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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2:31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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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70号 2005年12月22日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具体来源如下: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三)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的12%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年限32年。
计提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提住房补贴。
第八条 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执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工龄补贴8元/年,住房基准补贴482元/平方米。
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职工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工龄补贴×建立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32年×2000年前实际工龄
逐月补贴计算公式为: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1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第九条 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陕办发〔1996〕7号)执行。
第十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测算职工住房补贴,并进行公示;
(二)根据测算结果,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报市、区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三)持市、区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意见等文件,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需申请财政补助时,应于每年底根据本单位职工申请支用住房补贴的情况,以及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状况,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计划和申请财政拨付资金的建议,由有关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各单位编制的住房补贴年度支出计划和申请财政拨付的年度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后,根据本级财政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和筹集情况,统筹安排对各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拨付金额,并按经费渠道核拨到有关单位住房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由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单独列账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由单位在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排序的原则和本人申请,从单位住房资金转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按月计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转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凭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经单位审查,报房改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补贴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的,本人可以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已计提的住房补贴按规定由本人一次性提取。
第十九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凭单位财务部门开出的“个人住房补贴支取通知单”和房改部门同意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文件,办理付款手续。按季与单位核对“个人住房补贴”账户的收、支、余金额,向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测算、审核、拨付和会计核算等工作,相关财务收支按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同时,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数额要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及时足额缴存。
第二十二条 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具体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过程中,冒领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追回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工作人员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辖县、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房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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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走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放管理权限
(一)下放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利用外资)计划审批权。凡企业自筹资金,自行平衡外汇,吸收外资自借自还,不需市担保,自行落实各项配套条件,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符合国家和市项目审批等有关规定,总投资二千万元以下(吸收外资项目总投资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基
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营性项目,市计委及有关委办不再审批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企业自行决策,自担风险。但各企业自行决定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和利用外资总投资二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需报各主管局(总公司)和市计委备案(技改项目同时
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项目,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对楼堂馆所的建设,要严格控制,并一律报市计委审批。
(二)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凡在市属范围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独资经营和补偿贸易等市属项目,符合中央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具备生产条件和自行偿还能力的,区、县、局(总公司)的审批权,从原来的总投资二百万美元以下扩大
到五百万美元以下。番禺县莲花山保税加工区扩大到总投资一千万美元以下。
重申凡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不涉及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以及配额、许可证,总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与市同等的审批权。
(三)下放进口物资审批权。
1.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凡是用自筹外汇(含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周转外汇和外汇贷款,以下同)进口不属国家和省、市控制的生产用料(原料、辅料、包装用料等),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名单附后,下同)审批,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凭上述单位批文划拨外汇,海关
凭上述单位批文查检放行。
2.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属进料加工复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包装物料和元器件、零部件、成套散件等(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物件),由市外贸局培训专门人员在各区、县、局(总公司)就地办理审批手续,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凭批文划拨外汇,海关凭
批文和合同验收。
(四)下放物资管理权。从今年开始取消废钢铁回收、上交和分配指令性计划。钢铁生产企业和一部份企业,除保留一部份指导性计划定点供应外,其余可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或自行采购解决。
(五)下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
1.凡是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投资总额一千万元以下,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总额五百万元以下,建筑总面积均未达一万平方米的初步设计,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抄送市计委、市建委备案。
2.县所属城镇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县按市批准的总体规划,自行决定。
(六)下放市政工程招标权。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市建委参与组织招标,一千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下放给市政管理局审定。
(七)内街道路、排水管网(管径在一米以上的跨区干管,视具体情况另定)的维护管理权和内街、次干道的绿化带管理权下放到区。从一九八八年起,由区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返还给区,不足部分由市补足,并每年递增9%,一定三年,用于区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
绿化等维修养护和日常经费开支。
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简化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手续。利用外资总投资在五百万美元(番禺县莲花山保税加工区一千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由市外经贸委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按以下原则简化审批手续:
1.凡不涉及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以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或者虽然涉及上述问题,但已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不另单独报批,可连同合同一并上报。
2.属区、县、局(总公司)审批的项目,其进口建设物资、设备生产需要的原材料,不涉及许可证管理,属连同项目合同一道上报市外经贸委审批的物资清单范围的,经市外经贸委盖章后,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海关凭经批准的合同和进口物资清单验收。建设过程中需修改
或增加的部分,须报市外经贸委审核。
3.在审批合同的同时,根据承办单位的申请(须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并审核评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即两类企业),今后每年由市外经贸委核定一次。
(二)简化基建、技改项目审批手续。总投资二千万元以上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包括利用外资项目),市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除了重点项目由市指定市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外,其他项目由企业自行负责组织。
(三)简化出国人员考察与外国人入境手续。
1.凡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或赴港澳进行考察、培训、采购、推销等商务活动,不受市出国人员和外汇指标限制,可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外经贸委。
2.经批准的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人员出国或赴港澳考察、培训、采购、推销等商务活动,可直接报市政府审批,抄送市外经贸委备案。
3.凡属国内企业的人员,用企业自有外汇出国或赴港澳考察、采购、推销等商务活动,可由其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4.由于商务需要,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可由区、县、局(总公司)审定,直接到市外经贸委盖章办理。
(四)简化用汇审批手续。取消原市集中开立的贸易外汇帐户,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建立和健全外汇帐户,并凭使用证明直接到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划拨外汇。
(五)简化机电产品进口和进口技改设备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由市计委负责培训合格的专门人员在各区、县、局(总公司)就地办理审批手续,事后定期送市计委核查。
(六)简化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规划报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由目前的联合审批向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的办法过渡,逐步使大多数报建案能在“一个屋檐”下办成。还要在二、三年内逐步过渡到由设计单位办理报建。市规划局对报建案必须在两个月内批复。
(七)提高办事效率。对基层的来文、请示报告及要求解决的问题,应在十五天内给予回复。市各部门承办基层要求解决的事项时,应向他们交待清楚办理的程序、手续和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提供方便。即使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事,也应主动帮助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办
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与管理
在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中,要加快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以逐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
(一)抓好规划工作。市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好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横向经济联合。以指导全市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产业政策,及时为基层提供信息,通报鼓励与限制发展的行业、产品或项目,以引导投资方向。
(三)加强投资总额的控制。对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市计委要进行综合平衡,并分别采取不同办法管理。同时要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整贷款结构,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四)建立严格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重点项目要先评估、后决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禁各部门、各级领导人在项目不经过论证、资金和建设配套条件不落实,不认真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新上项目,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标准,追加投资。
(五)做好备案工作。凡是要求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都应该按照规定上送备案,以加强检查监督。
(六)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防止出现乱摊成本,谎报实亏虚盈的现象。
四、附 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市有关部门按此规定精神具体制定。

