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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02:11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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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湘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现公布《湘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 宪 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厅委《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已经设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实施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暂定为0.7%。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执行。
第九条 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缴和管理,但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要单独建立财政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别核算、分别预决算和统计,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产假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日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费,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前述费用仅限于职工本人,不包括婴儿医治、护理等费用,具体范围和标准按湘劳社政字〔200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十四条 出差、异地工作、公派出境、出国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所发生的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按本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避孕药、避孕工具的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单位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有关费用支付以女方为主。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诊疗手册》和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委托人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还须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
(五)失业的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证。
(六)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七)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认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用人单位职工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生育保险工作规划和方案。
(二)制定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督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宣传培训、运行及管理。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
(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生育保险中出现的纠纷进行鉴定。
(六)负责对违反生育保险政策行为进行处罚。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与具备定点资格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统计工作。
(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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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问题的冷思考

——从一起绑架案说起

曹培忠1,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道德调整,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条件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诚信的警示制度和救济制度,诚信应赋予崭新的时代内容和鲜明法律意识。
[关键词] 市场经济 诚信 警示制度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of the condition, deeply thoughts
on the good faith problems

-------From talk about the criminal cas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t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the people' action to regulate by the moral rules and to abide by good faith.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of the condition, the restrict system of the violation of good faith to be punished and amended shall be established to provide the fresh times contents in the good faith and legal opinions.

Key words: market economy system good faith system of fining

案情介绍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一起难辩绑架的案:说的是,平日里相好的俩哥们,在日常交往中不分彼此,十分和睦,在经济交往中仅凭感情和口头约定行事。谁知忽然一天,这要好的哥们为了一起经济纠纷闹上了法庭,后来经过法官查明,他们经济交往中没由立下书面凭据,据难以认定事实客观,驳回起诉。日后,二人反目成仇,引发刑事案件,先是雇佣黑社会绑架他人子女,继而又雇凶伤人。
最终,肇事者去了他该去的地方。
通过分析这一案例,我们在呼唤理性及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多了一些凝重的思考。这起经济纠纷引发的刑案本可以避免,假如当事人诚信,不仅可以节省代表社会公正文明的社会资源——司法资源,减少国家资源浪费,而且避免悲剧的产生。可见诚信是多么重要。为此,笔者作为学者公派留学,学习西方法律,结合自己的体会和经历思考一些诚信问题,以此引起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思考之一:我们处于市场经济起初级阶段,道德调整,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和准则。这就为我们的行为奠定了充分的法律基础。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管理模式,是和计划经济相对应的。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力量决定整个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模式,国家仅对经济行为进行综合宏观调控,不进行直接干预和影响,一切行为由市场力量决定。简要地说就是政府制定规则,依法行政。市场经济有多种模式,我国实行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政府制定法律大家遵守。而不去直接干扰人们的市场行为。作为市场经济,各种法律在调整规定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各种层次,各种调整方向生态化的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对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
诚如前述个案,法律在保护当事人的个人权益,保证当事人正确地行使权益,无论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打击犯罪(绑架)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任何夸大法律作用,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是不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是形而上学的。为此,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在“三个代表”理论的指引下,站在历史的高度,适时地提高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作为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和历史规律的。
对此,法律也是道德规范法律化,如《民法通则》第4条及第7条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诚实使用;应当是重社会公德、不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不仅作为道德准则,而且也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本案的当事人在矛盾法律逻辑的前提下,肯定一当事人未诚实信用,否认客观事实才酿成命案。试想,假如他们在利益面前,能够真诚相对,诚实信用地对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发展成为一个雇凶伤人的由经济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也不能如此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关系有待于理顺,市场经济有条件下所要求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完善和改进。例如,《民法典》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典,其他国家基本法典已存几百年。如法德国民法典,而我国仅有过渡型《民法通则》,并且权利粗设不便于操作。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调整人们的行为,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任何公权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当十分公平分配,否则就造成权利的滥用,失控甚至发生侵权。
诚如本案,在我们传统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已经成为经典性道德标志。而现代社会中,面对金钱、利益和诱惑,人们心态失衡,脱变,分析其原因令人深思,不难发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思考二:市场经济条件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诚信的警示制度和救济制度

