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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6:52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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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教电[2003]259号


  党的十六大郑重提出,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在全党兴起一个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这是党中央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党的事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这一战略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中发〔200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



  要从落实党的十六大战略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决策,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贡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科学回答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也是贯穿十六大报告的一条主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首先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思想和行动;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



  要从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强大的精神支柱,巩固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最根本的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坚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统领全局、贯穿各项工作的根本指针。



  要从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上取得新的成效,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



  要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着重把握如下几个方面:要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二、学以致用,着力解决当前教育战线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办好令人民满意的教育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要在理论联系实际上下功夫,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见成效。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各个领域,体现在学校党的建设各个方面,落实到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中,切实解决当前教育战线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努力办好令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重大部署,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深入思考“办什么样的教育”和“怎样办好教育”的问题,精心谋划发展,科学规划未来。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制订《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绘制教育发展的蓝图;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制定当地的教育振兴计划;各高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



  二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进一步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紧密结合教育战线的实际,认真查找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振奋精神,开阔视野,不断总结新的经验,探索新的路子,努力使教育战线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讲科学、鼓实劲、求实效,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求发展,走跨越式发展道路,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开创新世纪新阶段教育战线朝气蓬勃、充满生机的新局面。



  三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着力解决当前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努力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促进教育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紧密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学习化社会。要针对当前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力做好维护教育战线特别是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



  四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师生员工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把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始终关注他们的安危冷暖。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取得双胜利。要加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教育战线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要特别关心高校生活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的学习和生活,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方面的政策措施。当前,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关系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五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切实加强教育战线党的建设工作,认真解决党的建设和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落实“两个务必”,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查找和解决影响发挥党委的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主要问题,使教育战线各级党组织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做好在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把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行业不正之风的蔓延,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现象,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教育战线迅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要注意突出重点、区分层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1.教育战线要坚持以领导机关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各单位和部门要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作出周密部署和安排,并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今年年底前,教育部党组将以适当的方式对各地各校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要及时检查和指导本地本校的学习贯彻情况,确保把各项安排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做学习的模范。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委中心组要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认真研读江泽民同志《论“三个代表”》、《论党的建设》、《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等一系列重要著作,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既从整体上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分专题展开深入研讨。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把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高校院(系、所)以上负责人和其它各类学校的有关负责人轮训一遍。



  2.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学习。教育战线各级基层党组织都要通过基层党校、支部学习等多种途径,组织好广大党员的学习,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十六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各地教育部门要注意发现和总结高校党校开展理论培训工作的典型经验,及时加以推广。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基层党组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计划方案征集活动,以引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贯彻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



  3.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师生员工。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广泛采取宣讲、知识竞赛、主题教育活动等形式,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找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结合点,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融入到师生员工获取各种信息和知识之中,融入到师生员工喜闻乐见的各种活动之中,融入到师生员工开展教育创新,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之中。



  4.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青年学生的理论武装工作。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有机地体现和渗透在大、中学校思想理论教育和人文社会科学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全方位推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高校“两课”教育教学在今年秋季普遍开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要抓紧进行教材编写和骨干教师培训,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点难点问题解析》编写工作,满足教育教学的急需;积极支持“两课”教育教学条件和基础较好的学校,单独开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组织编写《“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学生读本》,并及时总结有关经验;开展全国普通高校“两课”教育教学调研工作,研究制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为核心内容的新世纪新阶段高校“两课”建议方案。针对中学生的思想特点,组织编写出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青少年读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学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贯彻到相关课程的教学中”的意见。学生党团组织、社团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题活动。支持大中专学生到社区、乡镇、工厂、工地等宣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灵活多样的大中专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把学习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今年暑期“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



  5.充分发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齐全、人才集中、基础研究实力雄厚等优势,深入研究和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在“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中,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列入重大攻关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以发挥多学科、多专业、多学校联合攻关的集成优势,陆续地推出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组织教育部百所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撰写一批研究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文章,系统地宣传发表;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立项中,加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课题的立项比例和资助强度;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纳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以发挥其在全国高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方面的人才培养中心、信息资料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教育部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要立足自身优势,广泛联系和充分依靠高校专家,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宣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启动培训教师计划,组织高校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专家学者,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师进行理论培训。发挥高校出版社的优势,认真组织关于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版物的出版工作,选择一批宣传、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版物,列入首批“教育部精品工程实施方案”。



