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定
山西省运城市财政局
运城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准则。《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准则。今后,一切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资产处置行为务必遵照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它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权交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国资)部门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管。
第五条 各级工商、国土、房产、经济、商务、监察等职能部门,严格遵照本规定要求,各司其职,保证产权交易中心工作的依法、正常进行。
第三章 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六条 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运城市区域内合法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有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1)对需要转让或处置的资产及所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
(2)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3)会同批准机关确定产权(股权)转让方式;
(4)按规定选择、确定经纪机构;
(5)具体实施操作以协议转让或挂牌方式进行的交易;
(6)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
(7)履行股权托管、转让、交易鉴证及有关部门授权的产权界定等职责;
(8)为企业并购、重组、产权置换、招商引资提供服务。
第七条 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管理制度按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具体制定。
第八条 我市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包括:
1、企业破产资产;
2、改制企业需要变动的产权;
3、企业重组需出售的资产;
4、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和核准报废有残值的资产及经核准需要有偿转让的资产;
5、公司制企业(不含上市公司)需出让的国有股权;
6、集体企业、社团组织中需转让的国有资产;
7、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财产、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财产等;
8、人民法院裁定变现中的国有资产;
9、 国有资产的出租、置换。
10、需转让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
11、其他
第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还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政策禁止交易的资产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1、拍卖;
2、招投标;
3、挂牌;
4、协议转让(含资产出租、并购、改制、重组等);
第十三条 政府批准无偿划拨的国有产权可不在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但必须在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
第五章 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转让方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㈡、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㈢、根据征集受让方情况,产权交易中心商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㈣、按确定的交易方式选择交易经纪机构。
㈤、成交后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的监督下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㈥、成交后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手续。
㈦、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中心和产权转让经纪机构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产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产权的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转让方及转让资产基本情况;
4、权属证明或产权界定书;
