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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3:23  浏览:9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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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经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核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保障劳动系统“三五”普法规划任务的落实。要认真抓好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律、劳动专业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提高依法
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同时,在全社会劳动者及企业经营管理者中,也要大力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打好基础。
为掌握劳动系统普法工作的全面情况,请你们将本地区“三五”普法规划,于1996年11月底以前报送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从1996年起继续在劳动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特制定劳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劳动系统“三五”普法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劳动部门的中心工作,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统领,继续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从依法
治国的高度出发,树立法制权威,全面推进劳动管理法制化,为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对象与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劳动系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劳动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系统各级干部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法制化;进一步增强
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打好基础。
(二)教育对象
劳动系统“三五”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劳动者、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中重点对象是劳动部门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基本要求
1.劳动者除了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外,还要重点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法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并学会运用法律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
3.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了解《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4.劳动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自觉运用这一理论指导劳动工作的实践。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劳动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三、学习内容
劳动系统“三五”普法学习的内容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学习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其中主要包括《宪法》、《宪法修正案》、《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徽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公司法》、《工会法》、《经济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仲裁法
》、《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矿产资源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二是学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着重学习《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人考核条例》、《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职业介绍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

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是学习与劳动部门依法行政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继续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同时,重点学习《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
定》等。
四是地方各级劳动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
“三五”普法期间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劳动规章,也要纳入“三五”普法的学习内容。
此外,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有关的法学基本理论和劳动法原理。
四、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1.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劳动行政工作相结合。劳动部将每年举办两期法律及劳动法知识辅导讲座班,有组织地轮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也要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法律知识培
训,培训普法宣传骨干和企业经营者及劳资管理人员。
2.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作用。利用报纸和劳动部门的各种刊物,或在电台、电视台开辟法制教育专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刊登法律知识和播放法制宣传教育节目,加大宣传教育的广度和力度。
3.组织宣传活动。每年7月5日前后一周时间为劳动法宣传周,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部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创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气氛。劳动部将在“三五”普法期间组织“三五”普法知识竞赛、中国劳动
法制图片展览等活动,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法制文艺汇演。
4.加强指导。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特点,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指导,提出任务,选择方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实施步骤
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5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1996年,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制定规划。地方劳动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和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三五”普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2)编写教材。劳动系统“三五”普法教材由劳动部负责统一编写,其中《劳动普法指南》为劳动系统“三五”普法中劳动干部和企业劳资管理人员的统一学习教材,《劳动权益手册》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统一学习教材。
(3)抓好试点。劳动部将在“二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选择2至3个省、市为“三五”普法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也要在本地区选择“三五”普法学习的试点单位,通过总结宣传试点经验,推动普法工作的整体进展。
(4)培训骨干。普法宣传骨干的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劳动部以组织培训省级劳动部门的普法骨干为主,省、市(地)劳动部门要因地制宜举办培训班,培训各级劳动部门的普法宣传骨干。
(5)做好宣传发动等项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宣传“三五”普法的重要意义、内容、目的、方式和要求,提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对“三五”普法的认识,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自觉性。

2.实施阶段。1997年至1999年,各级劳动部门应按照本规划年度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1997年,用一年的时间学习宪法、基本法律和行政法律。重点学习《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与依法行政有关的法律、法规。
(2)1998年,用一年的时间学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深入学习《劳动法》,并结合本职工作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学习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3)1999年的上半年,重点学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下半年学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学习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经济合同法》、《仲裁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精神实质,以此指导其他内容的学习。
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地进行法学基础理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
3.考核验收阶段。2000年,为“三五”普法的全面考核验收总结阶段。
(1)每一阶段学习任务完成后,要组织专项学习考核。基本法律、行政法律、劳动专业法律的考核,由劳动部统一出题(参考书主要为《劳动普法指南》),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劳动法规和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考核,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出题并组织。每一阶段的学
习考核,应列入干部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2)2000年上半年,劳动部将对劳动系统的干部进行“三五”普法验收考试。该考试以“三五”普法教材《劳动普法指南》为辅导用书,以劳动专业法和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由劳动部统一出题,全面考核劳动系统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并以此作为劳动执法人员
从事岗位工作的资格条件之一,以提高劳动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2000年下半年,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中发〔1996〕9号文件以及本规划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的各类普法对象的学习情况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为主组织实施,上级劳动部门要对下级劳动
部门组织抽查,各级劳动部门组织自查。劳动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法工作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劳动部将组织评比出全国劳动系统“三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通报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劳动部门“三五”普法工作由劳动部具体指导,劳动部成立“三五”普法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三五”普法的组织领导,省级劳动部门要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下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普法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
,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要抓好年度和阶段性总结,表彰先进,督促后进。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应予以保证。



