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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47:13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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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5.01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国家机关必须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印章、公文、电子屏幕及面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及面向学生和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评估、督导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和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必须使用普通话。影视、戏剧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用语确需使用方言的,必须经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条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商业、电信、邮政、文化、餐饮、娱乐、公共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金融、保险、医疗及其他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说明书、病历处方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使用普通话,提高普通话水平。
  
  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公文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三条山河湖泊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桥名、公共交通站牌、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四条广告用语用字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广告用词不得使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和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
  
  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类情形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确需同时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确需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且不得单独使用。
  
  第十六条汉字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人员,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应当达到国家规范汉字应用水平相应等级要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核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条件。
  
  第十七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外国留学生进修汉语文及相关专业的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按照国家规定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辅导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对前款未达到相应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九条新录(聘)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录(聘)用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等级。
  
  第二十条普通话、规范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测试机构实施;外国留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国家授权的语言文字测试机构实施。经测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或者未达到普通话等级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进行培训;经批评教育仍不使用普通话或者经培训仍达不到普通话等级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其作出岗位调整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及商品的包装说明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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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6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规划、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地下管线现状综合图,同时委托竣工测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与城建档案馆(处)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馆(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须从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城建档案馆(处)等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馆(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规范性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处)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
建设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意见书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各自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并要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三条 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的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六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城建档案馆(处)等相关单位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城建档案馆(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处)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处)对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新余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新余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大型政府门户网站,是展示新余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政务外网是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基础,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门户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主办,新余市信息化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化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子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信息化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设在市信息化中心),主要负责主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公务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十条 任何非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政府部门名义建立网站。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政府网站的网站标志。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主网站和子网站的外文版本或繁体版本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为整合资源和节省投资,根据门户网站的发展规划和数据安全需要,子网站建设应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优先使用主网站虚拟空间和模块生成建设。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属反映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相关的政务信息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主网站上发布、更新,并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㈠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㈢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㈣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㈤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㈥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应依法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维护机制。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主网站首页的信息每天更新,子网站首页的信息至少每星期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本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该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查询或索取。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xiny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新余”,代表新余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y(xx).gov.cn。其中(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新余(xx),其中(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主网站的运行维护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
  ㈡采用主网站虚拟主机方式的子网站,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日常更新维护由子网站的管理单位负责。子网站的维护人员应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中心联系;
  ㈢采用主网站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子网站的管理单位负责;
  ㈣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子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子网站的管理单位负责;
  ㈤门户网站应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中心定期对主网站和子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 邮箱管理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的公务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公务人员履行公务必须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公务电子邮箱,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将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网站、名片、通讯录等与外界联系的有关介质或物品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印制各类业务表格和设计计算机业务系统时,均应设置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地址栏,作为办理公务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 门户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邮件系统管理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七章 互动应用
  第三十一条 主网站设立“12345市长热线”、“市长信箱”、“发展论坛”、“咨询投诉”、“网民来信”、“民意调查”、“网上评议”等互动栏目,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互动栏目,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在本单位的网站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要在门户网站上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门户网站信息员对主网站互动栏目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投诉、咨询、建议等帖子,要及时汇报,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章 网站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告知市信息化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不得上网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 信息保障
  第四十条 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政府办与各部门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以及各部门网站的作用,促进我市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㈡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㈢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
  第四十一条 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县(区)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㈠ 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县(区)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自动抓取, 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 导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㈡ 信息报送。县(区)、各部门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 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选用。
  ㈢ 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 是将县(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的主页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 方便用户访问; 栏目链接, 是将县(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 方便用户查询。
  ㈣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 由市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第四十二条 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由市信息化中心另行制定,各部门须遵照办理。
  
  第十章 监管考核
  第四十三条 建立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制,防止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市信息化中心定期对县(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四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市信息化中心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五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对子网站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网站内容保障情况、网站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