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59:01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0.08.11
【实施日期】 2000.08.1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0〕16号
【主题词】 劳动 工资 企业 工效挂钩 通知
【正文】

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2000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上按《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
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0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当前加强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以实现利润、
实现税利等价值量指标为主,对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
的企业(企业集团)要逐步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

 三、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清算应提新增效益工资
时,应考核国有资产的增值幅度。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
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
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五、已完成公司制改造,股权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挂钩企业可试行在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
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具体工
资管理方案,由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持股单位逐级上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
实施。

  六、企业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计入挂钩
工资总额基数,经审核后,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七、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如脱钩、划转、重组)的挂钩企业,如
果原来的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统一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
部审批。

 八、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审批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
列的企业(企业集团)的工效挂钩方案。

  九、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应于9月30日以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
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
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料。逾期不报的,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
有关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工效挂钩申报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八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它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发展,根据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政策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和华侨在甘肃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它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甘肃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方式
第三条 外商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举办股份制企业;
(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五)购买、参股、承包和租赁经营省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六)购置房地产;
(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八)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九)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十)“无追索”融资或不增加债务的其它投资方式;
(十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三、外商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 外商可以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允许的任何产业项目。并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
(一)农业综合开发
1、共同建设经营农田水利灌溉工程;
2、节水农业、中低产田改造及荒山、荒地开发;
3、建设经营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和先进的农业示范基地;
4、开发经营农、林、牧、渔新产品;
5、开发经营农副产品保鲜及加工。
(二)能源、交通、通信和基础设施
1、建设经营火力和水力发电站;
2、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
3、共同建设先进通信设施;
4、共同建设经营民航机场;
5、共同建设经营甘肃境内铁路及地方铁路、城市地铁及其它交通设施;
6、土地连片开发及其配套设施;
7、经批准的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三)矿产品开采、冶炼和加工
1、有色金属及系列产品开发和生产;
2、黑色金属及系列产品开发和生产;
3、非金属矿产品开发和生产。
(四)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化肥及高效安全的农药生产;
2、聚氯乙烯树脂、乙烯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3、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合成橡胶和精细化工;
4、经批准的其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
(五)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8、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六)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
(七)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外商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对全省范围的现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参与对一个车间、一个产品的嫁接改造和整厂的改造乃至全行业的嫁接改造和购买股权;
(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及其它公益性事业
1、建设经营医院;
2、合作开办除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3、共同开发经营文化产业;
4、建设经营卫生防疫项目;
5、建设经营体育场馆;
6、经批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试验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九)旅游服务业
1、历史遗迹和旅游景点的开发;
2、旅游设施的建设与经营;
3、旅游产品的开发;
4、旅行社。
(十)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产业。