5、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或备案文件;
6、转让资产明细表;
7、资产瑕疵承诺,保留价和特殊要求;
8、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意见;
9、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后,在征集受让方期间,受让方应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1、填写竞买登记表;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或资格证明;
3、缴纳规定的保证金;
4、资信证明;
5、出具购买承诺;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后确定交易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或招投标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时,由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选择经纪机构的条件和办法确定拍卖机构或招投标代理机构。
产权转让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由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制订的《产权(股权)转让合同》。由产权经纪机构持合同文本和《成交确认书》经产权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合同内容:
产权转让成交后,出让方、受让方及产权转让经纪机构、产权交易中心应在转让合同上签字盖章。
转让合同内容:
1、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3、转让产权单位(企业)职工安置意见;
4、转让产权单位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 的条件;
11、其他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土地使用权是特殊产权,对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时,原使用方须先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局和其他资产转让方分别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一并委托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需要以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在转让土地时,应直接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应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是产权交易的合法凭证。 财政、国资、工商、国土、房产、税务、车管等部门须依据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为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登记、过户、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在运城市区域内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各类经纪机构(拍卖、招投标、专业市场),都应持有效证件到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且遵照交易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产权交易活动无法如期进行,需中止或终止交易的,产权经纪机构应提前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报告并发出通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今后凡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必须到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事宜。对于在场外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国土、房产、税务等职能部门,未审查受让方《产权交易凭证》,擅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单位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转让活动终止。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追究其责任。
1、未按本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
