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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5:23:50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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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7〕5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坚持工业强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建设富裕新扬州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强化工业“第一方略”,加大“双创”、“三重”推进力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问责督查和工作激励,推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2)市直工业集团和工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四大类,18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0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5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分,产销率5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25分,做强做大25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5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一成,增(减)基本分5%。在此基础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减)分以产值总量突破300亿元为进档起点,以百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工业投入的增(减)分以投入总量突破100亿元为起点,以50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所有增减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50%。
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70%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3分、4分、5分、6分和7分。
(2)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民资工业项目,加计2分。
(3)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并有实际到资的,加计4分。
(4)当年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加计4分。
(5)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计3分;
(6)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计3分;
(7)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加计3分;
(8)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计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四)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 =(经济运行得分×35%)+(投资和引资得分×25%)+(“双创”工作得分×20%)+(“三重”工作得分×20%)+ 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总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名为三等奖,第八、九名不予奖励。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8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由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由于市直工业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考核指标缺项较多,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内容、计分方法和奖励办法。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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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 《国家赔偿法 》于第二章第一节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行政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了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还包括了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第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对人身权的侵害, 包括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第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4条之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我国《国家赔偿法 》第 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查饭店时吃喝行为, 应视为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不可抗力。

二、《国家赔偿法》 在行政赔偿的范围设定上存在的缺陷

第一,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单一。《国家赔偿法 》把“违法”作为单一的归责原则, 而此处所指的“违法”, 实际上多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标准来理解和适用的, 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违法”所应具有的丰富含义, 不能完全包含引起损害和应当赔偿损害的全部情形。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赔偿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应当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对其的损失进行负担或弥补, 而不是对造成损失的行为或原因来进行评价。要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 就必须要修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这是首要的问题。

第二,《国家赔偿法》 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较窄, 在法条中只规定了九个方面。当前《国家赔偿法》所规定九种情况以外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 行政相对人缺乏获得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对于财产损失, 现有立法规定, 在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 对于间接利益一概不赔。这种规定和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国家侵权自应由国家赔偿, 不能将负担加在受害人身上。对于人身损失, 依照现有规定, 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 只赔偿物质性损失, 而不赔偿精神损害。从而产生了两种不良的后果: 1.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完全的维护, 可能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 2.对于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国家机关, 由于赔偿金额过小, 没有经济上的震慑作用。

三、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 一) 改变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取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 主要是由于当时国家赔偿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明确列举赔偿事项, 便于实际操作, 而且有利于减少财政负担。但是行政赔偿的内容主要是违法行政, 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不可能对其进行逐一的列举, 而且这种方式也不利于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情况相适应。因此, 这种立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狭窄。因此可以改用概括式为原则、兼有列举式的模式。以概括式为原则, 能把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都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 同时也使国家赔偿制度保持了相当的弹性, 更好地规范范围不断扩大的行政赔偿活动。对于确实需要排除的事项或行为, 再用列举式进一步排除。凡未被列举排除的, 国家一律给予赔偿, 使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成为一个法律上的原则, 排除责任只是国家不承担责任的一种例外, 以便更好的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 二) 扩大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范围。

1、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 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才能要求行政赔偿。但事实上, 这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 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 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多少区别。如果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赔偿诉讼之外, 就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借此规避法律, 采用抽象行政行为实施违法行为的现象。另外, 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之一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能产生直接的利益后果, 但并非所有影响公民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必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实施。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一项禁止某些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规定, 自发布生效之时就可以造成相对人某种利益的损害, 而不必通过具体行为实施。如果不允许相对人对抽象行为提起赔偿诉讼, 必然会放纵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违法行为。最后, 各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赔偿的诉讼规定。因此, 抽象行政行为也应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2、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幅度和范围,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仅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而将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排除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为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理性而适度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体现的是合理行政。但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水平及其他种种因素的影响, 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不断涌现, 如果对这些侵权行为不给子追究, 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行政相对方不予赔偿, 无疑会违背 “ 有权利必有救济, 有损害必有赔偿 ”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 面对实践中大量涌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侵权赔偿案件在处理上显得无所适从的情况, 将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并进行周密的制度安排就显得不仅必要而且必然。

总之, 由于赔偿范围过窄, 导致相对人其他许多合法权益被侵害而得不到保护。因此, 扩展行政赔偿范围,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对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并实现更远大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 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也应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首先, 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属于公共事物, 其作用是服务、便利于广大民众。公有公共设施属于国有财产, 其管理是由国家授权委托的, 其有关事务理应属于国家职责范围。因此, 这种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 理应由带有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法调整, 而不该由私法性质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其次, 设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设施, 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将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缺陷而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 有利于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增强责任心, 不因行政赔偿与己无关而怠于行使行政职权。最后, 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缺陷造成的损害, 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 因此国家最低限度也应该将这部分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之中。

4、将间接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所谓间接损害是与直接损害相对应的, 不是实际已经受到的损害, 而是指可以预期得到的利益的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 把间接的人身与财产损害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即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只限于直接损失, 不包括间接损失。这无非是出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的考虑。在当时来看, 那是符合实际的。但在实际之中, 有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的间接损害比直接损害要大得多。例如一个不当或违法的行政处罚往往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很可能造成企业合同的延误或中断,导致停产停业甚至可能是破产倒闭, 损失可能是几十万, 上百万, 甚至是上千万。因此, 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处于强势管理地位的国家行政机关, 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 理应给予赔偿。

5、对精神损害也应当予以适当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这种损害既包括精神痛苦, 也包括精神利益受损。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在国家赔偿领域并没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内容。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在越来越多损害赔偿案件中提出了精神赔偿的主张,并且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越来越多的考虑到了用物质赔偿来抚慰受害人精神的创伤。2001 年 3 月 10 日,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赔偿主体、客体、数量确定因素、抚慰金支付方式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民事赔偿方面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仅仅规定了对直接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而对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等引起的精神损害, 仅要求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而未规定物质赔偿, 这是与理不合的。因此, 确立行政精神损害赔偿才是对人权的完整保护。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2]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 1981年版。

[3]肖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4 年版

[4]杨临萍主编: 《行政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版。

[5]伊茗:《再论公证行为的行政可诉性》,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 2 期

[6]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陈德祥、黄金波、王晓方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确立,法律适用2005第11期。

[8] 刘静仑:《 比较国家赔偿法》,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出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电监会负责)。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研究制订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双边交易试点(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财政部牵头)。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建立初始水权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健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激励制度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负责)。探索建立环境法制、绿色信贷、政绩考核、公众参与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负责)。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推动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等多层次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深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国管局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