四、外商投资地区导向
第五条 甘肃省欢迎外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兰州市区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连海经济开发区、白银经济开发区、敦煌旅游经济开发区、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陇西文峰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夏商
贸经济开发区等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并鼓励外商举办开发区或技术园区。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方针,经批准外商可在兰州市区和开发区内举办金融保险、商业零售、对外贸易企业,及其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类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及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除国家规定部分外);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决定职工的招聘和解雇,允许跨地区、跨省招聘,不需送劳动管理部门报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交地方附加费;
(六)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受限制;
(七)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
第八条 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供应、水和电力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凡举办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特别鼓励产业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15%税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五)设立在兰州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在兰州市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24%税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范围,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十)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地产税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可分别享受5年和3年的先征后退税收优惠;
(十一)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退;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屠宰税;
(十三)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享受保税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
(一)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如下优惠:
1、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2、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3、举办合营改造项目,中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4、举办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产业的和在开发区内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20%土地出让金或经省政府批准划拨土地;
5、利用非宜农荒山、荒滩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的产业及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50—100万美元,投产开业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0—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
15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费用优惠:
(一)参与旧城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和人防结构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省内出差、旅行、食宿、就医、购物、子女入托上学和旅游景点门票的收费一律与省内居民相同;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第十二条 举办第四条所列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配套条件优惠:
(一)给予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商投资额在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开发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二)中方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优惠5—10%;
(三)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桥梁、隧道的,车辆过往收费标准按核准的高于省同等级公路收费标准一定比例自主收取,经营期内政府不再批准新建与其并行的同类项目。经营期内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可以延长经营期,直至获得合理的利润;
(四)建设经营发电站的,其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从宽核定,由电力部门负责收购与销售;
(五)合作开办教育机构、建设经营医院、资源再生利用、环保项目和经批准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可给中方企业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六)成片开发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发展项目的,政府给予农业建设资金配套开发;
(七)经政府批准的其它特殊配套条件优惠。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采用以下方式和渠道,为建设和生产经营筹措资金:
(一)经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在企业内部发行股票;
(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开户,办理外汇收支和融资业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境外借款,自借自还。经批准也可由中方担保向境外借款。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外汇平衡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收购本企业以外的产品出口,解决外汇平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国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十六条 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七条 省内外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新办的企业,外商资产占总投资达到25%以上者,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引进外商来我省直接投资的中介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企业的受益中方奖励;外资企业,由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奖励的比例如下:
1、外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外资额的0.3%计;
2、外资额在101万—500万美元的,其中100万美元按0.3%计,其余按0.25%计;
3、外资额在501万—1000万美元的,其中500万美元按0.25%计,其余按0.2%计;
4、外资额在1001万美元以上的,其中1000万美元按0.2%计,其余按0.15%计。
奖金按实际外资到帐额计算,并按引进外资的币种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和华侨为内地亲友捐赠1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或生产设备兴办生产企业者及捐赠资金或生产设备用于向国内企业投资或购股达到企业资产总额25%以上者,可以申办为外资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个人兴建或购置应纳房产税的民用房屋
,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二十条 实际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可指定其内地的一户亲友,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落为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为我省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5万美元以上的,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以资鼓励;捐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总投资80%以上的,经省政府同意,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六、外商投资的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坚持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
管理、经营的环境,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与外商投资相关的部门,要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将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所需的文件材料目录及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时限、办事人员的职责、违诺处罚措施及投诉部门等,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上张榜公
布,接受监督,并严格按社会服务承诺内容办理;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资料齐全的,各审批职能部门须在7天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15天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申报者可直接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15天内预先批用地批复,并在以后的6个月内补办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主动为外资投资企业搞好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两证一票”(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工作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制度,收费人员要严格亮证收费,企业有权拒绝巧立名目的摊派和变相收费。并逐步推行
一个窗口收费。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及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收费标准与省内企业等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保障,并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对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进行跟踪服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调解中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并建立督办制度和反馈制度。

