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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07:58  浏览:8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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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5〕101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ΟΟ五年九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机制,努力解决市区城乡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依托金华市中医院建立金华市惠民医院,管理体制上与金华市中医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金华市中心医院为惠民医院的指导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第二医院、金华市第五医院和金华市妇幼保健院为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婺城区(含市开发区)、金东区户籍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
  (二)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持有效期内《金华市区特困群众救助证》人员。
  以上人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条 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范围的诊疗费用给予30%优惠。每名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优惠报销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出一点、社会捐一点、医院贴一点”的办法,建立惠民医院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筹措方法:
  (一)由政府财政筹措资金总额的70%,其中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由慈善总会筹措资金总额的15%;
  (三)由医院以优惠让利的形式筹措资金总额的15%。
  年度内医疗救助资金实际发生费用超过年初预算筹措资金总额时,超过部分仍按以上比例分担。
  第六条 医疗费用优惠报销程序:
  (一)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到惠民医院就诊,在2006年1月1日前凭《金华市区特困群众救助证》或《婺城区、金东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给予规定幅度的优惠或减免,从2006年1月1日起凭民政部门发放的《金华市区惠民医疗救助证》和居民身份证给予规定幅度的优惠或减免;
  (二)确因病情需要或惠民医院因技术原因不能提供诊治服务,需到指导医院或协作医院就诊的,由惠民医院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在指导医院或协作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指导医院或协作医院给予直接优惠4.5%,剩余部分由本人先垫付,再到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总费用的25.5%;
  (三)遇急诊可就近到任何一家市直医院就诊,在急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急诊医院给予直接优惠4.5%,剩余部分由本人先垫付,再到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总费用的25.5%。
  第七条 为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审计、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金华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协调、管理及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有关部门领导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审批、管理和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民政部门负责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和发放《金华市区惠民医疗救助证》,并将医疗救助对象信息资料抄送惠民医院;
  (三)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审计、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和监督工作;
  (五)市中医院负责建立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承担与医疗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并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六)指导医院和协作医院负责为惠民医院提供技术指导和协作支持,落实有关职能科室做好惠民医疗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金华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捐助、医院资助的社会公益性资金,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二)惠民医院及其指导、协作医院对每例医疗救助对象优惠或减免的医疗费用情况实行专册登记,由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汇总,经金华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每季度结算一次;
  (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故意违章等发生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本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部分,留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惠民医院及其指导、协作医院要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规范惠民医疗服务项目,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质量。
  (一)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努力为城乡生活困难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
  (二)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医院内部管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规范医疗行为,做到“诚信服务、诚信诊疗、诚信用药、诚信收费”,努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的经济负担。
  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收费等方面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应在2005年底前建成惠民医院,开展惠民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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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西政发〔2005〕41号
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州委的领导,州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州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政府处理与其他地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州长、州长助理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州政府工作效率。

九、州长出州、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十、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州政府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条例议案的讨论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大额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州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条例制定和修改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条例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章和州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州政府讨论的条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2、决定和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条例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4、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5、讨论其他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条例草案;

3、讨论通过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4、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者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6、分析州内、省内、国内外形势;

7、讨论需要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政府系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七、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州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八、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按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签发。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州长。

三十九、规范和减少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州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四十、州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州性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州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州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呈送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州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按州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四十一、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州政府同意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不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确需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州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参加;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参加。

四十二、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的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十三、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或州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州政府会议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四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四十六、州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性报告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名或圈阅则表示“同意”请求的事项。签署文件应当使用碳素、蓝黑钢笔或者毛笔。

四十七、州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条例草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八、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审核后,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核报州长签发。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州政府领导个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好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决策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二、州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三、州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特殊情况需请领导题词、题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五十六、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州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政府,由分管副州长进行协调或作出裁定。

五十七、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州政府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并及时向州政府汇报落实情况。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也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五十八、州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政府组织或经州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文字报道要简洁,电视口播要简短,一般性内事活动可用一句话新闻报道。州政府领导下基层开展一般性调研、检查等活动不安排新闻记者随行,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五十九、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审批。

州政府各部门(含州属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州长同意,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批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政府及各县、市,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但不是每年都要出去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六十、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州政府领导自行决定。

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

六十一、州政府领导接待来州客人,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原则上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客人,但不再安排宴请。

六十二、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外出(出访)或休养、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经批准后,并由联系工作人员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州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或秘书科,由秘书科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

六十三、州政府各部门领导离州外出,正职应当事前向州长和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副职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者的条件
1.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条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展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个别未取得学士学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只有取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且为主要获奖者;或参加全国研究生入
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当年录取标准者;或经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取得所申请学科或相近学科8门本科段课程(专业课不少于5门)考试通过者才可提出申请。
3.港澳台人员以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二、关于接受和授予程序
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坚持规定的标准,同时又注意体现在职人员的特点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5.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过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同意后,应按该单位的规定参加其研究生课程考试。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指在4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申请者必须在接受单位与在校研究生同时参加同种考试,其中外语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6.有权在经济学、法学、工学门类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及农学门类的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这些学科的必修课考试实行题库管理,由各单位的研究生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的统一考试。1995年准备,1996年正式开始。准备工
作完成后,由地方学位办或高教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中止授权。
7.除国家教委批准经全国统考录取入学的全日制的研究生班外,各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者在社会上(包括高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在其申请学位时,均不得作为学位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8.申请者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1年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有关学位申请,并应向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申请学位的论文;(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4)外语统考合格证、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5)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包
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学位授予
单位的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9.学位授予单位应对申请者所报材料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者。申请者的申请被受理后,应按学位授予单位通知的要求,到该单位办理论文答辩或论文补充修改的有关事宜。上述工作完成后,学位授予单位可按本单位有关在校生答辩的规定进行答辩和学位
授予的审批工作。申请者的论文答辩工作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
三、关于开展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
10.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仍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不能开展此项工作。新增单位的审批工作将另行通知。
11.经批准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单位,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科、专业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在职人员的申请。
12.有权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进行严格监督与定期评估。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以新的通知精神进行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对其进行验收。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将对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估。文中涉及有关材料应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5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13.已批准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出各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于1995年4月3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或主管部门)后执行。
四、关于本通知的执行
14.本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凡是1995年5月1日起接受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本通知是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1〕5号、7号文件的补充及完善,其中具体做法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
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的解释权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99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