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51:02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普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过程中,既有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其贯彻实施,关系到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
为切实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全国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应把该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二五”普法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工作。各地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面向人民群众,面向社会,突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一重点,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为该法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宣传工作的指定教材,是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审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讲话》一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准确地依据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使各类经营者正确理解该法的各项规定,正当从事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分期举办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逐级进行培训,并对辖区内各类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进行系统培训。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和工商企业人员培训使用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组织编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
三、宣传和培训的要点是: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4.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关及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和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各地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各地有关这项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会字第10号通知,在1980年内,从1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现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已经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现对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上述几类现行
犯死刑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应在裁定书的最后结论部分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本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对××犯×××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在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后另行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死刑的判决。”
(二)执行死刑命令和停止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署名,按一犯一令发给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一份,不对外公开宣布。在执行死刑命令中应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字样(见附件(一)(二))。
(三)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出布告,要写上: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二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外开放的地方,不准在公共场所张贴布告。
(四)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犯,仍按过去办法,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准死刑案犯的数字和备案材料报告本院。表报中所列的具体罪名应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准(见附件(三))。
(五)1980年1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仍按本院[79]法办字第92号《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办理。关于报送物证问题,除能够附卷的书面证据仍应报送外,其他物证只附送原物的照片和物证的鉴定及
说明。对于不报送的物证,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妥善保存。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被告人时,对此类物证必须查证属实。
附件:(略)



1980年3月18日
浅析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

丁巍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由过去的政策性行为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计划生育工作也逐渐地改变了以往强制粗暴的工作作风,取而代之为优质服务型的良好形象。虽然如此,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基层政府需要抓好的头等大事。可是,由于法律实施监督不力,出现的问题比起以前来要显得更加严重。笔者近期对苏北某区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调查,从中发现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现象特点,并且试图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提出一些预防措施,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主要负责人。从我们查处的基层计划生育方面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其中大多数是乡镇党委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书记、乡长以及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2、多名犯罪嫌疑人“联手”作案的现象严重。每一起犯罪事实,往往是由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具体实施人以及斡旋人来共同完成。他们共同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借以达到所共同追求的非法目的。

3、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开性。一些从事计划生育的人员乃至一些乡镇,为了自己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公开或半公开地向一些想生二胎的计划生育户明码标价,只要交点钱就可以生二胎。甚至有些计划生育干部竟然动员辖区内计划生育村长去主动寻找想交钱生二胎的农户。而就计划生育对象户来讲,交点钱,既可以免去罚款又省了到外地躲避,双方都有利,一拍即合。滥用职权行为已经悄然地从隐秘走向公开。

4、作案手段的多样化。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历,为他们积累了作案“经验”。分析他们的手段大概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先与计划生育对象签订合同收取押金,然后故意放纵生育没收押金法;第二、视超计划生育不闻不问,等待罚款法;第三、搞虚假准生手续,收取手续费法;第四、降低人口抚养费征收标准,培养征收户法;第五、隐瞒少报超生人口法等等。以此达到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的目的。

5、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乡镇。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在文化水平提高的同时,对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不再觉得只有男孩才能发家致富、养老送终,女孩也照样能够做到这些。从调查结果看,经济条件好的一般不会冒着被罚得倾家荡产的危险而去硬性超生,计划生育工作做的相对较好。而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由于交通地理环境和人们生育观念的差异,地方财政紧张,政府将计划生育政策视为一种自己可控的资源,加之一些计划生育干部价值观的错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原因

1、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大权仍集中在乡镇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干部,这些能拍板定音的干部,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有的干部对于计划生育问题,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对手中的权力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2、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普遍文化层次较低,缺乏最起码的法制观念,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他们中的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滥用职权是犯罪,在他们看来不过是多生几个孩子的事情。甚至认为“我为你办事,你交点钱,只要没有装自己腰包,有什么不可”。不明不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地方财政状况欠佳,被迫违法创收。多年来,对计划生育部门投入很少,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一分钱不投入,甚至还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仅仅靠罚款来运作,以至于出现计划生育干部收罚款抵工资的现象。而诸如检查、妇检、宣传等等均需要经费。这样,势必会造成一些计划生育干部为了小集体的经济利益而滥用职权。

4、落后的生育观念是滋生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犯罪的土壤。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部分仍然存在只有男孩才能发家致富、养老送终落后意识。为了生到男孩,而不惜倾家荡产的人依然还有,这给了部分计划生育干部可乘之机。

5、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上级职能部门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上报的申请生育的材料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一般不复查,甚至存在渎职问题。这为违法者提供了可趁之机,从而滋生犯罪。

6、财务制度不规范,给了违法人员可乘之机。财务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财务账目混乱,收入、支出全凭各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计划生育部门的账上屡见不鲜。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谁收谁用,不用白不用的情况。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

三、遏制预防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对策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法令和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是当务之急。

1、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引导计划生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对待权力,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地遵纪守法。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层计划生育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计划生育干部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应该服务于人民。另外,努力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面的有关的条例,使公众自觉地遵纪守法,让一些图谋不轨的计划生育干部失去犯罪的土壤。

2、强化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用人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减少体制本身的漏洞,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图谋不轨者想为不能为。首先,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对乡(镇)计划生育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界定,并要相互制约。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做到检查经常化、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廉政建设要依靠群众,只要把群众动员起来了,到处就布满了警惕的眼睛,腐败分子就无处藏身了,现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绝大部分来自群众举报的事实,充分证明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探索新的新闻监督形式,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3、完善财务制度,增加合理投入。严格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付关口,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规定的罚款要及时纳入财政国库统一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财政按标准统一发放。对一切假公济私的行为予以严惩。与此同时,增加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合理财政投入,解决计划生育部门经费困难问题。让他们没有必要去实施违法行为。

4、充分利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计划生育干部的审计、监督。充分利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加强宣传。注意发现诱发犯罪的制度管理、外部监督、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沟通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联 系 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丁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