授权审批进口物资的单位名单
一、区、县
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
黄埔区、芳村区、花 县、从化县、增城县、番禺县
二、工业部分局(总公司)
广州市机电工业局 广州市冶金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轻工业局 广州市纺织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二轻工业局 广州市电子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化学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包装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橡胶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医药总公司
三、其他部门部分局(总公司)
广州港务局 广州市物资总公司
广州市对外贸易局 广州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广州市第一商业局 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




1988年6月17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

1989年5月18日,劳动部、财政部

邮电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转给我们研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城市投递员和市内线务员、火车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司机和押运员等六种邮电外勤人员适当调整外勤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浮动总比例以及基本工资和奖金各自占工资总额基数比例的前提下,全部从企业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中解决。
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自批准之日起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请你们根据本复函精神,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附表: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
适用范围 |地区分类|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备 注
|工作环境| | | |
----------|--------|--------|--------|--------|----------------
|平原地区|1.20|1.40|2.20|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乡邮投递员|半山区 |1.30|1.50| |
|山 区|1.40|1.60| |
----------|--------|--------|--------|--------|----------------
|平原地区|0.70|0.80|1.20|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驻段线务员|半山区 |0.80|0.90| |
|山 区|0.90|1.00| |
--------------------------------------------------------------------
续表
----------------------------------------------------------------------------------
适用范围 | 地区分类 |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备 注
| 工作环境 | | | |
------------|------------|--------|--------|--------|------------------------
城市投递员 |省会以上城市| 1.00 | 1.10 | |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省辖市和地区| 0.80 | 0.90 | 1.50 |
市内线务员 |县 城| 0.70 | 0.80 | |
------------|------------|--------|--------|--------|------------------------
火车押运员 |省 内| | 2.60 | |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跨 省| | 3.00 | |
------------|------------|------------------------------------------------------
长途邮运汽车| 平原地区 | 100公里以内1.60元,100公里以上至200公里每超过一公 里加
司机和押运员| 山 区 |发0.014元,200公里以上每超过一公里加发0.012元。
| | 100公里以内1.90元, 100公里以上至200公里每超过一公 里加
| |发0.02元,200公里以上每超过一公里加发0.01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