3、转让方、转让标的的使用单位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受让方之间、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弄虚作假,有意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单位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国有资产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不得再委托其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犯本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办理或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和社团组织的产权交易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运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955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午寿 丁锦源 丁毓珠(女) 卜国明 于元平
于学忠 马 力 马木根 马介璋 马志民
马宋玉(女) 马 临 马逢国 马景煊 马墉宜
王丹凤(女) 王为谦 王永乐 王华生 王克继
王英伟 王国华 王国兴 王绍尔 王敏刚
王敏超 王景儿(女) 韦国洪 韦基舜 云大棉
区永熙 贝钧奇 仇振辉 文汉明 文富稳
文 楼 方 中 方心让 方 和 方津生
方润华 方黄吉雯(女) 方 铿 方锦鸿
计佑铭 尹才榜 尹广霖 孔令成 孔祥勉
邓广殷 邓伟文 邓兆棠 邓庆业 邓良顺
邓其达 邓国纲 邓南盛 邓祖国 邓致祥
邓惠雄 邓 甘 宁 甘博文 古胜祥
古宣辉 古嫣琪(女) 左龙佩兰(女) 石汉基
石礼谦 石松生 石景宜 卢文端 卢伟国
卢志强 卢荫强 卢重兴 卢恩成 卢瑞安
叶天养 叶庆宁 叶庆忠 叶若林 叶杰全
叶国华 叶国忠 叶国谦 叶顺兴(女) 叶维晋
叶瑞卿(女) 叶满华 叶德铨 田北辰 田北俊
田益民 史泰祖 丘铭剑 丘福雄 邝志伟
邝耀深 冯一柱 冯万如 冯文正 冯可立
冯永祥 冯仲佳 冯庆锵 冯志坚 冯国伦
冯检基 冯添枝 冯 琳(女) 司徒家成 邢 籁(女)
成火南 成汉强 吕礼章 吕庆培 吕志和
吕灿锦 吕明华 吕慧瑜(女) 朱 正 朱幼麟
朱建华 朱树豪 朱莲芬(女) 伍占美 伍卓林
伍秉坚 伍淑清(女) 伍德良 任枝明 邬维庸
庄世平 庄沁如(女) 庄启程 庄绍绥 刘强
刘千石 刘文炜 刘汉铨 刘汉强 刘吉良
刘华森 刘庆祺 刘江华 刘宇新 刘运喜
刘志华 刘志荣 刘志强 刘克溪 刘秀成
刘奇 刘国声 刘国辉 刘佩琼(女) 刘诗昆
刘绍钧 刘荣广 刘皇发 刘炳章 刘柔芬(女)
刘健仪(女) 刘浩清 刘鸿书 刘森波 刘惠文
刘嘉敏 关之义 关汪洲 关海山 汤国华
汤恩佳 汤家骅 许长青 许文博 许汉忠
许伟玑(女) 许旭明 许冠文 许晋奎 许超明
许智明 许照中 许锦成 阮北耀 阮纪堂
阮曾媛琪(女) 孙大伦 孙启昌 孙启烈
羽智云 纪文凤(女) 麦邓碧仪(女) 麦国风
麦建华 麦桂圃 麦耀堂 严日初 严镇南
劳永乐 苏开鹏 苏B021成 苏肖娟(女) 苏泽光
苏健康 苏绮丽(女) 杜 毅(女) 李乃尧 李乃
李大壮 李子良 李凤英(女) 李东海 李业广
李乐诗(女) 李 汉 李汉城 李 宁 李永生
李 扬 李达仁 李伟民 李伟庭 李仲潮
李伦杰 李华明 李兆基 李兆铨 李庆生
李 欢 李志峰 李连生 李秀恒 李佐雄
李应生 李启明 李君夏 李君豪 李杰江
李国兴 李国宝 李国章 李国强 李明佩(女)
李明海 李明 李和声 李侠文 李炎昌
李泽钜 李泽培 李泽添 李泽楷 李宗德
李迦密 李绍鸿 李柱铭 李树仁 李树旭
李觉文 李祖泽 李健鸿 李颂熹 李家仁
李家杰 李家晖 李家祥 李唯仁 李崇德
李深和 李敬天 李景勋 李景衡 李焯芬
李锦贤 李鹏飞 李群华 李 静 李嘉诚
李嘉音(女) 李德森 李耀斌 李耀新 杨 光
杨伟添 杨孙西 杨孝华 杨 钊 杨位醒
杨启彦 杨国琦 杨国强 杨革新 杨海成
杨家正 杨祥波 杨超发 杨 森 杨锦珍(女)
杨碧瑶(女) 杨耀忠 连阳平 吴天海 吴长胜
吴文拱 吴文穗 吴世荣 吴光正 吴连烽
吴英 吴享洪 吴树炽 吴思远 吴钟能
吴俞霖 吴亮星 吴家玮 吴康民 吴清辉
吴惠明 吴智明 吴 斌 吴楚妹(女) 吴锦泉
吴锦津 吴肇文 吴慧仪(女) 吴霭仪(女) 吴耀东
岑才生 岑丽仪(女) 岑嘉评 利雅博 邱戊秀
邱浩波 邱德根 何世柱 何冬青 何汉权
何观发 何志平 何志坚 何沛德 何国璋
何宗声 何 何承天 何柱国 何钟泰
何俊仁 何家昌 何火斤基 何景安 何锡安
佘继标 余 汇 余寿宁 余若薇(女) 余国春
余润兴 余维强 余 余鹏春 狄志远
邹允贞 邹灿基 邹哲开 闵建蜀 汪明荃(女)
汪建中 沈本瑛 沈雪明(女) 张人龙 张小杰
张天生 张云枫 张少强 张日祥 张文光
张双庆 张汉忠 张永言 张永珍(女) 张华峰
张宇人 张志荣 张志雄 张佑启 张国华①
张国华②
注:张国华①--张国华跌打骨科医疗中心中医师
张国华②--香港大学教育学院助理教授
张国标 张明合 张明敏 张炜生 张炜林
张学明 张勋贤 张俊挺 张闾蘅(女) 张炳良
张家敏 张培生 陆 地 陆达权 陆达兼
陆宏广 陆建英(女) 陆联芬 陆增镛 陈乃强
陈万雄 陈小玲(女) 陈广生 陈子钧 陈天佑
陈云生 陈少琼(女) 陈日新 陈文鸿 陈文裘
陈以诚 陈玉书 陈 东 陈立志 陈汉铨
陈汉森 陈记煊 陈永健 陈永棋 陈圣光
陈协平 陈有庆 陈达文 陈廷骅 陈伟业
陈伟南 陈伟麟 陈兆根 陈汝旭 陈志光
陈志明 陈志炜 陈杏英(女) 陈丽云(女) 陈丽华(女)
陈财喜 陈B025 陈伯芳 陈启宗 陈若瑟
陈茂波 陈茂强 陈松龄 陈国强 陈明亮
陈金烈 陈金霖 陈炎光 陈宝珠(女) 陈荣灿
陈荣宗 陈荣美 陈树安 陈树标 陈复礼
陈剑光 陈剑声(女) 陈庭有 陈炳枢 陈炳焕
陈祖泽 陈振华 陈桦硕 陈晓颖(女) 陈健波
陈润根 陈捷贵 陈 彬 陈铭润 陈清泉
陈清霞(女) 陈鸿基 陈婉娴(女) 陈维端 陈葆心(女)
陈植桂 陈景生 陈智文 陈智思 陈普芬
陈港养 陈裕光 陈瑞球 陈锦祥 陈镇仁
陈林 陈耀华 邵友保 招显 范佐浩
