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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8:03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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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4年1月23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业经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廿九日批准、颁布实施。新华通讯社也已在今年元月十日向国内外公布。至此,该条例已经正式生效,望各分局积极贯彻执行,关键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我局的职责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担当起来。目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一、健全执法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培训执法管理人员,提高素质,配置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管理效率,认真搞好执法管理;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人员知法守法,自觉保护海洋环境,揭发、检举违法行为;
三、执法管理人员要学好这个条例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树立勇于负责,不怕困难的精神,严肃执法,严格管理,敢于同任何违法行为作斗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搞好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为子孙后代造福。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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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5.20
生效日期:1998.05.20



为了考核验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成效,发挥示范试点工作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凡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局示范项目”),示范工作已如期按计划完成,方可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国家局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需成立考核验收工作组。考核验收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一般由5~7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农口有关厅局、省直农技推广、科学研究等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4~6人。可视项目特点适当吸收农业经营组织和市(地)有关部门的相当职称人员参加。
  (四)示范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需参加本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
  (二)考核验收程序
  1.考核验收工作由考核验收工作组组长主持。
  2.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工作组织、工作进展、示范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3.查阅文字材料。考核验收工作组针对附表所列“验收项目”和“考核内容”的规定,查阅反映示范工作进展的纪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和标准文本、经济指标统计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收看录相、照片等声、像材料。
  4.现场考核。考核验收工作组随机抽查2~3个示范点,着重考核以下项目:
  (1)种植业项目:田间测产,考核单位面积产量。
  (2)养殖业项目:查看养殖示范农户现场生产情况。
  (3)走访农户:了解农民对质量、标准、技术等知悉程度。
  (4)对有关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现场考核。
  5.考核验收工作组充分协商,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考核验收纪要,提出考核验收结论。
  6.考核验收工作组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提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验收合格条件及荣誉
  凡考核验收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示范区为示范工作合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于“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验收合格县(市)”荣誉称号。

  五、考核验收材料的报送
  考核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半月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与前述考核验收程序有关的主要材料一套,包括:按要求填写的附表、与附表“主要依据”一栏有关的所有文字材料及考核验收综合报告。
  附表: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略)

三亚市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广大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干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群众团体和区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干部培训学习积分限定范围:



(一)理论学习、知识更新及业务知识培训;



(二)在职学习,包括在职参加研究生、本(专)科函授和自考学习,以及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



(三)挂职锻炼;



(四)外出考察学习;



(五)深入农村基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



第四条:[组织领导]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分工负责落实。



第二章 单位积分标准



第五条:[积分标准] 各单位在每个考核年度的自主办班培训、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挂职锻炼及参观考察的积分必须达到50分。



第六条:[计分标准]单位自主办班培训,选派干部参加培训、考察学习及挂职锻炼的,每次均积5分。



第七条:[单位积分依据]各单位举办培训学习活动,必须将培训计划和办班方案,以及单位党委(党组)讨论的会议纪要,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单位积分惩罚办法]单位在本年度未能完成培训学习积分的,其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为一般。连续两年培训积分均未完成的,其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为差。



第九条:[单位积分补救措施]各单位上年度培训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个年度将培训任务补充完成。



第三章 个人积分标准



第十条:[计分原则] 坚持分类计分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以及职级的不同,具体划分培训积分。



第十一条:[计分标准] 按照培训学习具体内容划定积分。



(一)省级以上培训学习,每天积3分;市级培训或单位上级部门调训,每天积2分;单位自主办班培训学习,每天积1分。培训时间不足一天以一天计算。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每学期积10分,学位论文积20分;参加本(专)科函授或自考的,按其所修课程累计积分,每门课程积8分;参加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的,每次积20分。



(三)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期满三个月积20分,二个月积15学分。超过三个月的,每月累加8分。



(四)考察学习。参加省级以上考察学习,每次积8分;市级或本单位上级部门考察学习,每次积6分;单位自主外出考察的,每次积4分。



(五)深入农村基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每次积6分。处级干部每年至少调研两次;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每年至少一次;超过限定次数的,每超过一次积4分。



第十二条: [积分要求] 在每个考核年度,干部个人必须积满以下相应分值。



(一)处级干部,包括市管企事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各类培训学习应累计积40分;



(二)根据科级干部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不同要求,可将培训积分划分为两个等次。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成员和河西、河东区工委科级干部,每年必须积25分;市直机关科级干部每年必须积20分。



(三)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科员,每年培训学习必须累计积满15分;各区镇科员每年必须积满10分。



第十三条:[个人积分依据]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的登记依据。



(一)省、市级安排的培训学习、考察任务,必须有培训学习通知,并附市领导的批示意见;



(二)单位自主培训或参加上级有关部门调训的,按照干部培训申报备案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否则其单位及个人培训情况不计入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



(三)干部参加在职攻读、函授或自考的,必须有报考证明及本单位的核实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否则所修课程积分不计入本人培训学习积分手册。



(四)调查研究或考察学习的,必须有考察调研报告或课题调研成果,方可累计培训积分。



(五)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必须有专业考试资格证书,方可累计积分。



第十四条:[个人积分惩罚办法] 干部本年度里不能按规定积满分值,其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个年度未能达到所修积分,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个人积分补救措施] 个人在上年度培训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个考核年度将培训任务补充落实。



第四章 奖惩和待遇



第十六条:[超出积分奖励] 单位和个人,在本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规定积分的,其超过部分积分可以依次累加到下个年度培训学习积分中。



第十七条:[单位积分待遇]各单位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单位培训学习积分要求的,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优依据。



第十八条:[个人积分待遇]个人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个人积分要求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处理]因病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本年度培训学习任务,本人可以凭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的证明,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可以减免本人该考核年度的培训积分。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办法]实行积分手册和卡式档案方式管理,两种积分登记情况必须保持一致。卡式档案由电脑储存管理,以纸卡档案归档,积分手册由单位或干部本人持有保管。



第二十一条:[登记统计分工]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和单位的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的登记统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登记统计。



第二十二条:[积分核实验证] 各单位每年年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将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的积分手册及积分统计情况,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处级干部的积分手册和单位积分统计情况,以及经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的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的培训积分情况,一并报市委组织部核实验证。



第二十三条:[核实验证后果]积分手册必须经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后,其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学习积分方可有效。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及个人培训积分情况,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单位检查监督。 第六章 手册使用



第二十四条:[手册使用]干部在市内工作调动或交流,无需另行更换新的积分手册;干部调离本市,培训学习积分手册自行失效,培训学习卡式档案将存入干部个人档案移往新单位。



第二十五条:[手册有效期限]积分手册仅供干部个人使用,每人一册一卡,积分手册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手册的更换]单位或个人的积分手册,每五年更换一次。如积分手册破损或遗失的,可以凭单位证明申请更换或补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办法实施时间]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执行。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