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处理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住宅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征求开发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杭州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的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三级地段以内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其他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也可通过协议形式约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六条 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土地预出让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预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发布预出让信息。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预出让信息。
(三)审查开发资信。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开发单位资信进行审查。
(四)约定开发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提出申请的开发单位对开发条件、开发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与方式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五)预出让方案报批。开发单位约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报批表》,将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中特殊地块预出让方案还须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预出让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约定的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七)支付补偿费用。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属住宅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部分应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
(二)规划用途、规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金额、付款进度和方式;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收购、储备、预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五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也逐步充实资本金。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预约的开发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预出让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4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04号令),以下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香港布英达陈永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RNDT CHA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4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9号
首席代表:布英达(Brandt, Keith Mart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办公楼1419-142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6330
传 真:(010)85296116
网 址:www.snrdenton.com
E-mail: bridget.liu@snrdenton.com
2. 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VIVIEN CHAN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7072
传 真:(010)65226967
网 址:www.vcclawservices.com
E-mail:Beijing@vcclawservices.com
3.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AC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2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 Wing Choi Franki)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2338
传 真:(010)85182339
网 址:www.deacons.com.hk
E-mail:beijing@deacons.com.cn
4. 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K.T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702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875076
传 真:(010)85875076
网 址:www.wktoco.com
E-mail:cindy@wktoco.com
5. 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 & GRIS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陈志坚(Raymond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 层5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521
传 真:(010)85181520
网 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RD & BIRD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4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6号
首席代表:韦马仕(Marcus Vass)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082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335688
传 真:(010)59335666
网 址:www.twobirds.com
E-mail: Karen.Wang@twobirds.com
7. 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 & L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罗志力(Lo, Chi Lik Peter)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座509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928
传 真:(010)85181595
网 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8. 香港蒋尚义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THONY CHIANG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26号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 Sheung Yee,Anthony)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座15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153
传 真:(010)59073148
网 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 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ONG KONG LIVASIRI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首席代表:范振成(Fan Chun Shing Davi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105A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155921
传 真:(010)65155923
E-mail:zhangmeng@livasiri.com
10. 香港刘汉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U & LAU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9937
传 真:(010)65229937
网 址:www.chuandlau.com.hk
E-mail:chuandlau@yahoo.com.cn
11.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2第3-0003号
首席代表:李若英(Lee Yeuk Fu)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6层28-29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63119
网址:www.shlegal.com
E-mail:Echo.ho@shlegal.com
12.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JS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1号
首席代表:董光显(Tung Kwong Shien, Robert Terenc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楼1102单元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65999200
传 真:(010)65989277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E-mail:beijing.office@mayerbrownjsm.com
13. 香港秦觉忠吴慈飞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SU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1号
首席代表:秦觉忠(Tsun Kok Chung Rich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戊2号国际港C座2302-5室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58137071
14. 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IMMONS & SIMM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1第2-0009号
首席代表:唐杰忠(Thomas Deega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3座33层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5884500
传 真:(010)85884588
15. 香港易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RLT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7年7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7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高恒(Cohen Colin Bern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1703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299
传 真:(010)59073299
网 址:www.charltonslaw.com
E-mail:angelafu@charltonslaw.com
二、上海代表处
16.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DEACON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3-0001号
首席代表:司徒英健(Seto Ying Kin Myles)
地 址: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来福士广场2801/2808室
邮 编:200001
电 话:(021)63403588
传 真:(021)63403788
网 址:www.deacons.com.hk
17. 香港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 REPRESEN- 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首席代表:朱庆华(Chu Hing Wah Grace)
地 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7楼A7室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51162883
传 真:(021)63353376
网 址:www.fclklaw.com.hk
18. 香港高李严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OLDHAM LI & NI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3号
首席代表:李卓贤(Richard Michael Healy)
地 址:上海市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栋1114室
邮 编:200051
电 话:(021)62780612
传 真:(021)62780613
网 址:www.oln-law.com
19. 香港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HRISTINE M. KOO & IP, SOLICITORS & NOTARIE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2号
首席代表:叶成庆(Ip Shing Hing)
地 址:上海市四川北路888号海泰国际大厦1602室
邮 编:200085
网 址:www.cmkoo.com
20.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BIRD & BIR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8年9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8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利明廉(Matthew Harvey Laight)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288号创兴金融中心3003A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021)33663668
传 真:(021)33663669
网 址:www.twobirds.com
21. 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PHILIP K.H. KENNEDY Y.H.WONG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 H. Wong)
地 址:上海市天钥桥路327号C栋嘉汇创机商务中心355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62898248
传 真:(021)62898248
网 址:www.pwkwco.com.cn
22. 香港黄新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WONG AND CHA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黄新民(Wong Sun Man)
地 址: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明申中心大厦2403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54071528
传 真:(021)54071590
网 址:www.wongandchan.com
23. 香港李乔安许允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RIBEIRO HUI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2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0第1-0031号
首席代表:许允立(Hui Wun Lap)
地 址:上海市西藏南路218号永银大厦1702A单元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63866110
传 真:(021)63866112
网 址:www.ribeirohui.com
24. 香港梁温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LEUNG AND WAN SOLICITO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9年6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9第1-0029号
首席代表:温嘉明(Wan Kah Ming)
网 址:www.leungandwan.com
25.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戴义高(Ian Michael Devereux)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上海嘉里中心1004-10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53852299
传 真:(021)53852195
网 址:www.shlegal.com
26.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JSM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何观乐(Billy Ho)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2座23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61201066
传 真:(021)61201069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27. 香港其礼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LYDE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6号
首席代表:张逸伟(Chong Ik Wei)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