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2月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8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及其制成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沣东新城等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管理委员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商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中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第二十七条中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质量和计量标准。”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配制、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得注明使用国家列入禁止目录的现场配制浆体材料技术。”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纠正;纠正无效的,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责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虚报量每吨四元处以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有关文字做相应修改,有关条款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鼓励各类工业企业投资工业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工业企业按规定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财政部门上缴的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是指向财政全额上缴的土地总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应留财政各专项资金(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部分之后的剩余价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境内的省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内工业企业及园区外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一)园区内工业企业(含物流企业,下同)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园区外工业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市政府予以财政扶持:
1.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60万元以上;
2.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3年以上;
3.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100万元以上。
(二)财政扶持政策包括:
1.已完成土地投资的企业,可根据厂房建设完工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土地出让年限。
2.对向财政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从借款之日起,5年内已缴税款扣除上缴中央、省级税收后,抵减该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所借的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3.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的扶持。
第五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审查意见;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与企业签订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并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依据市政府有关政策为企业办理了借支土地款的,按下列规定完善有关手续: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工业企业,原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手续的借款,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由市财政部门与借款人按规定解除抵押关系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注销抵押登记,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
1.凡属“打借条”后未按“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土地出让收入,但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应重新将所欠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打借条”企业转让土地的,“打借条”企业应当全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2.已按“收支两条线”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合同的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企业与财政部门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
3.对原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的借款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凭市财政部门通知,依法注销他项权证,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并解除禁止使用原他项权证所属土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规定。
(二)原已借款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注明该企业欠交或借支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并禁止用已办理借支手续的抵押土地再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以避免国有资金流失。
第七条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借款企业进行定期审计或重点抽查。对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的工业企业中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不按规定使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市财政部门要依法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园区内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实施监管,园区外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实施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果国家另有新规定,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毕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首建中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雷纯勇市政府副巡视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吴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主任局长
谢革非市财政局局长
高及红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刘洪书市经委主任
吴祥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向罗生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高及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庆福、林友山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