七、实 施
第三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山、荒地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植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
15、旱作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技术与设备开发与推广
16、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7、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工程
18、粮食、棉花及油料的良种开发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9、中药材种植、养殖(不允许外商独资)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皮革鞣剂生产及后整饰加工新技术设备制造
3、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4、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5、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6、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7、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8、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9、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
10、天然香料生产
11、食盐、工业用盐生产
12、优质品牌葡萄酒生产及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13、玉米淀粉深加工的精细化工
14、优质洗涤用品的改造
15、制糖副产品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建设
三、纺织工业
1、维纶、丙纶丝织物及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2、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3、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4、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5、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6、中高档成衣服装生产线
四、交通运输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的建设、经营
3、公路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民航机场的建设、经营
6、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邮电通信业
1、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设备制造
2、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六、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开采与洗选
3、水煤浆、煤炭液化生产
4、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煤层气勘查、开发
七、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燃气电站的建设、经营
4、小电网、边远山区及低质煤、煤矸石热电联产电厂建设、经营
八、节能及再生能源
1、节能新技术的开发及设备制造
2、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
3、光伏电源技术的设计、开发、制造及应用
九、黑色冶金工业
1、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和连铸)、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2、不锈钢冶炼
3、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4、石油钢管、大直径焊管、薄板坯连铸连轧
5、废钢加工和处理
6、铁矿、锰矿、铬矿采选
7、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8、干熄焦生产
9、煤焦油深加工
10、高档新型耐火材料
11、炼钢高炉高效长寿综合技术
12、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及综合节能技术,高功率,超高功率石墨电极
13、稀土铁合金、镍铁合金、钛铁合金等特种铁合金生产
14、新兴炭素材料生产工艺及技术设备
十、有色金属工业
1、硬质合金、锑化合物生产
2、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3、铜、锑、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4、稀土应用
5、稀土选矿、冶炼、分离及应用(不允许外商独资)
6、铜加工、铝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7、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十一、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5万吨以上离子膜烧碱生产及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乙烯(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聚氯乙烯树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乙烯副产品C4—C9产品的综合利用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7、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8、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脂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9、精细化工:染(颜)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0、煤化工产品生产
11、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2、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它助剂生产
13、增加石油采收率的三次采油新技术开发与运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4、输油、输气管道及油库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已内酰胺、尼龙66盐等
16、微量元素复合肥及稀土复合肥
17、磷石膏制酸联产水泥
18、天燃气化工
19、高效催化剂生产
十二、机械工业
1、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2、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3、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4、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5、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万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7、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8、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9、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10、石油工业专用车等特种专用车生产
11、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2、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13、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14、电气控制和成套设备制造
十三、电子工业
1、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4、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5、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6、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7、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8、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9、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0、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1、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
12、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13、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制造
14、移动通信系统(蜂窝、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15、卫星导航定位接受设备及关键部件(不允许外商独资)
16、2.5千兆比/秒(2.5GB/S)以下光同步数字系列、144兆比/秒(144MB/S)及以下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中继通讯系统、数字模拟集群通信系统
十四、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与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3、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散装水泥仓储运输设施
6、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人工晶体)
8、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
9、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0、城市卫生特种设备制造
11、树木移栽机械设备制造
12、优质塑料复合门、窗、管道、墙地覆面材料
十五、医药工业
1、受我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的解热镇痛药
3、维生素类: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国内尚未生产的新型、高效、经济避孕药具
9、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新型佐剂的开发应用
13、肝炎、艾滋病及放射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4、高技术的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16、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制成品(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十六、医疗器械制造业
1、电子内窥镜
2、医用导管
3、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4、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七、航天航空工业
1、飞控仪器技术、设备生产
十八、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苦咸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7、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8、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9、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九、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4、国内商业零售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旅行社
7、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8、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9、土地成片开发
10、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1、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二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附件2: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
