七年以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有9400余件,受理的只有7000多件。一旦涉及到地方政府或领
导干部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便束手无策,有的回避矛盾,有的以罚款代替处罚,或不了了之。河南省一九九○年就有4000多件土地违法案件末能处理,陕西省也有3200余件。广州市政府越权批地500多宗,面积4万余亩,虽经国务院点名批评,但处理起来仍遇到不少阻力。浙江省龙游县有
一位副县长,1987年以来多次越权批地,当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时,一些主要领导干部认为这是“开拓精神”而不做处理,一九九○年县政府换届选举时,这位副县长反而被提名为县长候选人。各地普遍反映,国家没有一个对越权批地政纪处分的统一规定,这也是造成处理难的重要原因。
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干扰正常执法工作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九九○年十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有一个村办企业违法占地约500平方米。区人民法院根据区土地管理局的申请,对违法占地建筑物依法强行拆除。但当法院、土地局等部门组织好人员准备实施强行拆除时,区? 晃恢饕斓即虻缁案ㄔ骸⑼恋鼐至斓迹钇渫V骨恐浦葱校税竿现两袢栈鼓┐恚⒃斐筛们?08国道两侧的101件违法占地案件均难以处理。河北省晋县有个村违法占地建砖窑,县土地局做出拆除的处罚决定,县法院也相应判决强制执行,但县五套班子以防止社会不稳定为由,? 笸恋鼐趾头ㄔ盒薷脑Ψ>龆ǎ」苁⊥恋鼐种苯拥鞑榇泶税福∪舜蟾敝魅瓮跤谆酝厩鬃怨蚀税福蛳亓斓及嘧铀枷胛侍饷挥薪饩觯拐庖话讣两衩挥写怼S秩纾赡“吧绞刑ò蚕亟煌ň殖のシㄕ嫉亟ǚ浚恋鼐肿鞒龃Ψ>龆ǎ复味即聿涣耍厝舜缶谷恍纪恋鼐
值拇Ψ>龆ㄎ扌АN税赶赝恋鼐趾褪「呒度嗣穹ㄔ憾加泄鞑楹痛硪饧笔〕ひ灿信荆蛳匚⑾卣拖厝舜罅Ρ#胤ㄔ壕谷徊皇芾硗恋鼐智恐浦葱械纳昵搿? 四、加强土地执法工作的几点要求
1.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制的宣传教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不懈地进行土地法律、基本国策,土地国情的宣传教育。在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土地法律意识的同时,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领导的宣传,使其真正树立国情观念,依法行政并积极支持有关
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案件。
2.加强与公、检、法、行政监察,纪检部门的密切合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主动通报情况争取支持,特别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探索解决执法难的路子,改善土地治安环境,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体效益。
3.加强土地监察的基础建设,提高土地监察人员素质。要尽快地建立、健全基层土地监察机构和信息网络,切实保证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提高综合办案能力。
4.提高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土地管理部门应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审批土地和处理违法案件的公开制度,请有关单位和群众评议执法干部的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权威性。
5.继续抓紧对国家[1990]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在做好清理工作检查验收的同时,对清理工作不合格的地区要责成采取坚决措施限期补课,防止走过场,同时要求各地对已查出的尚末处理的越权批地案件抓紧依法处理,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应进行公开处理。



199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