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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25:40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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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试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和颁布的条例、规定、决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等均属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二、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未规定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根据本省情况急需而且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
(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根据本省情况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
(四)关系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国家已有明确方针、政策,尚未颁布法律,本省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的提出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提议;
(二)省人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的提议;
(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议;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的提议。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的审定
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群众的迫切要求,以及各方面所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分别拟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交法制委员会综合研究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五、地方性法规的草拟
(一)根据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分别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草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草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草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草拟或组织有关部门草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施行办法的,由省人民政府草拟;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省人民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草拟。
六、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
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负责草拟的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以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草拟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分别经过其讨论后,以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地方性法规的审议
(一)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先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时,可采取各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修改,然后交法制委员会审查。
(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发给有关省直单位和市、县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座谈会。经过审查修改认为基本成熟,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并附有关资料,以便参考。
(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已经成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认为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主任会议认为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以作出不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决定。
(四)省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听取关于法规草案说明后,即行审议,付诸表决;或者听取关于法规草案说明后,只做一般性讨论,提出意见,交法制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由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地方性法规的通过
(一)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必须全文宣读,进行举手表决,以全体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即为通过。
(二)通过地方性法规采取通过或者批准的方式。
九、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一)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
(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提请机关下达或者公布。
(三)根据法规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或者公布后准备若干时间,开始生效。
十、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已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原提请机关认为需要修改和废止的,由原提请机关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十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限
凡属地方性法规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凡属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根据情况,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198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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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水利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19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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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水利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当前,全国各地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掀起了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大规模水利建设新高潮,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在水利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工合成材料在国外已广泛应用于水利工程。实践证明,由于它具有防渗、反滤、防护、加筋等多种功能,对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有积极作用。我国生产的土工合成材料产品,在数量、品种和质量上基本能满足市场需求,为水利工程应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各部门要改变传统观念,从设计抓起,认真研究、优化采用土工合成材料的工程方案,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积极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

  当前,高标准建设大江大河干堤是灾后水利建设的当务之急,各地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工合成材料的推广应用,特别是在堤防工程堤身及基础的防渗、堤防及岸坡的保护,以及节水灌溉渠道、水池的防渗等方面要结合实际重点推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土工合成材料推广应用协调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施工技术指导。水利工程应用土工合成材料,要严格按照最近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精心组织设计,确保设计质量。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严把设计质量关,对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消灭“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选择土工合成材料产品,要按照设计要求,在国家经贸委公布的重点生产企业中招标订货,严格选用,并加强材料性能测试,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同时加强施工现场指导,按照施工规范,严格施工工艺和操作程序。

  三、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要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施工队伍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杜绝转包和无序分包现象。要建立严格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监督。要强化质量责任制,每个应用项目都要明确项目责任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具体责任人,并在现场挂牌公示。要建立项目档案,做到施工有记录、检测有资料,并以此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处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四、搞好典型引导,抓好示范工程。水利部将组织有关省水利部门,重点抓一批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示范工程,首先在长江干堤重要堤段进行。这些示范工程,必须有甲级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建设监理。水利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加大质量事故和劣质工程的查处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工程作为示范,重点抓好,并做好示范工程的运行监测、技术总结和经验交流,使土工合成材料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扎扎实实地推广开来。(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2005]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

  为切实加强对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编写和出版工作的管理,防止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编写出版过多过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由文件起草组统一编写,文件正式发表后,文件和学习辅导读物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文件问答读物由学习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共同出版、发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出版各种名义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辅导读物。

  二、各地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擅自编写、出版、征订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以及通过不正当方式向基层收取各种费用的出版单位,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对盗版盗印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对各类非法出版物,要坚决查缴、打击。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