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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43:15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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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1994/09/12

煤安字(1994)第427号



  

  煤炭系统矿山救护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为了适应煤炭工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要求,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对加强煤炭行业的矿山救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煤炭行业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根据我国煤矿矿山救护的特点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能,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救护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辅助队的救护管理体制。煤炭部成立中国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总队,它是全国煤矿救护队的领导和救灾指挥机关;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成立矿山救护支队,对所辖各区域救护大队实行全面军事化管理。总队设在部安全司,支队设在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的安监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不增加人员编制。

  矿山救护队的指挥、调动机制是:跨省(区)调动由总队统一指挥;省(区)内跨区域调动由支队统一指挥;区域内调动由大队统一指挥。

  为了增强救护指战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证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队衔制度。救护队的服装纳入国家规定的范围,指战员参照企业专职消防人员的服装统一着装,佩帽徽、领章。

  二、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对矿山救护队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建设区域救护中心和救护网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对本省(区)界内的所有矿山救护队,不分管理体制,打破隶属关系,进行统一规划。煤炭部汇总各省(区)的规划后制定矿山救护总体规划。

  各省(区)将本省(区)的产煤地区,按煤矿分布、灾害程度、地理位置等情况,以100公里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对区域内不同隶属关系的矿山救护队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区域矿山救护大队。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队的主管单位,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把区域救护大队建设成为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学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井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并对区域内所有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领导。各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在本区域内适当位置设置矿山救护中队,部分边远煤矿设置辅助矿山救护队,形成大队——中队——辅助队的救护网络。

  新建救护队必须经总队批准;区域内设置中队必须经支队批准,报总队备案。

  三、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

  从1995年元月1日起,新招收的救护队员一律实行服役合同制。矿山救护队员从煤矿井下工人、辅助救护队员、技校毕业生中选拔,但必须符合队员条件,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救护工作。正式入队前,必须签定服役合同。合同期为5-10年。合同期满,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进行合理、妥善安排;优秀队员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在全国煤炭系统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

  全国煤炭系统所有矿山救护队的主管单位,必须保证救护队的正常经费。被选为区域救护大队的矿山救护队,其隶属关系和正常的经费渠道维持不变。所有煤矿都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没有救护队提供服务的矿井,要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区域救护大队的统一协调下,与就近的救护队签定救灾协议。煤矿按产量向救护队交纳一定数额的救护费用,救护队为煤矿提供抢救、预防检查和各项技术服务。矿山救护支队设立救护专项费用,从各区域救护大队收取的救护费用中以一定的比例提取上缴,合理分配到各区域矿山救护大队,作为救护队的建设发展和设备、材料损失补偿费用,或用于省(区)内跨区域调动矿山救护队。煤炭部用于矿山救护的安全技措资金,有重点地投入到各区域矿山救护大队。

  五、加强矿山救护队的自身建设,提高战斗素质,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

  矿山救护队必须继续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开展战备训练,特别是高温浓烟演习和大运动量的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指战员的技术、业务、身体素质,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矿山救护队的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坚持对救护战斗力的检查,不断提高救护队的管理水平,加强救护队的战备工作。在进行战斗力的检查时,要充分发挥矿山救护大区协作网的检查、指导、监督的作用。

  矿山救护队必须继续加强矿井安全预防检查工作。预防检查时,救护指战员要佩戴安全监察员标志,行使其权力;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要经常组织所辖救护队,开展巡回检查活动;矿井安全检查员要与救护队配合,发现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矿山救护队必须继续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不断提高整体作战能力,闻警即到,速战能胜,使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煤矿安全生产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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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担保合同签于《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