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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46:51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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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一种税、二种税或三种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六、《细则》中的“纳税义务人”均修改为“纳税人”。
  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修改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区域内不得建设其他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作为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作为第三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并可以将其他非禁止养犬地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三、第三条作为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有关单位需要养犬、居民需要饲养宠物犬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居民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每犬一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五、第八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凡未挂‘家犬免疫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或指定人员)捕杀。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捕杀狂犬、野犬,狂犬尸体必须焚烧或深埋,严禁出售或食用。”
  六、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其中第一项修改为:“每年四月底以前,向发证机关缴纳管理费。其中,重点管理区每只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地区养犬免收管理费。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以及有关单位养军警用犬、科研用犬的,免收管理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犬主应当每年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由兽医人员给犬注射疫苗,办理免疫手续,并在颈部挂上‘家犬免疫牌’。犬的免疫注射费由畜牧兽医站按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养犬缴纳的管理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项修改为:“犬咬伤家畜和糟蹋庄稼等物,犬主应当作必要的赔偿;犬若伤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犬主必须承担被咬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误工损失等。”
  七、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对单位和个人无证养的犬,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责令限期宰杀或强制捕杀,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缴管理费。”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对犬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办法》中的“农牧渔业”、“农牧兽医”均修改为“畜牧兽医”。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女职工。”
  二、删除第二条第二款。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逐步设置淋浴室、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四、第二十一条中删除“经劳动部门批准”。
  五、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五条。
  七、《办法》中的“基本工资”均修改为“工资”,“劳动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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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卫生专项补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卫生专项补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为了加强中央卫生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管好、用好专项补助经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从今年起,对部分中央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原则
项目的确定,必须根据长远或阶段性卫生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并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规划、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协调、指导全国或区域性工作计划的落实,而且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有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
二、项目经费使用原则
项目补助经费的分配,将充分考虑地方配套资金的情况,各地的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防疫工作,以及改善医疗条件等所需经费,应主要靠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安排,但对于涉及全国或区域性工作以及需特定补助的项目等,可从中央专款中适当补助。项目补助经费,属1次性补助,不
作基数,只能用于仪器设备装备和与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项目管理方法
(一)项目范围的确定
有关专项经费补助实行项目管理的范围,由卫生部商财政部确定。并由卫生部有关业务司(局)拟定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两部核准后,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财政厅(局)和卫生部直属单位。
(二)项目申报程序
立项申请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财政厅(局)。卫生部委托地区、单位承担任务的项目,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财政厅(局)和部直属有关单位核准上报(表式附后)。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立项根据。主要是根据目前工作开展的背景情况、及可行性调查报告和承担项目单位的技术条件情况;
2.项目预期目标;
3.项目执行的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包括逐项工作的实施计划、方法、时间等,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选择;
4.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补助额度意向(具体专项补助经费指标及意向另行通知),地方和单位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包括资金渠道、数额,同时,认真编制详细项目预算;
5.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项目的审批
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财政厅(局)和卫生部直属有关二级单位初审后上报我两部,经审核后,以两部发文下达各地执行。
(四)项目的监督检查
经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应书面报请卫生部、财政部批准。为了保证项目的正确实施,我们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方式,一是不定期实地抽查;二是采取汇报或文字报告的形式。凡属违
反项目管理有关的规定,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予以处理,包括收回该项目补助专款,或停止核批下1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卫生部二级单位项目补助专款。
(五)为了掌握项目执行的效益情况,项目执行中、后期,各地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内容和规定、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卫生部、财政部。复审后的评价意见,作为下1年度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的参考。
附件:1.卫生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2.卫生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略)



1989年4月28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调整铁路乘务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调整铁路乘务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意见

1987年3月12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铁道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请示》(铁劳〔1978〕178号),国务院办公厅已转我们研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六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对铁路运输部门实行了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铁路的基建工程部门也实行了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国家与铁路部门的分配关系已基本解决。因此,不宜再由国家安排资金调整津贴标准。今年一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的报告》,指出对各种津贴、补贴要严格控制,因此,今年也不宜提高津贴标准。如你部认为确需调整津贴水平,也要在严格控制调整幅度的前提下,在国家批准你部的工资含量总系数以内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