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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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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建设项目:
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 (二)国家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对外发债等部分或者全部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市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部门依法监督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依法处罚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并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财政、国土、环保、审计、税务、工商、监察、金融、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稽察工作。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包括: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评价。
被稽察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有关业务代理机构;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三)根据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核实稽察,记录有关情况,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根据需要,与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五)评价项目建设成效、管理情况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发改委应当制定年度稽察计划,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稽察前应当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及时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第九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和妨碍稽察。
第十条 稽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进行核实,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改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应当在每次稽察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项目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审定稽察报告,并将审定结果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涉及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改委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根据稽察的具体情况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四条 对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发改委也可以建议相关部门对被稽察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 稽察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稽察人员不回避的,被稽察单位有权向市发改委申请其回避。
第十八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发改委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发改委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
(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 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三) 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 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 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 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 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 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 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
(十) 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
(十一) 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 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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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63号 2005年7月25日


西安市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市人民政府同省人民政府签订的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参照市政府同市级有关部门签订的“西安市2005年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责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根据2005年计划生育的中心工作,制定比较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
(二)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的不同行业特点、工作基础、工作水平,制定有区别的考核标准。
(三)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抽样检查定量分析与综合评估定性结果相结合,平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四)坚持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同等考核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融入村(居)民自治、属地管理活动中,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相协调、相促进、相衔接。
二、考核方法及数据来源
年度考核分为定量指标考核与定性评估两部分。定量考核部分以市年终抽样检查数据计分考核。定性评估是对数据以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综合考评结果。
三、定性评估
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组成评估组,听取市级有关部门的书面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并抽查一定面的基层单位,对该部门的当年计划生育整体工作及重点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四、定量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共性指标及评分标准(总分40分)
1.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在本系统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定期检查,兑现奖罚得5分,未定期检查、兑现奖罚扣5分。
2.实行计划生育处室负责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并能在基层得到落实得10分。无确定处室和固定专干的扣5分,有工作规范在基层落实不到位扣5分。
3.能督促指导各区县及基层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常住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8%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4.能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经费预算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二)部门指标及评分标准
1.市工商局。(总分60分)
(1)建立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严格办理营业执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从业人员,能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得15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扣5分,每发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从业人员,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能落实对其雇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得15分,每发现一例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生育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3)各集贸市场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得5分,否则不得分。计划生育台账规范得10分,每发现漏登一人扣2分,统计报表少报一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能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在评选先进个体户、优秀私营企业、文明市场时,把实行计划生育情况作为条件之一得5分,否则不得分。
2.市公安局。(总分60分)
(1)建立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每季度能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指导、检查、督促各派出所做好辖区内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和社区组织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能及时查处破坏计划生育和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各类案件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能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溺婴、弃婴等违法犯罪活动得10分,否则不得分。在新生人口、收养人口及迁入人口报户时能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馈报户人口有关信息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市卫生局。(总分60分)
(1)能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孕产妇孕检、接生档案及查验二胎《生育证》、《婚育证明》制度,并将每季度怀孕、生育情况及时通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局得10分。有孕产妇孕检、接生档案但登记不规范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每发现一例二胎接生未查验《生育证》、《婚育证明》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每发现一例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接生未通知医院驻地区县计生局的,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在控制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制定出台有关政策,并能在基层得以落实得5分,否则不得分。
(3)无使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得5分,每发现一例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无假手术证明、无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事接生得10分,每发现一例假手术证明的扣5分,每发现一例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事接生的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4)建立二胎引产报告制度。为二胎引产有医学指征鉴定并查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备留复印件)得10分,每发现一例无“鉴定”及“证明”给予引产的,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按要求填写二胎引产个案报告单得5分,否则不得分。
(5)能积极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全市妇女病普查工作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分60分)
(1)在再就业社会保障事业中能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家庭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办理外来集体劳动用工手续时,建立先查验其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能督促雇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得10分,每发现一例已办理集体劳动用工手续的单位未落实外来雇用人员的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3)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建档及未查验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每季度能向当地计生部门反馈情况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做好全市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5.市房屋管理局。(总分60分)
(1)能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督促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审核物业管理资质证时,建立查验各物业公司与当地乡镇、街办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制度,各物业公司能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未成立社区居委会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所辖物业小区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成立社区居委会后,各物业小区能协助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开展工作,完成属地管理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物业小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出租、出售房屋时,建立查验入住外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每季度能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得8分,每少一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落实房屋出租户对承租户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得2分,否则不得分。
(5)物业小区计划生育台账规范,重点对象“三查”率达到100%得10分,每发现漏登一人扣2分,统计报表少报一次扣2分,“三查”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6.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分100分)
(1)督促市级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得10分,每少一项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2)实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并纳入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得20分,否则不得分。
(3)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考核制度健全,建立综合治理部门每季度联席会及协调制度,每年检查一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发证率达到95%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流入地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8%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达到95%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重点对象“三查”率100%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5)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督促、指导区县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提交和反馈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提交、反馈工作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进行流动人口信息提交和反馈工作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6)每年向市政府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向综合治理部门反馈考核评估情况得10分,否则不得分。
7.市民政局。(总分60分)
(1)落实新建小区社区居委会的组建工作及分管计划生育副主任的设置得10分,否则不得分。落实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能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宣传晚婚晚育,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每季度能向当地计生部门反馈婚姻登记信息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按照国家《收养法》办理审批收养孩子手续,建立查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5)对实行绝育的痴呆傻人及计划生育贫困户能在经济上给予扶持与资助得10分,否则不得分。
8.市财政局。(总分60分)
(1)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2)督促区县财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比例足额到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将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减免的杂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得10分,落实不到位不得分。
(3)督促区县财政部门落实基层服务站宣传及计划配套装备资金足额到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4)定期对区县及有关部门责任书中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得5分,否则不得分。
(5)指导督促各区县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乡、村两级计划生育经费的落实得10分,否则不得分。
(6)能按照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得5分,否则不得分。
9.市建委。(总分60分)
(1)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当地乡镇、街办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得20分,每发现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当地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扣10分,每发现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雇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落实不到位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查验外来人员《婚育证明》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建筑企业年检时,建立查验施工企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乡镇、街办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制度得30分。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与现居住地签订计生目标责任书的施工企业暂不予年检。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者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
10.市教育局。(总分60分)
(1)完成在全市中小学中开展性别比调查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学校中能开展人口与国情教育,在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健康》教育课程得10分,每学期每班少于2个课时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3)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免交杂费兑现率达到100%得3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4)在教师评优和流动中能严把计划生育关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1.市文化局。(总分60分)
(1)市、区县所属单位能落实雇用人员及出租、转让房屋经营者和其雇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得20分,否则不得分。
(2)能指导各级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氛围得20分,否则不得分。
(3)能结合“三下乡”等活动,创作演出以“婚育新风、关爱女孩”为题材的文艺活动得20分,否则不得分。
12.市广播电视局。(总分60分)
(1)市广播电台开辟栏目,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婚育新风”、“生殖健康”一年不少于100次,要有“关爱女孩行动”的专题节目,一年不少于6次得20分,每少一次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2)市电视台保证《人之初》栏目正常播出,并不断扩大收视率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市电视台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婚育新风”、“生殖保健”一年不少于50次,要有“关爱女孩行动”的专题节目得20分,每少一次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4)市电视台《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广告一年不得少于5条得10分,每少一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经研究,现就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二、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三、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依据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

  四、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的资质标准,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的规定办理。

  六、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变更和补证,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办理,并将结果报建设部备案。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由调入方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的部门办理备案。

  七、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发布)。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