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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0:13:10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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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

196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23日〔63〕法民字第38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是否必须亲告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本院认为重婚案件不属于亲告的范围,刑法草案最近的修正稿并没有规定重婚罪要亲告才处理。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草案旧稿,认为重婚罪要亲告才处理,是不妥当的。请你们转告该院,在刑法草案正式下达试行前,不要在工作中加以引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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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9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65号)同时废止。

(发至县)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
(省人口委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使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在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实现新的发展和突破,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总体思路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满意程度为标准,以不断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为目的,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逐步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在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的过程中,要争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通过创建活动,巩固“三为主”成果,进而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在具体实施中,要增强服务意识,以育龄群众生产、生活、生育的需求为出发点,用科学、文明的方法为群众提供多方面、高质量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1.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的规定。
  2.县级党政领导每季度学习1次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理论,研究1次计划生育工作,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3.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全面落实“四纳入一保障”的规定。
  4.按标准建设好县区市服务站、乡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
  5.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超生的党员干部查处到位。
  6.协会组织健全,县有专职会长、秘书长,乡村协会组织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技术服务
  1.县区市服务站
  业务用房基本达到400—600m2(人口在20万以下的400m2以上,20—40万的500m2以上、40万及以上的600m2以上);设备配备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县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具有执业医、护、药、检等资格。高级职称技术人员1—2名。
  服务项目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开展业务。主要开展优生学监测、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系列服务。
  2.乡镇服务所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技术业务用房达到80m2以上,设有诊断室、手术室(12—16m2)、化验室、B超检查室、妇检室、观察室、咨询室(悄悄话室)。实行校所一体化,婚育(人口)学校面积在20m2以上。
  乡镇服务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女技术人员在万人以下的乡镇至少2名,1—2万人的乡镇3名,2万人以上的乡镇4名。每个乡镇服务所要有1名以上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
  设备配备:有空气消毒设备、自动杀菌净手器、B超、显微镜、血红蛋白仪、妇科治疗仪、乳腺诊断仪、检查床、手术床、观察床、单头冷光手术灯、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放取环包、输液设备、急救设备、高压消毒锅、药具柜等。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的乡镇要有结扎包。
  服务项目:环孕情服务、放环、取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避孕节育医学检查、结扎(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妇女病普查治疗和转诊、产后随访、节育手术后随访、发放避孕药具及生殖保健知识宣传咨询服务、保证育妇健康安全,并建立妇女病普查治疗档案和不孕(不育)症档案。
  3.村服务室
  村专干、社宣传员、自管小组长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
村服务室配备检查床、药具柜(箱)等,并积极开展业务,组织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有关知识,参与环孕情检查,入户访视、药具发放等服务工作。
  4.在确保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生殖道感染干预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坚持用人制度改革,逐步推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一专多能、服务承诺、绩效工资”制,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三)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增强育龄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基本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进一步推动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树立社会主义的新型生育观,使绝大多数育龄群众能够自觉接受现行生育政策,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1.县服务站要强化宣传教育功能,确保人员、经费、设施、宣传品到位,设立宣传栏、图书角、流动展板,经常开展宣传活动。
  2.乡镇婚育(人口)学校在实行“校所一体化”、完善“六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运用音像、图片、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工作站、服务所要有丰富的宣传版面、挂图和图书角。专干和服务人员具备对群众进行宣传的知识。
  3村服务室要按照全省的统一标准,规范和更新固定标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及办事程序必须上墙。要有计划生育宣传图书、报刊资料。户要有宣传服务袋,袋内有4种以上制作规范的宣传品。村专干、自管小组长要做好入户访视工作,并组织群众经常开展学习活动。
  4县广播电视台、乡广播站、村广播室设计划生育宣传栏目。
  5.在对育龄群众进行生育节育、政策法规和生产科技知识宣传教育的同时,按照育龄妇女的不同生理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避孕期、更年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四)政策保障
  1.认真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程。
  2.落实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养老储蓄、升学加分和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政策及其他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3.大力推行“三结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等方面对计划生育户倾斜,特别是在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的村积极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依法管理
  1.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县、乡、村层层签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责任书》,落实执法责任。
  2.培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3.严格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积极推广流动法庭制度。
  4.贯彻“七不准”的规定,无违法侵权重大案件发生。
  5.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评议、审批、发放再生育指标。