  6.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宣讲活动,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深入第一线,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教育战线营造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浓厚氛围。要有重点、分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召开教育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座谈会、高校师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报告会、青年学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验交流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等,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层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加强自身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总结推广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经验和典型。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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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民族团结、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联合检查,共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财政、国土资源、测绘、农业、水务、林业、科技、民族事务、畜牧兽医、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相关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市(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共同管理。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由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变更后一年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后,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各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行政区划调整,申请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书中注明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实行多套异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设立行政区域界线电子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设或者修复。

第十三条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组织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因建设、开发等原因移动、增设或者修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方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批准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现场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协调处理,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纠纷予以调解,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义务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际竹藤组织东道国协定

中国 国际竹藤组织


国际竹藤组织东道国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竹藤组织,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希望确定国际竹藤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适当运作所需的地位、便利、特权与豁免,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术语定义
  为本协定的目的,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一)“东道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竹藤组织”指国际竹藤组织。
  (四)“双方”指政府和竹藤组织。
  (五)“理事会”指竹藤组织理事会。
  (六)“董事会”指竹藤组织董事会。
  (七)“总干事”指竹藤组织总干事。
  (八)“竹藤组织职员”指竹藤组织总干事及按人事条例聘用或供其使用的专业人员、行政和后勤工作人员。
  (九)“竹藤组织处所”指竹藤组织为公务目的在东道国占有、使用或维持的所有办公室、房舍、装置和设施,而不论其所有权之归属。
  (十)“出版物”指以任何载体(包括文字、影像和电子形式)存在的面向公众的智力作品。

  第二条 竹藤组织总部处所
  一、竹藤组织总部设在北京。
  二、经与东道国政府协商,竹藤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其他办事处和实验站。
  三、竹藤组织得在其办公处所悬挂其会旗和会徽。
  四、政府应协助竹藤组织获得适当的办公处所。
  五、政府应确保向竹藤组织提供必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便利;此类服务应在平等的条件下提供。
  六、在本协定有效期间,政府将考虑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竹藤组织建造总部办公楼,供其使用,具体条件和程序由政府和竹藤组织另行商定。

  第三条 法律人格
  政府承认竹藤组织为一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在中国领土上,竹藤组织具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法律行为的能力,特别是缔结条约、签订合同、取得和处分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在司法程序中作为当事一方的能力。

  第四条 特权与豁免
  一、竹藤组织及其资金和财产,无论在何处,由何人掌管,应免除一切形式的司法程序,但第三方因竹藤组织所有或由其使用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提出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除外。
  二、竹藤组织的资金和财产,无论位于何处,由何人掌管,应免于搜查、征用、没收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扰。
  三、竹藤组织的办公处所、档案以及属于它或它所收藏的所有文件不受侵犯。
  四、竹藤组织的房舍、资金、资产、收入和其他财物应享有与在东道国的外交使团同等的免税待遇。
  五、竹藤组织为直接公务目的进口或输出的设备和物品,按东道国的有关规定,免除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上述设备和物品,除非政府同意并按政府同意的条件,不得在中国出售。
  六、竹藤组织得为公用目的免税进口三辆机动车及其零配件,并在其名下登记注册。政府应向这些车辆颁发适当牌照,以标明这些车辆属于竹藤组织。竹藤组织可免税更新上述车辆,但在任一特定时间免税进口车辆的保有量不得超过三辆。
  七、竹藤组织在资金入出、货币兑换、银行帐户方面应享有政府给予在中国的外交使团同等的便利。竹藤组织可自由地:
  (一)获取或收取、并持有和处理不同币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
  (二)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开设和运作本币和外币帐户;
  (三)将其资金由中国转至其他国家或由其他国家转入中国、或在中国转户,并将其兑换为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本条下的各项免税规定和便利不得扩大到通常为所提供的服务所征收的税款和收费。
  九、在中国的个人、公司、基金会或其他实体对竹藤组织的财政捐赠可依东道国税法享受减免所得税或其他有关税的待遇。

  第五条 出版物
  一、竹藤组织得在其职责范围内自由出版研究报告和科技读物,但须遵守东道国有关出版和知识产权的法律规章以及东道国为缔约方的有关出版和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二、竹藤组织有权进口或出口与其业务相关的出版物,并得享受免除关税及其他有关的进出口税待遇,但除非政府同意并按政府同意的条件,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在中国商业性出售。
  三、竹藤组织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免费或有偿分发其出版物。