19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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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补充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补充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日前,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1998〕1号),对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提出了要求。鉴于洪涝灾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十分严重,灾区学校师生生活、居住条件非常恶劣,极易造成各种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与流行。因此,当
前的卫生防病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有效保护灾区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特对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迅速编写有关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指导材料,并及时发放至灾区中小学校。
2、要把高校校医院、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学校卫生工作人员迅速组织起来,建立卫生防病工作小分队,协助卫生防疫部门深入灾区学校开展卫生防病工作。
3、灾区中小学校要在开学第一天安排健康教育课,请卫生防疫专业人员、校医、健康教育教师集中讲授有关卫生防病的知识,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病意识。
4、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迅速组织一批防治疾病及消毒、杀菌等方面的药品,并迅速发至灾区中小学以备急用。



1998年8月26日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化工部

部机关各司厅,各化工社团,各有关在京企事业单位:
现将《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化工协会联合会联系。

附件: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为了积极培育和充分发挥化工行业协会的中介组织作用,并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指导和管理,使之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化工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任务
化工行业协会是由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章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在探索“三位一体”大化工行业管理新体制中,化工行业协会处于中间协调层的重要地位。
化工行业协会主要职能:
⒈为协会会员服务,为全行业服务。及时发布各种信息,推广科技成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动向,分析市场、原材料、能源、环境、资金等情况变化,研讨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为会员和行业经营决策服务。
⒉代表行业利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本行业近期和长远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工作等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根据会员要求合理提出协调本行业的产品价格、协作关系等,防止盲目竞争,还要对会员和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⒊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向政府提供行业情况、发展趋势和咨询意见,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某些行业管理的职能。
具体工作任务:
⒈参与制订行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负责其中部分方案的起草工作。
⒉参与制订行业技术经济法规规章,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负责起草工作。
⒊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⒋协助政府做好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等管理工作,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代表政府负责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管理工作。
⒌参与本行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对企业产品质量、计量、生产技术、环保、安全、节能等进行诊断与咨询,参与行业有关的广告审查。
⒍协助政府提出本行业税率、信贷、价格等的调整意见,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负责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工作。
⒎参与部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论证、鉴定和验收,协助推广科技成果。
⒏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除了行业协会以外,化工社会团体中一批在各方面有特定功能的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和办法,根据各社团具体情况,明确政府可以委托其办理的事项,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为发展化学工业和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关于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的职责
为加强对化工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部机关职能转变的要求,正式成立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并逐步创造条件向社团法人发展。目前,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在部的领导下,协助部行业指导司对化工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当前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协助行业指导司指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⒉协助行业指导司办理成立或撤销全国性化工社团的审核手续。
⒊加强对协会专职人员的管理,对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奖励。
⒋配合民政部与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协会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法令、法规以及有关财务制度情况。
⒌定期组织协会秘书长会议,传达党和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听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政府部门与协会之间的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调有关工作。
⒍组织化工行业协会工作研讨,促进协会业务水平的提高。
⒎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协会活动。
⒏推进协会与港台及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⒐配合部有关司局,组织化工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先将氯碱、橡胶、氮肥、化学试剂、造纸化学品等行业作为试点。
⒑推动各行业协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
行业协会在“三位一体”的大化工行业管理新体制中起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⒈协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更新观念,提高办事效率。
⒉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提倡协商办事,树立团结、求实的作风。
⒊提高人员素质。协会要有懂业务的老同志,又要有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专家,要选一批有影响的企业家担任协会的领导工作。
⒋加强协会理事会建设。理事要有代表性,理事会要确立新的管理、运行和发展观念,按照章程为会员服务。
⒌加强自律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财务制度、会议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廉政、勤政制度等。
四、积极支技行业协会,为行业协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部有关司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支技行业协会实现各项任务。
⒈部有关司局要明确委托给各行业协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并将其纳入到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日程。
⒉部有关司局要及时向协会通报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行业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生产经营等信息,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时传达给协会。
⒊为便于协会开展工作,部召开综合性会议或专业会议以及下达综合性或专业性文件,由办公厅、行业指导司或有关司局负责通知行业协会联合会派人参加会议,并列入发文户头。通过行业协会联合会向行业协会通报信息,使协会及时了解专业的活动情况。
⒋部有关司局要与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协会建立正常联系制度,并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自主权。
⒌支持协会积极参加国际活动,开展与国际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⒍目前各行业协会会费收入少,经济基础薄弱,为使协会能正常办公,要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协会的办公用房(挂靠在企业的不计在内)。
⒎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从事符合协会宗旨的有偿服务活动。办好经济实体,以增加协会经济收入,弥补协会活动经费的不足。
⒏为了加强和充实协会力量,各行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应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的在职干部和机关选派少数现职干部从事协会工作,其工资、职称、福利、医疗、住房、退休等待遇与派出单位职工一视同仁。
⒐部给予协会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协会承担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