  6.在计划生育合格村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双向责任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7.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县级有专门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县以下有专人负责。建立流入人口档案,及时验证,开展服务。流出人口乡村要建立流出人口档案,及时登记、发证,按时查验环孕情证明,充分利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和西北地区协作平台,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信息管理
  建立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依靠宽带加密技术实现市县、县乡网络联通。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和服务所要配备计算机,计算机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快电子政务和数据共享制度建设,搞好新WIS的安装和使用,将已婚育龄妇女婚姻、怀孕、生育、节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流动人口情况、妇女病普查、生殖健康状况等输入计算机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指导工作。
  三、评估验收
  (一)评估方法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平时抽查、入户调查、问卷调查和对月报告单及计划生育报表数据的统计分析,对服务者和被服务者进行双向评估。
  (二)评估指标
  1.推进综合改革,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新的工作机制。
  2.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5%以上。
  3.育龄群众对服务、管理的满意率达80%以上。
  4.群众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率达90%以上。
  5.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率达100%。
  6.开展规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村达40%以上。
  7.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达60%以上。
  8.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将群众需求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9.3年平均出生性别比低于110,并逐年趋于正常范围。
  10.县级技术服务机构达到“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群众满意”,乡镇规范化服务所比例达50%以上。
  11.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及时率达85%以上。
  12.规范的产后、术后和药具服务随访率达95%以上。
  13.已婚育龄妇女当年妇女病普查率达20%以上,诊治率达10%以上。
  14.计生干部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
  15.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知晓率达80%,新婚夫妇参学率达100%。
  16.无计划生育违法违纪重大案件发生。
  17.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乡级技术服务人员中要有1名以上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服务所放环比例在80%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
  18.人口(婚育)学校有凝聚力和吸引力,县乡服务站宣传教育功能健全。
  19.宣传品和宣传袋户有率在95%以上,优先优惠政策及办事程序村级上墙率达100%。
  20.县以下不再下达人口计划,按政策生育,简化办证、再生育审批手续。
  21.建立、实行定期汇集、分析使用群众需求信息的制度。
  22.县、乡建立并运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统计信息录入率100%,准确率达90%以上。
  23.实行流入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流入育龄群众验证率达90%以上,流出育龄群众发证率达90%以上;协查率、函复率达到国家要求。
  24.财务管理规范。
  25.县级计划生育协会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乡(街)、村(居)协会每季度活动一次以上,定期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意见和需求。
  26.出台并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27.乡村专干和自管小组长入户访视率在95%以上。
  28.县、乡服务机构、人员、设施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配置。
  29.县、乡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里要求。
  30.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服务项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31.村及村以下人员报酬纳入转移支付,落实率达100%。
  32.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各部门责任落实。
  33.社会抚养费当年征收率在40%以上,次年征收率在70%以上,3年内征清。
  34.统计误差率在5%以下。
  35.出生孕情检出率90%以上。
  (三)验收命名程序 
  评估验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口计生部门实施,以县区市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自查申报。
  县区市的评估验收先由乡级进行自查,县级逐乡进行评估验收后,认为全县基本达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的,向市州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过市州综合评估验收达标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人口委。经省人口委评估验收合格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牌。具体评估验收的程序如下:
  1.乡级自查
  乡镇对辖区每个村进行入户调查,汇总全乡每个村在调查时点的入户调查数据,根据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自评,乡镇人民政府将自评结果上报县区市人民政府。
  2.县级自查
  县区市对各乡镇自查数据进行复核,每乡入户调查一个行政村,汇总调查时点数据,按乡镇自查和入户调查数据对各乡镇按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评估。
  县区市根据自查结果,按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自评,认为本县区市达到优质服务县标准后,县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州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申请验收。
  3.市级评估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收到县区市人民政府的验收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
根据核查的县乡自查数据和入户调查结果,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评估,如该县区市达到优质服务县标准,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申请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与自查表格一起上报,同时抄送省人口委。
  4.省级评估验收
  收到市州申请验收报告后,省人口委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抽查数据,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评估,如该县区市基本达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省人口委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授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日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面对诸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建立快速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食品召回制度作为建立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本文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理论研究背景,以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为主线,提出该制度体系尚存在的不足,并以美国为例总结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特点,以此为借鉴,探讨如何使食品召回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召回;制度完善;食品分级召回;食品溯源管理;食品召回责任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依此普世的社会价值观念,“安全”这一要素显然是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所应当具备的最为基本的条件。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却在不断爆发,从国际范围来说,如英国的"疯牛病"、欧洲的"口蹄疫"、席卷全球的禽流感等等。与之相应的,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如劣质奶粉、苏丹红、石蜡火锅底料、瘦肉精、毒大米,以及前几年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等事件。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后果之重,已经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