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主要的位置。可以说是失信就失去一切。例如政府失去诚信,导致公权的滥用,政府威信降低;企业失去诚信,就会失去市场,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公民失去诚信,就会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学术失去诚信,学术水平下降。因此,诚信作为构筑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造成部分,作为政府应当积极建立诚信违法警示制度,以此标定公众的诚信等级,作为价值体系优劣的标准。笔者在国外留学期间,对老外的诚实守法和诚信违法警示制度有过较为详细地调查,对此有很深刻的体会。
诚信违反警示制度是指公众在社会生活方面违反诚信受到警示处罚的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在公民福利,社会就业和公民权利(注:作为正式澳洲公民,自出生至消亡,享受近十种福利及保障。如上学福利、贷款福利,就连犯罪分子处罚之后,也给予服刑期间的收入减少补贴,以防社会成员的歧视。与我国差别较大,笔者注。)方面以此考验他们的诚信意识,如果违反诚信原则,如享有贷款福利,有能力不还,就丧失更多福利,在以后的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又如在无交警的道路上(澳洲几乎全部电子警,很少是真警察,笔者二年间,只见过4次警察,笔者注。),司机十分遵守规则,注重诚信。即使没有警察也让打车者系好安全带,若是违反诚信,警察警示处罚。违反诚信原则,是十分耻辱的,失信下降就意味着等级下降。对此,笔者联系最近发生的名人偷税,无论以前的肇事,还是现在进“装有空调的班房”,都不能掩饰其虚伪的诚信人格。在有空调的房间里,面对失去诚信,出国的美梦可能很难实现(名人偷税在中国已不是一件,对她而言已不是一次,对这种偷税行为,外国有严厉的违法警示制度措施。中国名人的偷税似乎是时髦。笔者注。)。又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非礼女人案,失信说谎,在选民面前几乎痛苦流涕,险些从总统宝座位上跌落下来,可见失信警示效果。
对此,失信,尤其是恶习意失信的,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警示制度给予处治;同时对于哪些遵守诚信的给予法律救济制度和保障制度。诚如本案,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此有诚信义务,一旦违反将面临严肃的后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资源相对缺乏,对于那些违反诚信的,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十分脆弱,几乎无能为力,影响经济发展。(笔者长期的诉讼实务中发现,有些当事人的恶意失信骗贷是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原因。笔者注。)
目前,我国对于诚信不仅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救济,而且缺少经济救济和精神鼓励。这也许是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为胜诉未依据证据规则举证,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造成诉讼积案的原因之一。
笔者建议我国建立诚信违反警示制度,给予诚信强有力的法律救济,经济救济和精神鼓励,证据方面的诚信立法。也许未来几年,诚信警示足以避免这样的纠纷,他们俩哥们和好如初。

邮电部关于下达邮电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下达邮电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邮电部

为加快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素质进一步搞好邮电服务工作,部决定对邮电通信企业邮政和电信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纳入当年的经营责任制中。考核以邮政、电信“用户征询函”为依据。现将邮政、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的考核内容、计算方法及考核计分办法通知如下:
一、邮政、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的考核内容:
(一)邮政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的考核内容为:
1.营业员、投递员服务态度;
2.执行各项业务收费标准情况;
3.受理和答复邮件查询情况;
4.按营业时间服务;
5.局容局貌美观清洁。
(二)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考核内容为:
1.电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
2.装、移电话时限完成情况;
3.电话障碍修复及时情况;
4.交付电话费方便情况;
5.电信业务查询服务情况;
6.电报服务质量情况。
二、满意率的计算方法
对各省按规定数量回复的征询函中的“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分别统计,据此计算出用户满意率。其计算公式为:
用户满意率(%)=
回复征询函中“满意”+“基本满意”项目总数
---------------------------×100%
回复征询函中“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项目总数

三、考核评分办法
邮政、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分别纳入邮政和电信的质量指标,基本分为10分。原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中邮政和电信质量指标基分分别由原定的20分改为10分,故质量总分仍维持40分不变。邮政、电信根据各自回复的征询函计算出“用户满意率”,并分别与其服务质量基分(10分)相乘,得数即为服务质量考核得分。
邮政 邮政
即: 服务质量得分=10分× 服务质量满意率
电信 电信

四、用户征询函由邮政总局和电信总局分别发放和回收,并据此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1994年起执行。