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
(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安全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原则管辖。
第五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事故:
(一)一次死亡3至9人的;
(二)一次重伤10至49人的;
(三)铁路、水运、水利、电力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的;
(四)公路及其他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的;
(五)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国家、省对重大安全事故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的范围是: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本辖区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制定本辖区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当本辖区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市或者县区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六)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七)对本部门(系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或同级政府;
(八)制定本部门(系统)的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九)当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同时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奖励
第十二条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第十三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连续三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负责人嘉奖或者记三等功奖励: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本辖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内的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本部门(系统)未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连续三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负责人记二等功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
第十五条给予记二等功奖励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报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
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或者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受到奖励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对受奖人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八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市或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1起死亡3至5人或重伤10至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200万元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过处分;
(二)给予与安全事故相关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2起(含2起)以上第十九条规定的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起死亡6至9人或重伤31至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
(二)给予事故单位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
(三)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事故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过处分;
(五)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过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有关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负责人除按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安全管理问题受到惩处的,取消该负责人所在单位当年一切评选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特大安全事故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东营经济开发区,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港市科学技术奖。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贵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六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贵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贵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
(二)审定专家评审组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条 社会力量在本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一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核心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3 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 项,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不超过10项,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第三章推 荐
第十七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贵港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参考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推荐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推荐单位和个人对推荐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四)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予以受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作为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
第四章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五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 1 次。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评审和决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分别由自然科学奖专业评审组、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初审。
第二十七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贵港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以奖励办公室名义在公众媒体上公示 15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组评审。
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评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作出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将决议在公众媒体上公示 30 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 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逾期提出的, 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个人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由贵港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奖项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贵港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 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 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
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贵港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获得贵港市科学技术奖并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将择优推荐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五章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由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贵港市科学技术奖的,由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参与贵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条 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贵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报贵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7日发布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0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