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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7:38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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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8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19日)
  应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邀请,由伊德内卡丘·特塞马率领的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以下简称埃方),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至二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北京期间,以路金栋为团长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以下简称中方)同埃方就两国体育交流、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认为,发展中、埃两国的体育交流、合作,是符合两国人民和体育工作者的共同愿望的,是有利于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的。双方表示,将进一步为发展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合作而作出努力。

 二、埃方表示,继续支持中国为从国际体育组织中驱逐蒋帮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有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法席位的斗争。
  中方赞扬埃方一贯地积极支持中国人民这一正义的斗争,并感谢埃方在中国体育团、队访埃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埃方赞扬中方同埃体育组织的友好合作并感谢对埃体育团、队访华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双方主张,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在国际体育交往和比赛中,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为指导,促进友谊,提高技术。

 三、为发展中、埃两国体育交流和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作并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双方将进行如下的合作。
  (一)双方将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就国际体育组织的问题,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协同配合。
  (二)双方体育团、队,每年互访两次,如需增减,可另行商定,但须在执行日期六十天之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三)双方赞助体育报、刊的交流。

 四、双方同意,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七九年间体育交流、合作项目如下:
  (一)中方接待埃方派出的由三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八年四月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和中方代表团签署本纪要。
  (二)埃方接待中方派出的由五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对埃塞俄比亚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同埃方代表团商定未来体育交流、合作的问题。
  (三)中方一九七九年为埃方培训三名乒乓球教练和两名体操教练,训练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四)中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从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至二十日访埃。
  (五)中方派出由十六人组成的排球队于一九七九年四月间访埃。
  (六)埃方派出由十人组成的自行车队,于一九七九年九月间访华。
  (七)埃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间访华。

 五、双方体育交往经费按下列原则计算:
  (一)中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及全部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埃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二)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三)埃方负担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训练的埃乒乓球和体操教练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往返机票。
  中方负责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四)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国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五)埃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从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中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和在华期间的全部食宿交通费用。

 六、双方同意,将通过信件或派代表团商定其他具体合作项目及其执行日期。

 七、双方同意,将已商定的各自代表团、队抵达日期、访问日程在本纪要所确定的日期六十天前通知对方。
  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纪要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姆哈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
     代表团团长            委员会代表团团长
      路金栋            伊德内卡立·特赛马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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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张生贵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调解


张生贵收录适时更新中
目 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主体类别及其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经营单位监管
* 企业名称监管
* 个人独资企业监管
* 合伙企业监管
* 个体、私营企业监管
* 无照经营的查处
* 个体饮食业监管
* 旅游景区个体户监管
* 商标监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监管
* 特殊标志的监管
*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
* 商标印制单位监管
* 广告经营活动监管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
* 产品质量监管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食品安全监管
* 种子、种畜禽市场监管
* 非法人经营单位年度检验监管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监管
* 印刷业监管
* 出版业监管
* 互联网上网服务监管
* 房地产业监管
* 电影行业监管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中介监管
* 中外合资、合作、合营企业监管
*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监管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未成年人保护
* 属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监管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产函〔201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地党委、政府也纷纷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有力推动了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特别是通过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地方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不良倾向,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功能定位雷同,文化含量低,浪费资源;有的地方和部门热衷于给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命名“挂牌”,而忽视其条件和内涵;有的地方以文化产业之名违规占地,搞房地产及其它产业开发;有的地方在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偏差;众多城市竞相上马建设动漫产业园区、基地或文化主题公园。这些势头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和调控,势必影响到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文化消费需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健康发展

  本通知所称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主要从事演艺、动漫、文化娱乐、游戏、文化会展、文化旅游、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文化产业门类活动的园区、基地。当前,尤其要将动漫产业园区、基地和动漫主题公园、文化主题公园作为调控和监管的重点。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坚持标准、突出特色、提高水平,促进各种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要按照《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行业,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市场空间、消费水平、比较优势、文化生态、资源禀赋等条件,明确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布局、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

  要坚持命名和认定的标准,科学调配公共资源,严格调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发展数量,严格控制新命名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数量,坚决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一哄而上、过多过滥。坚决防止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切实际地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命名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名义开展与文化产业无关的建设、经营活动。

  二、严格建设程序和条件,有效遏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盲目发展的势头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从规划、内容、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全方位对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加强指导、引导。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由文化部负责认定,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定或审核后报文化部备案。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核准权限和投资规模履行政府核准手续。在核准过程中,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对申报的项目提出核准意见。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具有明确的文化内容和定位,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发展目标明确,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本辖区内是否存在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同类型园区;投资和经营主体是否明确等内容。

  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要及时抄告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的要求,将对文化产业园区的审核意见告当地有关金融机构。对未通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的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当地有关金融机构,请其谨慎评估申贷项目风险。各文化企业在按照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81号)申报专项资金时,涉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三、扶优扶强,发挥好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要通过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以特色文化资源优势和科学技术的结合,以龙头企业、重大项目为依托,培育壮大文化内容突出、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通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国内外影响大、文化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管理规范、示范引导辐射作用强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园区内文化企业要重点扶持,按照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81号)和地方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帮助其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资金;按照《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在投融资方面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重点扶持,优先将示范园区、基地内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和项目推荐给与文化部建立部行合作机制的银行机构,积极促成优质文化项目进入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大力培育、辅导并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联合金融机构探索针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内文化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

  四、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管理与服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发展与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全面掌握和认真分析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管理与服务。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城乡规划、科技、教育、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商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

  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规划、指导和监管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要明确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开展定期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问题突出、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要及时撤销其命名。

  要积极支持各地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综合评价体系,从文化内涵、经济实力、产业结构、人才状况、研发创新能力、集约程度、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和管理效能等方面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情况的全面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