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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58:01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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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1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已经2004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执行七个费种: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②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④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⑤新墙体材料改革基金;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⑦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调整为两个档次,即:第一个档次为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收费标准为70元/m2;第二个档次为:砼框架结构、钢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高层建筑类房屋,收费标准为90元/m2(砼半框架结构房屋按砼框架实际建筑面积计征)。
  第四条 道路、桥梁工程,堤防、码头工程,技改、维修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机械土石方工程,给排水、煤气、天然气、输油等管网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及其他构筑物工程,都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报建规费由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按工程建安总造价收取3.5%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和2‰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在收费过程中,继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核拨工作经费,收费收入按各收费项目分摊比例分别在次月10日前划存各执收单位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报建费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方可办理报建费减免、退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
  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报建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质监部门不得受监,监理部门不得监理,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
 第八条 市建设局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对不缴纳报建费、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骗取、伪造、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少报多建的违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报建综合规费、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综合规费并可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业主未补交报建综合规费和缴纳罚款就擅自复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潭政办发〔200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调整后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比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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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干部聘任、轮换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6〕79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干部聘任、轮换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干部聘任、轮换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干部聘任、轮换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机构干部的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鄂政办〔2005〕13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省政府驻特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轮换制的复函》(鄂组函〔1991〕8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驻外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驻外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机构改革后,市政府保留了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和市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等驻外机构。主要负责政务接待、经济协作和政务信息工作,发挥内引外联的窗口和桥梁作用,承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任务。驻京机构以维护首都稳定、维护北京形象、做好接访劝返为主要职责。实行干部聘任、轮换制,是指驻外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驻外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正式工作人员的选派任用。

第二条 实行干部聘任制和轮换管理工作的原则:根据驻外机构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的驻外机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实行新提拔领导班子成员聘任制,新进工作人员轮换制。

第三条 驻外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聘期一般为4年,其他干部轮换的期限一般为3年。聘任期和轮换期满后,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条 驻外机构干部聘任和轮换的审批程序。根据驻外机构领导班子职数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班子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协商提出人选,报市委审批;聘期内行政关系可转驻外机构。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派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审批。聘任和轮换工作必须在市编委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第五条 提拔和新进人员的选派任用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直机关选派,也可以在县市区直机关选派。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轮换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轮换制干部待遇的落实,实行轮换制干部的原单位应与驻外机构签定轮换工作的协议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选派轮换干部的基本条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适合在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一律不得轮换调入;对现有不适合驻外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七条 驻外机构聘任、轮换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驻外机构管理为主,参加驻外机构的年度考核。聘任、轮换期满后,驻外办事处根据个人的表现情况为聘任、轮换干部写出书面鉴定材料,为原单位提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八条 驻外机构轮换干部的待遇。新进的工作人员只转党组织关系,一律不转其他关系,其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均由原单位保障,驻外机构发放驻外津补贴。驻外津补贴标准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驻外机构所在城市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并按其经费渠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聘任、轮换干部在驻外机构工作期间,住房待遇由原单位解决,驻外机构只提供50以内的房屋租住,离职后应在一个月内退出住房。驻外机构正职实行离任审计,其他干部实行离任考核。若在任期内有重大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驻外机构原有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原有人员退休后原则上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休息,退休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0〕263号 一九九0年八月十七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经全国商检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订,并经我局审定的《进出口商品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部分商检局陆续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实践证明,这是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落实责任制,减少差错,保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的重要措施,还有利于缩短检验、签证周期,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签证任务,因此,经研究,决定在各局推广实行。

  请各局今年内自《种类表》内粮油食品、轻纺产品、五金矿产品、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五大类以自验为主的商品中,每类各选择二种以上出口商品;一种以上进口商品,按照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地、本局实际,制定合理流程时限(内部试行》及有关工作质量要求,实际流程管理。并于九月底前报国家局备案。取得经验后,继续推广,逐步对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流程管理。

  在执行中,对《规则》有何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家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使检验签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确保检验签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流程管理

  检验签证流程是指从接受报验签发证单,办理放行的全过程。

  流程时限是指从接受报验之日起到签出证单之日止所需工作时间(不包括抽样时间)。应在保证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时限。

  第三条 流程程序及各岗位职责

  (一)受理报验

  审核报验单位的资格和报验范围;

  审核检验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善、正确。应附的单据资料(特别是检验依据)是否齐全;

  对实行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应审查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厂是否取得了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

  对口岸查验换证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是否持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

  出口商品的出运日期/进口商品的索赠期是否已超过,是否按报验要求留有足够的检验签证时间。

  将检验申请单及有关资料传送给检验部门。

  (二)检验、鉴定

  审查检验依据是否明确,其他检验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按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评定。填写检验、鉴定记录。

  拟制证稿。

  将证稿连同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交本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送给检务部门。

  (三)审核

  检务部门检查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内容是否完整;

  审核证稿是否符合出证要求,应附有关资料、照片等是否齐全。

  (四)翻译、复审

  正确选用外文文种。

  根据中文证稿内容,对照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资料,准确译成外文。

  复审证稿用语和译文是否正确,内容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并负责加注信用证要求的与检验无关的特殊条款。

  (五)制证

  正确选用证书种类、格式和证书文种,正、副本,页码,份数;

  做到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六)签章

  在已制好的证单上签署(或盖主任检验员手签名章)、盖章(含签证章、钢印)。

  (七)校对

  校核缮制的证单是否与证稿一致,签章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漏字,错、漏附有关资料,误贴照片,错订等。

  对不正确、不清晰、不整洁的证单应退回。

  (八)发证、放行

  按报验人的申请,以及核对检验、鉴定评定意见,向报验人发出有关商检证单及规定份数。

  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四条 检验部门和检务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既应密切合作,又应互相监督。对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岗有权拒收、并做好差错登记记录,否则,发生责任事故,由该岗人员负责。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应将流程管理与奖惩制度挂勾。

  第五条 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