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概念)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日常公用经费三部分。
第四条(编制原则)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各种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市级综合财力安排应当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按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按定额分别编制。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
第五条(编制方法)
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进行编制。
定员,是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编制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基准期编制(或人事部门核定的控制数)内实有人数计算;离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实有人数计算。
定额,是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定额标准的制定)
定额标准的制定要以公平为前提,以财力可能为基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采用规范、科学的方法制定。
(一)人员支出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工资、津贴及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计算确定。具体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国家确定的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标准计算确定。具体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
(三)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在分析各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为测算对象,制定日常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根据行政单位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或档次,并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制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
第八条(预算申报)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具体组织编制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建议数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预算审核)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建议数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条(预算编制)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的“目”级科目,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预算批复)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市级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
市级部门(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市级部门(单位)对年度内政策性调资、行政事业单位基准期之后编制内人员变动等事项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市级部门(单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预算监督)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市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sp; 定员,是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编制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基准期编制(或人事部门核定的控制数)内实有人数计算;离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实有人数计算。
定额,是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定额标准的制定)
定额标准的制定要以公平为前提,以财力可能为基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采用规范、科学的方法制定。
(一)人员支出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工资、津贴及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计算确定。具体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国家确定的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标准计算确定。具体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
(三)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在分析各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为测算对象,制定日常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根据行政单位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或档次,并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制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
第八条(预算申报)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具体组织编制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建议数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预算审核)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建议数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条(预算编制)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的“目”级科目,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预算批复)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市级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
市级部门(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市级部门(单位)对年度内政策性调资、行政事业单位基准期之后编制内人员变动等事项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市级部门(单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预算监督)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市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三日
贵阳市优秀专利评奖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市发明创造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及产业发展,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优秀专利奖,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奖工作。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技术创新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第五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奖项设置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优秀专利奖评选:
一、专利权合法有效,无专利权属纠纷及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该专利已实施,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相同奖励。
第七条优秀专利奖奖项设置标准:
(一)一等奖
该发明专利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起到积极的作用,或有效解决了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实施三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较大作用;对解决本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有较大作用;已实施二年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已实施二年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设立贵阳市优秀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为贵阳市优秀专利奖评审机构。市优秀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每两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由贵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小组。评审办公室设在贵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优秀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专业评审小组人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从贵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候选对象由各区(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知识产权、科学技术专家推荐。
各推荐单位或专家应优先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积极运用专利制度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十一条受推荐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评审办公室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①《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②专利证书复印件;③专利有效性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④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关证明;⑤申报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呈送评审委员会总评。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评审小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可以获奖;若为半数,可再次进行投票或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评审办公室将评出的获奖项目公布在《贵阳日报》和贵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社会公众可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报评审办公室裁定。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资料后,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经公示和异议裁定后,评审办公室将最终审核获奖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贵阳市优秀专利奖奖励经费由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对荣获贵阳市优秀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的单位或个人有关申报材料不实或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