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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5:32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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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编码原则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三、业务处理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制准备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工本费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 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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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2006〕23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梅州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梅县县城)范围内(包括穿越城区的公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包干落实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城建局主管梅州市区“门前三包”工作,并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责任区内“包卫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规划城建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能负责梅州市区内“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交通、房管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六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范围界定: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包干区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


无责任人的地段,由城市规划、环卫、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卫生、绿化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放置垃圾;及时清除垃圾、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自备收集垃圾的容器(垃圾桶),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良好。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人行道、走廊无晾晒衣物现象;制止和劝阻乱堆放废弃物、乱竖杆牌、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流动商贩乱摆摊设点、违章搭建和挖掘、破坏、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的合格标准:


(一)卫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积水;保持花坛内外、树木周围及遮阳(雨)棚整洁,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二)秩序: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门楼牌匾设置规范、完好无损、用字规范;无占道生产经营、乱贴乱写、乱搭乱挂、乱摆乱放等现象,车辆按规定停放整齐;
  (三)绿化: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设施完好美观;无擅自占用、损坏绿地的行为;无向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的行为;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树上无悬挂物、无晾晒物,无人为损坏树木等现象。
第九条 机场、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由本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临街建(构)筑物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分区负责,由责任人与市规划城建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未列入市“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管理的责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格式制作。签订的《“门前三包”责任书》必须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自觉缴交上门收运生活垃圾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排放建筑垃圾,并自觉缴交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责任人未执行“门前三包”责任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梅县县城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由梅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执行,其它各县(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梅州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通知

林造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的考核管理,凸显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灾、减灾成效,按照“重点突出、体现主体、从严适度、简便易行”的原则,我局组织生产单位及专家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LY/T 1681—200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见附件1),并对成灾标准中相关指标进行了界定和说明(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全面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不断提升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二五”防治目标顺利实现。在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附件:1.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
2. 指标界定与有关说明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2-2/file/2012-2-17-445e00298580423f9f1f1785f5ac9cb7.doc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