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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认真检查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42:52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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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认真检查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认真检查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



今年5月份以来,锅炉、液化气体槽车连续发生爆炸和泄漏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5月19日8时左右,广东省梅县市松北乡车田村个体户办的腐竹厂,一台土锅炉发生爆炸,造成3人(其中儿童2人)死亡,砸伤、烫伤儿童3人。6月4日15时左右,甘肃盐锅峡
化工厂发往沈阳化工厂的一台液氯铁路槽车,在北京丰台车站氯气泄漏,造成数十人中毒。6月22日14时左右,安徽省亳州市化肥厂的一台液氨汽车槽车,行至太和县港集乡时发生泄漏和爆炸,当场死亡4人,因大量液氨喷出,造成周围87人皮肤冻伤和呼吸道烧伤,其中住院治疗的
58人中又有6人死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反映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据初步调查,亳州市化肥厂的汽车槽车的液氨贮罐是六十年代制造并自行改装的,罐体制造和改装质量都很低劣,全部焊缝均为无坡口浮焊或单面焊,有的焊缝曾发生过开裂泄漏。20多年来未进行过认真的检
验。梅县市松北乡车田村爆炸的锅炉,是今年3月由松口船厂机修车间加工的,结构极不合理,平端盖与筒体为无坡口角焊结构,无任何拉撑装置。盐锅峡化工厂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是由于安全附件质量不好,安全阀腐蚀失灵关闭不严而泄漏。
对于这类早该判废的设备,无证不能制造的设备,以及槽车安全附件多年没有明显改进和提高的状况,已成为当前工作的薄弱环节。对此,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为了吸取教训,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无许可证不得制造锅炉和使用锅炉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的规定。各主管部门要立即对地方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个体户等进行一次抽查,对无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经委发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应立即停止生产,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对造成恶果的,应从严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二、汽车槽车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槽车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一九八二年《关于在用汽车槽车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九八一年八月以前制造或进口的在用汽车槽车,均应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进行技术检验和缺陷处理,自一
九八四年十月十日起,凡未取得劳动部门发给的《汽车槽车使用证》的,一律停止使用。现在凡未按通知执行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禁止把固定式容器当作槽车使用。对来历不明,无技术证明文件、质量低劣没有技术改造价值的汽车槽车,应坚决判废处理。
三、使用铁路槽车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液化气体铁路槽车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格贯彻执行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着重从管理制度方面,核查装卸前后的检查验收情况;计量装备条件及其执行情况;定期检验和修理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附件的密封
性能等情况。要考核使用和充装单位的实际工作。检查近一年来有关装卸生产的原始报表和记录。对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不力的,应限期整顿;对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应令其停产整顿;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和装备条件都很差的,应取消其装卸资格。
槽车制造厂应立即着手进行液氯、二氧化硫等剧毒介质槽车安全阀的设计、制造改进工作。尽快研制新型隔离式安全阀,解决安全附件质量低劣的问题。
四、小化肥行业的液氨贮罐存在的问题普遍比较严重。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应对这项设备专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缺陷严重,使用年限又很长的,应判废处理。
请各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本通知各项要求,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198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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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0]第29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经营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仍介绍推销从中牟利的,可按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查处。



1990年12月13日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

卫生部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


  为科学地判定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对其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依法、科学、及时、有序地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的进一步传播、扩散,特制订本指南。

  一、密切接触者的判定

  甲型H1N1流感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下简称甲型H1N1流感病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的技术指南,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甲型H1N1流感的潜伏期1-7天。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或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或可能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或物体的人员等。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二、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及追踪

  (一)各地卫生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追查病人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涉及跨区域的密切接触者,可通知有关省份协助追查。

  (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调查。

  (三)对涉及外籍密切接触者的有关情况,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外事部门报告并向卫生部通报。

  三、密切接触者管理

  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工作,有利于延迟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蔓延。在该病的流行初期、流行高峰或流行后不同阶段,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工作要求将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指定场所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

  (二)医学观察期间是指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

  (三)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要向密切接触者说明医学观察的依据、期限及有关注意事项;告知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做好科普知识宣传,包括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信息。

  (四)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及同居所的人员不得外出,集中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保障分室居住。

  (五)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对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早晚两次测试体温),详细记录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对年老体弱者及婴幼儿还应注意了解有无其他病症。

  2.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每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认真做好本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

  3. 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基本的个人防护。

  (六)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如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采样和检测,并对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全部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排除甲型H1N1流感,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全部人员解除医学观察。

  (七)医学观察期满,如密切接触者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并由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书面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