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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29:02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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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农业增产技术,充分发挥物质投入效益,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粮食产量恢复到灾前水平的奋斗目标,努力攀登粮食生产的新台阶,“七五”期间每年由省财政拨专款30至40万元,奖励推
广农业增产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一、奖励的对象
(一)参加农业技术承包取得显著成绩的全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推广单项或综合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三)在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四)积极组织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完成任务好,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技术承包,最低要包一个村,成绩显著。粮豆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20%以上(“以上”含本数在内,下同)为一等,增长15%以上为二等,增长10%以上为三等。
(二)高产系列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组织推广,要求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推广面积分别占其种植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15%以上为一等,增长10%以上为二等,增长5%以上为三等。
(三)粮食作物地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推广面积,平均单产比对照地块增产60%以上为一等,增产50%以上为二等,增产40%以上为三等。
(四)建立玉米、水稻、大豆三种作物种子标准化乡,实现单一作物种子标准化县,达到验收标准,成绩显著,粮食平均增产5-10%以上。
(五)积造有机农肥,以乡为单位,平均每亩积造优质农肥3立方米以上,其中秸棵肥占30%以上。
(六)推广优化配方施肥技术,以乡为单位,单产增长10%以上者,推广面积占粮豆面积70%以上为一等,60%以上为二等,50%以上为三等。
(七)改造低产田,以乡为单位,改造面积占低产田面积的10%以上,粮豆平均亩产达800斤以上。
(八)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以县为单位,做到测报准确,病虫害发生后,及时组织防治,效果显著,没有造成危害的。
(九)推广微量元素,以乡为单位,施用面积占全乡粮豆总面积70%以上,平均单产比对照田增产5%以上。
(十)积极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对一个贫困村或屯(三年平均人均收入200元以下),通过科技扶贫,全面落实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单位面积产量比当地历史最高年份增长40%以上为一等,30%以上为二等,20%以上为三等。
(十一)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取得优异成绩或有改进创新,增产显著,经济效益明显的。
三、评定、表彰奖励办法
(一)按项目管理和奖励。年初各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或个人,制定技术承包或推广项目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由上一级农业部门审定,以市、地、州为单位,将当年农业技术承包,推广项目计划于一月末前(一九八七年于四月末前,以邮戳日期为准)上报省农业厅。平时按项目检查
,年终按计划项目验收。
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面积、主持人(或承包人)、参加承包人数、推广手段、指标等,并附技术措施方案。
年终评报成果时,一个地块只准报一项,不设重复奖;每个科技人员只能报两项,不得超过。
(二)评定办法。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审定、落实、检查、年终评审和推荐等项工作。年终,由承担人或单位做好推广农业技术工作总结,提出报奖申请,县农业局负责检查验收,市、地农业局负责汇总,各级政府把关。凡符合得奖条件的都要填写呈报表,并附
总结材料和乡、村证实材料一式三份,于当年十二月末前报省农业厅,综合平衡后,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属集体的发给奖状,属联合协作的项目,其中成绩突出的发给证书。凡参加人员均可获得奖金。




198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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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2〕1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有效实施,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款费率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等文件的要求申报车险条款费率。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严禁擅自变更车险条款费率。

  二、关于保险单证管理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单证印制、发送、存放、领用、核销、盘点等制度。

  (一)选择印刷单位的事后报告制度

  1、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为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印刷单位,印制单证的防伪技术应达到《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1号)规定的要求。

  2、各财产保险公司选定印刷单位后,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签订的印刷合同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工商执照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选定企业印制的样本等。

  (二)单证样本和编号的事后报告制度

  1、单证样本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变更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格式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办报告,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中关于样本备案的要求。

  2、单证编号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将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使用编号的编制办法,于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告。

  (三)作废单证的管理

  监制单证的销毁应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为单位统一进行。

  1、建立销毁单证的登记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销毁登记表,按销毁单证的单位逐级填报,并由各级负责人签字。销毁登记表应妥善保存。

  2、销毁单证报告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在销毁单证前,应向当地保监办报告,各保监办可到销毁现场检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防止出现撕单、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条款、费率、单证格式的社会公布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说明、保险单证的样式、保监会提示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在所有营业场所以及代理机构张贴,并在公司网站公布,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关于宣传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守保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严禁将本公司车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比较,误导消费者;严禁各保险公司相互诋毁。

  五、关于信息统计与分析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工作,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电子化管理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机动车辆保险的所有数据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信息应向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办开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1、分角色管理控制系统;

  2、条款、费率中涉及的重大风险因素的分类统计汇总;

  3、按保单、指定时间段、指定区域提取数据,包括批改情况、收费情况、赔款情况等;

  4、按保单发生年、赔款发生年以及会计年度统计有关信息;

  5、数据应能转换为EXCEL表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他数据库类型;

  6、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对接,能够自动核对保单的收费及财务入账情况,能够自动生成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

  (二)监管报表的填报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填制、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监管报表应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基础数据自动生成。

  六、关于数据真实性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继续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保险财务、业务数据真实。

  (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在账外核算应收保费,严禁保费收入不入账和跨核算期甩账。

  (二)加强对代理人和代理手续费的管理。代理手续费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应以转账形式支付单位代理手续费。

  (三)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严禁任意提取准备金。

  (四)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不得在赔款支出项目中列支与理赔无关的费用,严禁编造假赔案。

  (五)按规定核算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性费用的分配原则。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保监会将依据新的《保险法》,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更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现将《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行。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年;
3.装修工程为__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