  第六条 通讯便利
  一、竹藤组织在其公务通讯方面享有政府给予其他政府间组织同等的优惠待遇。
  二、政府确保竹藤组织公务通讯和信函(包括电子函件和传真)不受侵犯。

  第七条 社会保障
  一、政府将不要求竹藤组织向东道国的社会保障计划捐款,也不要求非中国籍的职员加入这一计划。
  二、竹藤组织应确保其所有职员享有足够的社会保障。为此,竹藤组织得制定自己的保障计划或使其全部或部分职员参加适当的社会保障计划。

  第八条 出入境和居留
  一、政府将为下列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人员的出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
  (一)应邀前来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以及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成员;
  (二)竹藤组织短期聘用的或供其使用的顾问和专家及应邀出席竹藤组织会议和活动的其他个人;
  (三)竹藤组织专业职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
  二、政府应向前款所述人员免费发放适当的签证。
  三、竹藤组织应提前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身份通知政府。

  第九条 临时来访公务人员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在东道国境内并在其履行公务行为期间享有下列便利、特权和豁免:
  (一)不受逮捕和拘留;
  (二)执行公务时的口头讲话或书面文字及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本项豁免不适用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和因其驾驶的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三)在持有货币或兑换限制方面享有与临时出差的外国政府代表同等的便利;
  (四)其个人行李享有与外交人员同等的豁免和便利。

  第十条 总部职员
  一、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竹藤组织专业职员,在中国期间,享有下列便利、特权与豁免:
  (一)执行公务时的口头讲话或书面文字及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本项豁免不适用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和因其驾驶的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二)公务用品免受检查或扣留;
  (三)竹藤组织付给的或以竹藤组织的名义付给的工资薪金和报酬及其他收入免予缴纳所得税;其境外所得享有与在华的国际组织官员相同的待遇;
  (四)其本人及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除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
  (五)在东道国内自由持有或保留外汇、外汇帐户、动产,在终止与竹藤组织的受雇关系后,有权从东道国带出其合法收入;
  (六)在初次任职时,有权免税进口直接需用数量的自用品和家庭必需品,包括根据东道国有关规定进口一辆机动车辆。上述进口车辆的更新问题按东道国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任何时候每一职员只能拥有一辆免税车辆。
  (七)任职期间自用品和家庭必需品的进口,享有与在华的国际组织官员同等的待遇。
  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顾问和专家在中国期间享有本条第一款一至五项的特权和豁免。
  三、政府应给竹藤组织职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颁发证明其身份的特别身份证。
  四、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之外,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总干事应享有与常驻中国外交使团团长同等的特权与豁免。

  第十一条 特权和豁免的目的
  一、本协定下的特权与豁免的授予是为了竹藤组织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有关人员的个人利益。
  二、无论何时如某项豁免有碍司法公正,且放弃此项豁免不损害竹藤组织的利益,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当局有权利并有义务放弃豁免。
  三、上款所提及的当局指:
  (一)就理事会成员而言,指理事会主席;就董事会成员和总干事而言,指董事会主席。
  (二)就竹藤组织本身、竹藤组织的其他职员和临时来访公务人员而言,指总干事。
  四、豁免的放弃须经明示。对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理解为同时暗示放弃了执行豁免;执行豁免需另行明示放弃。
  五、竹藤组织的房舍、设施、资金和财物不得用于与竹藤组织协定规定的职责不相符的用途。
  六、竹藤组织及其职员应采取措施确保本协定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不被滥用。一旦发生滥用,应尽速与政府进行磋商。
  七、在不损害本协定所予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一切享有此种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义务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不干涉东道国的内政。

  第十二条 合作
  一、双方应通力合作,以解决执行本协定或竹藤组织在中国运作所产生或涉及的问题。
  二、政府应向竹藤组织提供各种合理的协助,使之能够恰当地履行职责。
  三、竹藤组织应对政府提请其注意的问题给予适当的考虑。
  四、若竹藤组织希望正式提请政府注意与竹藤组织有关的问题,应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官员进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一、政府与竹藤组织间因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影响总部或竹藤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任何问题,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除非双方同意采取其他的解决方式。
  二、如双方尽了最大努力仍未依前款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十四条 最后条款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经任何一方要求,可就本协定的修正进行磋商。修正由双方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
  三、政府可与竹藤组织签署必要的补充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定在竹藤组织于中国设置总部期间有效,除非双方商定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际竹藤组织代表
        王杰宝        高登·史密斯江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