  面对接踵而至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快速有效地将问题食品从市场上撤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以便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当下我国着重探讨并急于解决的问题。其中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通过对国外先行者经验的学习以及对基于本国国情把握之上的实践摸索,形成一套独特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由于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为避免缺陷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商必须及时将缺陷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如果生产商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行将缺陷食品进行召回,由此所确立的制度即为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品安全事后监管有效措施,既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又能够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为,从而全面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从食品召回制度的设计初衷与实践效果分析,该制度具有预防性、无偿性、大众性、实体法与程序法兼容性等特征。所谓预防性是指食品召回制度的功能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或者阻止其进一步扩大,从而防止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侵害。该制度有利于防患于未然,避免该类产品大规模损害的发生。无偿性是指生产商、经销商、进口商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无偿地召回不安全食品。因为不安全食品的产生责任在于生产者一方,消费者是受害者,所以经济损失必须由生产者承担,这也是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大众性是食品召回制度最典型的特点,因为相比而言,汽车、玩具等产品召回涉及的只是一部分消费者,而食品消费是所有人都需从事的活动。

  此外,食品召回制度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规定,两者相互兼容,程序性特征又催生出期限性特点。程序性是指不管是主动召回还是被责令召回,都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违反程序将导致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期限性是指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尽快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危害扩大。期限性特点源于食品消费的本身特点,因为食品消费是一次性的,且有保质期的限制,消费者通常不会囤积食品,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食用的时间间隔很短。倘若食品的召回稍有迟延,就会造严重的后果。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之现状

  2002年11月,北京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成为我国食品召回的开端。2006年8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颁布实施《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缺陷食品分级召回,并成立了缺陷食品鉴定组,这是我国首个较为系统、具有操作性的食品召回制度。在积累了足够的实践经验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虽然这仍然只是一个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不能统领其他食品监管部门,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2009年2月28日,经历了数次草案搜集各方意见后,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五十三条对食品召回作出明确规定,至此,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终于被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对于构建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由于该法只对食品召回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把食品召回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如何具体操作做一个很好的衔接,而且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很完善,不可能很好地应对实际存在的种种问题。因此说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尚不够成熟。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相当完备,我国应当借鉴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做法,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三、以美国为例,总结国外食品召回特点

  各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食品召回的监管机关、主体、条件、程序、法律责任以及食品的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等相关制度都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的规定。其中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在管理市场经济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食品召回的具体实施中,可操作性强,效率高,效果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体系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上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实施的强制性行为。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检疫局主要负责监督肉、禽、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食品和药品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检疫局管辖以外的产品,即除肉、禽、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这两个部门负责各自管辖下的食品召回的全过程,职责明确,互不交叉,有效的发挥监督的作用。消费者利益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不能完全归因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强,而是因为美国政府有一套能够帮助弱小消费者的机制。

  (二)食品召回分级召回

  美国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和药品安全局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后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将食品召回分级处理,既有利于正确的确定缺陷食品的危害程度,及时化解风险,同时避免了事态的扩大,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和社会秩序的动荡。

  (三)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与生产食品及动物饲料产品相关的单位,包括生产者、加工者、包装者、分销者、接受者、持有者及进口商都应当及时建立记录档案。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良好的食品可追溯性是成功召回食品的基础。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各个阶段的连续的信息追踪系统,记录保留从初级产品到最终消费品各个阶段的完整的信息资料。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利用“电子身份证”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就能立刻找到问题根源以及问题链,极大地提高了食品召回的效率和效力。

  (四)鼓励企业在食品召回中的诚信自律

  如果企业发现食品存在安全缺陷,勇于承认问题,在监管部门还没有下“禁令”时就发出产品召回令,撤回自己的产品,并且在食品召回过程中与FSIS(食品安全检验局)或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合作,主动提交问题报告要求召回缺陷食品,一般能得到宽大处理。反之,如果企业不与政府合作,发现问题有意隐瞒,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制度鼓励企业诚信自律,最终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赖。

  三、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要建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就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正式、明确地提出食品召回制度,是法律方面的一大进步,但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经济市场,单靠一部法律的力量是不够的,建议在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其他配套的具体方面的单行法规,最终形成权威的,科学的,合理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首先,《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法,应该在条文中增加对《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联系。比如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有关食品召回事宜本法有规定的,依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则依《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将其上升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从而建立起宏观与微观规定相结合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其次,需要分别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具设备召回管理办法。其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应明确食品召回的适用范围、食品召回的分类、食品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食品召回的监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食品添加剂召回管理办法》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明确食品添加剂召回的标准要求、食品添加剂召回的程序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食品用具、设备、包装材料召回管理办法》可由卫生、工商部门联合发布,明确召回的适用范围、召回的标准要求、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最后,需要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具设备召回指南。此类指南虽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但指南在帮助和指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发达国家比较注重指南的运用,我国在这方面应该给予重视。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