范尚德 范徐丽泰(女) 范锦平 林广兆
林贝聿嘉(女) 林长志 林文辉 林汉强
林吉胜 林百欣 林光如 林伟强 林华英(女)
林李静文(女) 林 劲 林国昌 林和起
林炎南 林学甫 林贵昌 林宣武 林振永
林根苏 林健锋 林乾礼 林崇绥(女) 林康华
林淑仪(女) 林淑芬(女) 林辉实 林 强 林照权
林锦仪(女) 郁德芬(女) 欧阳成潮 欧阳宝珍(女)
易志明 罗义坤 罗友礼 罗东旗 罗乐风
罗仲荣 罗君美(女) 罗叔清 罗建平 罗建生
罗致光 罗祥国 罗盛慕娴(女) 罗康瑞
罗焕昌 罗景云 罗锦辉 罗德丞 周子京
周永成 周永新 周光晖 周亦卿 周安达源
周转香(女) 周贤明 周宝芬 周厚澄 周润赏
周 铭 周梁淑怡(女) 周镇邦 冼大敏
冼汉镔 冼国忠 郑丁富 郑汉钧 郑伙有
郑克和 郑苏薇(女) 郑利明 郑启明 郑明训
郑金娣(女) 郑俊平 郑海泉 郑家纯 郑 彪
郑维志 郑维健 郑景文 郑裕彤 郑耀宗
郑耀棠 单仲偕 单志明 赵少萍(女) 赵汉钟
赵雪莲(女) 赵镇东 赵赞安 荣智健 胡 仙(女)
胡汉清 胡应湘 胡国贤 胡国祥 胡法光
胡定旭 胡经昌 胡 珠 胡晓明 胡鸿烈
胡 麟 柯清辉 查济民 查懋声 钟士元
钟伟平 钟华楠 钟树根 钟期荣(女) 钟瑞明
香灼玑 侯伯文 侯叔祺 侯瑞培 施子清
施学概 施祥鹏 施展熊 洪承禧 洪 炳
洪祖杭 洪祖星 洪清源 觉 光 费明仪(女)
费 斐(女) 姚秀卿(女) 姚明强 姚易明 姚顺好(女)
姚鸿志 骆国安 秦钰池 袁士杰 袁仕杰
袁伟强 袁兆英 袁志海 袁启顺 袁 武
袁家齐 袁靖罡 袁福和 袁耀全 莫乃光
莫汉辉 莫应帆 莫国荣 夏佳理 夏 梦(女)
顾思聪 顾振华 钱果丰 倪少杰 倪锦辉
徐四民 徐汉光 徐守沪 徐国炯 徐是雄
徐起超 徐展堂 徐 淦 徐锦尧 徐锦辉
徐增平 徐耀祥 奚治月(女) 翁志明 翁家灼
凌文海 高苕华(女) 高宝龄(女) 高敬德 高泉
郭必铮 郭志一 郭志权 郭志德 郭 苏
郭 炎 郭炳江 郭炳湘 郭烈东 郭海生
唐一柱 唐大威 唐英年 唐治安 唐学元
唐焕甜(女) 唐翔千 唐楚男 浦 江 涂谨申
容启宁 容启泰 谈灵钧 黄乙昌 黄士心
黄万成 黄 山 黄广荣 黄仁龙 黄 火
黄火金(女) 黄玉山 黄龙德 黄戊娣(女) 黄汉清
黄永标 黄再英(女) 黄成智 黄光汉 黄守正
黄克立 黄灿鸿 黄宏发 黄良会 黄英豪
黄 杰 黄国礼 黄国础 黄国健 黄明辉
黄金富 黄 河 黄河清 黄泽恩 黄学海
黄定光 黄宜弘 黄建立 黄建源 黄肃亮
黄绍伦 黄柏良 黄柏胜 黄树德 黄钢城
黄保欣 黄铁城 黄家伦 黄容根 黄 球
黄乾亨 黄敏杰 黄 旌 黄婉仪(女) 黄绮丽(女)
黄紫玉(女) 黄景强 黄景新 黄富荣 黄瑞勋
黄照康 黄 黄嘉纯 萧亦煌 萧咏仪(女)
萧婉嫦(女) 梅岭昌 曹王敏贤(女) 曹文锦
曹世植 曹圣玉(女) 曹光彪 曹宏威 曹启乐
龚如心(女) 龚志强 脱志贤 脱杨少珍(女)
脱瑞康 清 洪 梁广熔 梁广灏 梁天培
梁云生 梁汉威 梁权东 梁伟英 梁伟浩
梁华济 梁兆棠 梁红卿(女) 梁志刚 梁志坚
梁志敏 梁君彦 梁英标 梁尚立 梁国忠
梁国辉 梁明娟(女) 梁秉中 梁定邦① 梁定邦②
梁荣佳 梁荣能 梁钦荣 梁适华 梁 庭
梁炳华 梁炳坤 梁炽辉 梁 津 梁振英
梁健文 梁海明 梁悦明(女) 梁家杰 梁家骝
梁智鸿 梁富华 梁祺 梁筹庭 梁煜林
梁 梁魏懋贤(女) 彭长纬 彭华根
彭准来 彭铿然 董建成 董建华 蒋丽芸(女)
蒋丽莉(女) 蒋秋霞(女) 程万琦 程介明 傅德桢
释永惺 释果德(女) 释衍空 释智慧 曾文仲
曾正麟 曾汉强 曾协泰 曾向群 曾励强
曾秀梅(女) 曾松芬 曾国强 曾星如 曾洪华
曾宪梓 曾恩发 曾钰成
注:梁定邦①--DBS(新加坡发展银行)广安银行董事长
梁定邦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咨询顾问
曾 彬 曾德成 温水平 温丽友(女) 温金泉
温学濂 温悦球 温嘉旋 谢中民 谢仕荣
谢伟铨 谢孝衍 谢志伟 谢 炳 谢爱红(女)
谢鸿兴 赖庆辉 赖锡璋 赖锦璋 雷添良
简卫华 简文乐 简永基 简志成 简志豪
简炳墀 简福饴 鲍绮云(女) 蔡大维 蔡中虎
蔡观伟 蔡志明 蔡克刚 蔡来兴 蔡 坚
蔡国光 蔡衍涛 蔡冠深 蔡素玉(女) 蔡根培
蔡海伟 蔡渭衡 蔡锡聪 蔡镇华 蔡德河
廖长城 廖正亮 廖本怀 廖成利 廖烈文
廖敬棠 谭万钧 谭小莹(女) 谭凤仪(女) 谭永泰
谭伟豪 谭尚渭 谭国雄 谭咏麟 谭惠珠(女)
谭福添 谭耀宗 翟绍唐 熊永达 黎叶宝萍(女)
黎时火爰 黎胜仔 黎培荣 黎锦文 黎德全
颜文浩 颜锦全 潘业勤 潘乐陶 潘兆平
潘江伟 潘杜泉 潘伯新 潘国城 潘国濂
潘宗光 潘承梓 潘祖尧 潘景顺 潘德邻
薛凤旋 薛建平 薛磐基 霍君荣 霍英东
霍震霆 霍震寰 戴 权 戴希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6月至7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和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发函,征询是否愿意参加选举会议。发出征求意见函(附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1022份,交回登记表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有966人,其中有8人因非中国公民身份不能参加选举会议,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为958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选举会议成员,未发征求意见函。最近,有1人调回内地工作,有3人因病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为95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