1、电子计算机及外设
(1)工业控制机系列产品
(2)显示终端设备
(3)打印终端设备
(4)输入输出设备
(5)自动绘图仪
(6)高稳定抗干扰电源
(7)其它新型计算机外围设备
2、计算机网络产品
(1)广域、局域网络系统
(2)接入网络系统
(3)网络系统测试专用设备
(4)因特网(Internet)产品
(5)网络数据安全技术产品
3、计算机软件产品
(1)工业控制软件
(2)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设计(CAD)、制造(CAM)、测试(CAT)、教学(CAI)软件
(3)事务管理软件(MIS系统、金融、商业、财务、税务、工商、办公自动化、教育管理等)
(4)应用系统支撑软件和工具软件
(5)人工智能软件
(6)汉字信息处理软件
(7)信息安全软件
4、微电子、电子电力元器件
(1)混合集成电路
(2)大规模集成电路
(3)新型电真空器件
(4)新型半导体器件
(5)新型电子电力元器件
(6)片式电子配件
(7)其它电子元器件
5、通信设备
(1)计算机通信及数据传输设备
(2)光纤通信设备(光交换设备、宽带光纤等)
(3)多媒体通信设备
(4)大容量程控交换机
(5)图文传真机关键件制造
(6)弱场区通信技术及设备
(7)数字移动通信(GSM、CDMA、DCS1800等)系统及设备
6、多功能智能化广播电视产品
(1)高清晰度数字彩色电视、平板电视、液晶投影电视、全视角彩色屏、大型图文显示屏
(2)全固态调频广播发射设备、电视发射设备、大功率短波广播发射设备
(3)视频、音频信号记录系统
(4)高保真音频视频产品
(5)多功能、智能化广播电视终端
(6)影视节目制作设备
7、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与控制系统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品
1、传感器产品
(1)热敏元件、光敏元件、磁敏元件、压敏元件、湿敏元件、气敏元件及其传感器
(2)光纤传感器
(3)生物传感器
(4)陶瓷、高分子类传感器
(5)超微粒集成化传感器
(6)非晶传感器
2、自动测试及其信号处理技术系统
3、半导体光电摄像和显示信息处理技术及设备
4、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1)立体仓库、自控传输设备
(2)自动化纺织、塑料、印刷、包装、烟草、食品等轻工机械设备
(3)表面组装(SMT)设备
(4)自动化道路施工机械设备
(5)自动化工程、矿山、冶金机械设备
(6)自动化电力、石油、化工机械设备
(7)自动化建筑、建材机械设备
(8)高档家电产品
(9)其它自动化机械设备
5、自动控制技术及设备
(1)智能化调节控制仪表
(2)智能化电器设备、电力设备
(3)集散控制系统(DCS)
(4)可编程序控制器(PLC)
(5)过程分析仪表和控制器
(6)其它智能控制器
(7)智能化微机控制的试验设备
(8)其它自动控制设备、系统
6、伺服传动系统及装置
7、光电显示仪器及工艺技术设备
8、工业机器人(焊接、喷涂、装配、搬运、精密加工机器人等)
9、智能化仪器仪表产品
10、激光器件及关键元部件、激光应用产品(激光加工机、激光测量仪器等)
11、先进机械制造技术及设备
(1)精密成型、加工技术及设备
(2)数控机床柔性制造和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
(3)新型电动、风动工具
(4)真空技术及设备(真空精炼与铸造、真空电子束焊接、真空热处理、真空干燥、真空镀膜)
(5)新型液压、密封元器件
(6)高速、超硬精密刀具和精密、自动量仪
(7)先进模具设计、制造技术及设备
(8)先进农机具制造技术及设备
(9)先进铸造技术及设备
(10)非球面光学镜头制造技术及设备
(11)新型医疗、食品、纺织、轻工机械制造技术及设备
(12)变频调整装置
(13)高性能材料表面处理及改性设备
三、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产品
1、农林畜生物技术及产品
(1)农林畜用细胞工程、基因工程技术与产品
(2)农林作物生长及防治病虫害技术与产品
(3)胚胎分割移植技术
(4)转基因育种技术
(5)新兽药及兽用疫苗
(6)新型饲料生物添加剂
(7)蔬菜、花木无土化栽培
(8)脱毒苗木
(9)优质用材林速生丰产技术
2、细胞工程技术与产品
(1)单克隆抗体诊断试剂
(2)单克隆抗体偶联导向药物
(3)细胞固定化技术及设备
3、酶工程产品
(1)食品加工用新型食品级酶制剂
(2)其它工业用新型酶制剂
(3)临床诊断用酶制剂
(4)酶、辅酶的固定化技术、再生技术及设备
(5)酶的二次开发技术及产品
4、发酵工程产品
(1)微生物农药,生物肥料
(2)新型食品添加剂
(3)发酵法制取轻工、化工新产品、新原料
(4)连续发酵技术和设备
5、生化工程产品及技术设备
(1)各类新型反应器
(2)生物传感器,生物芯片
(3)高效分离纯化介质及设备
(4)生理活性物质的分析和提取新技术、新设备
6、新型医药产品及其制取设备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遵义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黔府发〔2009〕37号、黔府办发〔201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政策和省制定的意见,市级制定管理办法,县(区、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第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我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于2011年7月1日同时启动,到2012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个人账户及资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居委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提供资助。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个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当年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800元八个档次,城镇居民每年缴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4个档次,共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多缴多得。市级将依据国家、省的政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将新农保缴费档次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保持一致。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启动之日起,参保人按年按时缴费的,除省每年对其给予10元标准补贴,市、县两级财政还将对参保人每人每年各补贴10元。市、县两级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做实个人账户。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帖。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区、市)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挡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对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第三章 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适当提高和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发放丧葬补助费,基本标准为500元—800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以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均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并可视其自愿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起过15年。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长期缴费;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十六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级将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四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两项基金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年度预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管理,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开,逐步过度到省级统筹。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要按照黔党办发〔2010〕19号和黔人社厅发〔2011〕8号文规定和要求,建设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升服务和经办能力。

第二十条 县级经办机构要有专门科(股)室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5—8人在事业编制总额内核定,配齐基层社保协管员。行政(社区)所需工作人员由各县(区、市)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社保障平台要配齐办公设备、档案存放设备,确保服务、效率双提升,保证网上办事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存参保档案。

第二十三条 搞好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原则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同一金融机构,便于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每年要按实际参保人数人每人不低于3—5元安排工作经费,并落实必要的宣传经费及其他业务费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配套资金,要确保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涉及工作及其他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 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批准实施具体方案;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协调解决问题。各地也要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落实、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第七章 经办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试点工作意见制定管理办法,各县(区、市)根据国家和省试点工作意见及市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及时划拨补贴资金,汇总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制定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基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学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区、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编制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基金划拨、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业务培训、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对乡镇(街道)人社保障中心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社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情况进行初审、复核,对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对特殊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年审,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录入有关信息,整理上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管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和其他

第三十二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制度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注意研究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解决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做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